1、1目 录1.黑龙江省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2.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93.省纠风办对市地纠风工作目标考核的暂行规定.124.纠风办信访举报受理制度.155.“行风热线 ”群众咨询 投诉问题处理制度 .176.“行风热线 ”组织协调 工作制度 .187.“行风热线 ”工作规范 .198.“行风热线 ”节目组工作制度 .219.省纠风办关于不正之风案件查办工作的暂行规定.2310.“黑 龙 江 纠风 网 ”网站群众投 诉 及政策咨 询办 理工作 细则 .3111.生活报“纠风进行 时” 专栏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 理工作规范.3812.纠风办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4113.黑龙江省政风行风监
2、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4314.政风行风监测点工作制度 4815.纠风舆论监督工作制度 5016.纠风专项治理层级检查制度 .5417.关于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实施办法.5718.民主评议代表聘任及管理办法 6519.关于对“关于注民生、服 务发展”群众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违反公正、公平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662黑龙江省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扎扎实实做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 ,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中央和省关于纠风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3、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 施办法等法 规制度,结合纠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的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三条 实 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谁方管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的原则。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对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
4、,对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成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3(一) 认 真贯彻 落实上级对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将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到本地区工作全局进行总体部署,融入到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 设、反腐倡廉建设中进行总体谋划。(二) 把 纠风 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纠风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三) 健全 纠风 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地区的纠风工作责任明确、组织落实,人员到位、推进
5、有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四) 把 纠风 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 、同考核,保 证和促进纠风工作各 项任务的落实。第六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政府主抓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一) 把 纠风 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中,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 态文明建设紧 密结合,明确任务目标,提出工作措施,采取有效形式在本地区统一部署。(二) 对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定期量化考核。(三) 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纠风工作情况汇报
6、,了解实情、掌握 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行业纠风工作的指导,督促其4按照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工作。担任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真抓实管,组织成员单位抓好各自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四) 加 强对纠风 工作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源头防范的长效机制。(五) 重 视和支持 纠风部门开展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 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的要求,在 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承担以
7、下责任:(一) 按照 纠风专项 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 采取 专项检查 、重点抽查、暗查暗访、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制度规定,并加大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的力度,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三) 牵头 部 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纠风专项治理的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推进
8、措施,落实 落靠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督办检查,推 动责任部门认真抓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指导领导小组或5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四) 责 任部 门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本部门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第八条 民主评议参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在政风行风建设中承担以下 责任:(一) 按照民主评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参评工作方案,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实施,抓好本机关和全战线的民主评议工作。(二)
9、加 强思想道德建 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宗旨、职业道德、廉洁从业、遵 纪守法等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廉 洁高效、服 务人民、奉献社会的部门和行业新风。(三) 抓好制度创新,针对不正之风易于滋生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纪律规定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行为失范和权力滥用。(四) 加大 专项 整治和行政问责力度,定期调查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并不断扩大工作成果。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解决和回应社会
10、关切。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核查, 严肃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格的问责。6第九条 各级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职尽责,充分 发挥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作用:(一) 按照上级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和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的要求,制定纠风 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二) 建立完善纠风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检查指导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三) 受理 对 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 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四) 组织 开展民主
11、 评议、 “行风热线” 等活动,通过加强专门机关、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树好形象。(五) 加 强调查 研究,及时掌握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进展情况,认真 汇总、分析,向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纠风部门报告,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注意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纠风工作不断登上新台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创 新纠风工作载体和措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1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制执行情况时,要将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7要内容。第十一条 在党委、政府和 纪委的领导下, 纠风部门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纠风工作的重视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考核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情况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进行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 报批评:(一) 对 中央和省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没有制定纠风工作方案,或者
13、有方案没有具体组织实施的;(二) 对 群众反映或在 检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三) 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四) 对应 当制定本地本部门有关纠风工作规章制度,不组织制定或都不予督促落实的;(五) 对 上级纠风 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 件,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查报的;(六) 虚 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纠风工作重要情况和信息的。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8纪政纪处分,涉嫌
14、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由于管理不严、 监督不力、措施不当,致使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二) 违 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 纵容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的;(三) 对 本地本部 门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调查、不纠正、不处 理,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对重大不正之风案(事 )件隐瞒 不报、故意虚报的;(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包庇违纪违法人员、故意推卸责任、帮助说情的;(五)
15、对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的重要情况不请示、不报告,由此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六) 对 上级领导 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重要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的。第十四条 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纠风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纠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9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
16、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扎实 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联席会议的建立根据每年确定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分别由相关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和责任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 对重点推进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 对统 筹推进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经党委或政府同意,建立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组成,承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和日常工作。二
17、、联席会议的任务(一) 组织 各成 员单位研究制定纠风专项治理的长远目标、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 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10(二) 协调 和解决工作 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具体问题,统一工作思路和政策界限。(三) 了解掌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开展督查,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 督促各成员单位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产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完善源头防范的制度措施。三、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一) 召开
18、纠风专项 治理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成员单位或纠风办的建议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学习讨论中央和省有关纠风工作的领导讲话、会议精神及具体要求,研究制定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分析工作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协调有关政策,明确相关责任;研究处理纠风专项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总结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二) 召开 联 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牵头部门或纠风办召集。主要是传达贯彻联席会议精神,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讨论提交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三) 召开 纠风专项 治理督办会议。由牵头部门或纠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是对单项工作进行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