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海洋与渔业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开内容海洋与渔业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海洋与渔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海洋与渔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
2、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二、公开方式将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 XX 区政务网、政 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三、公开时间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允许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权力运行结果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2行政处罚自
3、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为确保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XX 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XX 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
4、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第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XX 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XX 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集体讨论的,应对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作出说明。3经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研究小组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
5、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第四条 当事人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制度说明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或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造成错案的,按照XX 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4行政征收工作回避和听证制度回避
6、制度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征收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2010312 号 )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行政处罚、征收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实施行政处罚、征收的;(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与行政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
7、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记录。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办作出是否回避5的决定前,不得停止有关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回避,由办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决定。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2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听证制度为了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规范本办行政处
8、罚听证实施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2010312 号 )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二条 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条 听证由本 办规范“ 两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办主任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第四条 凡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责令停产6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
9、处罚意见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办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办网上
10、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记入笔录。第七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以公开形式举行的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7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向本办
11、提出申请,经本办审核后,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3 日内,可申请延期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办决定。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向本办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由本办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前款所列人员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应在举行听证的 3
12、 日前向本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提出回避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出。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办主任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十三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8(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本办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办主任决定是否回
13、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
14、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9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本办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需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的;(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
15、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本办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却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当事人不得再次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10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办主任。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问、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办的行政经费。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