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 聯發科技全國城市足球聯賽 競賽規程 一、 【 名 稱 】 : 2011 聯發科技全國城市足球聯賽,簡稱城市聯賽。 二、 【 宗 旨 】 :結合縣市政府及企業支持,培訓地區代表隊成員,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強化足球運動團隊實力,選拔優秀隊伍(球員)參加國際比賽。 三、 【 奉准文號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 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准辦理。 四、 【 指導單位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五、 【 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六、 【 協辦單位 】 :臺北市體育處、各縣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高雄國家體育場(世運主場 館)、台中市專用足球場、台南市專用足球場、台南縣蕭壠
2、足球場。 七、 【 參賽資格 】 : (一 )、 2010 年全國城市足球聯賽前六名 球隊北體 Asics、 Hasus 台體、高縣台電、北市大同、台北縣、國家儲訓直接參加 2011 年城市足球聯賽會內賽,其餘兩隊名額則由 2011 年全 國城市足球聯賽 資格賽產生。 (二 )、 2011 年全 國城市足球聯賽 資格賽比賽時間,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6 11 月 14 日,利用週六日假台北市百齡球場舉行。 (三 )、 球隊得以縣市、企業或大學名稱報名參賽。 (四 )、 中等學校學生組隊參加比賽,得以縣市名稱報名 ,且須設籍該縣市戶籍。不得以縣市結合企業名稱或學校名稱之球隊報名出賽(應屆
3、畢業生除外)。 (五 )、 中等學校學生需滿 16 歲才得以代表縣市報名參賽。 八、 【 競賽方式 】 : (一 )、 球賽 採賽區制,比賽採雙循環比賽制度 。 (二 )、 第一循環取前六名進階第二循環比賽。 (三 )、 第一循環的積分併入第二循環計算。 (四 )、 比賽時間經競賽規程確定後不再更改比賽時間,如無法出賽,則以 0:3 判定輸球。 九、 【 報名規定 】 : (一 )、 本會 競賽組( 10363 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 55 號 2 樓 210 室)電話:( 02) 2596-1185 聯絡人:黃健榕 0919-158187。 (二 )、 報名時間: 1、資格賽 報名截止日期: 9
4、9 年 10 月 8 日 (星期五)下午 5 時止。 2、會內賽 報名截止日期: 99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 (三 )、 資格賽進入會內賽之球隊不需重新報名,報名不足 30 人得增補球員。 (四 )、 報名表 可至 本會網站競賽網頁下載 , 職隊員須繳交個人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乙張,全隊 4X6 團體照片乙張(縣市政府 Logo、 球隊 Logo、個人及團體照片規格請設定為 640X480 畫素以上,聯同報名表以電子檔 e-mail 至 , 主旨註明城市足球聯賽報名)。 (五 )、 報名表可登錄球員 30 名,職員 8 名(球員報名人數不得少於 21 名), 各隊外籍球員
5、可報 5 名(需依規定完成隊籍登記),出賽時最多 3 人同時上場比賽。 (六 )、 各隊報名時請注意身體狀況,患有心臟病等相關疾病或不適合劇烈運動者,應審慎評估能否參加以保障自身安全。 (七 )、 參賽球隊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球隊之任何職務,同時出現於二隊(含)以上之球隊名單時,以大會競賽組公告為準。 (八 )、 凡參加之球隊必須繳交報名費 3000 元整(資格賽則不需繳交報名費)。 十、 【 比賽日期 】 : (一 )、 資格賽 : 99 年 10 月 16 11 月 14 日(六、日舉行)。 (二 )、 會內賽 : 100 年 1 月 10 月。 十一、 【 比賽地點 】 : (一 )、 第
6、一循環比賽場地 :台北市百齡足球場、台中市專用足球場、台南市專用足球場、台南縣蕭壠足球場。 (二 )、 第二循環比賽場地 : 高雄國家體育場(龍騰主場館)、台北田徑場。 十二、 【 領隊會議 】 : (一 )、 時間 :另行通知 。 (二 )、 地點 :本會會議室。 (三 )、 協調 : 賽程及比賽場地,請攜帶普通球員 、 守門員各 兩 套球衣襪參加,確定出賽球衣顏色,如未派代表參加者,由本會排訂賽程及出賽球衣顏色,對會中決議事項事後不得異議。 (四 )、 會議 : 決定賽程、日期 、 比賽場地, 各 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惟發生不可抗拒之重大天 然災害或事故,本會得以逕行宣佈暫停比賽,
7、並另行協調補賽事宜。 (五 )、 賽程 :領隊協調會議結束後 2 天公布於本會網站 .tw 競賽 網頁 。 十三、 【 比賽用球 】 : 5 號比賽球 十四、 【 比賽細則 】 : (一 )、 採用本會審定頒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 )、 循環賽 每場比賽為 90 分鐘,分上下兩半場,中間休息 10 分鐘。 (三 )、 每場比賽,未擔任先發之球員最多勾選 7 名列入替補球員名單,比賽時最多可替換3 人。 (四 )、 球隊應於 賽前 90 分鐘抵達主隊球場 , 並 於賽前請球員攜帶球員證至大會接受裁判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比賽中如有冒名頂替者,立即取消比賽,已賽成績不 予計算,相關人員送紀
8、律委員會議處。 (五 )、 球隊未帶選手球員證, 又未達八員上場, 立即停止比賽並以 0: 3 輸球,球 隊 第二次累計未帶選手球員證,立即取消此次聯賽資格,與賽成績不予計算,除沒收保證金外,並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六 )、 比賽中因天候、場地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比賽時,另擇日重新比賽。 (七 )、 各球隊應依領隊協調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 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有懸掛他國國旗或他國職隊隊徽。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以報名表為準 (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亦同 ),比賽期間不得更改,球衣號碼不得黏貼,違者不得出賽。 (八 )
9、、 球隊逾時 15 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皆判定 0: 3 輸球,並倒扣積分 1 分;同一球隊若第二次逾時未出賽,立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停止參加下年度相關聯賽資格。 (九 )、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他隊隊職員、辱罵 (毆打 )裁判或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等情事,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另移送司 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 )、 資格賽、會內賽紅黃牌分別計算。 (十一 )、 凡於本比賽中如遇 2 次(不同場次)黃牌警告之球員,應於次場自動停賽一場,若 又黃牌警告則需再次停賽一場。 (十二 )、 凡於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者,應自動於次場停賽一場,如再受黃牌警告時
10、則在次場再自動停賽一場,情形嚴重者送大會競賽委員會加重處罰。 (十三 )、 凡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應停止比賽,經大會競賽委員會解除處分後始可出場比賽。 (十四 )、 各隊球員於會內賽中被判紅牌罰離場者(扣 3 分 ) 、黃牌警告者(扣 1 分),扣分最少之球隊獲得公平競爭獎。 (十五 )、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按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規程第十九條之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六 )、 未配帶 2011 全國城市足球聯賽識別證者,嚴禁進入管制區內。 (十七 )、 場館裡全區全面禁止吸煙、嚼食檳榔,如經舉發倒扣聯賽總積分 3 分,取消所有隊伍室內空間使用權力,
11、再犯者則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 十五、 【 名次判別 】 : (一 )、 循環賽每 勝 1 場得 3 分,和局各得 1 分,敗 1 場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二 )、 循環賽時 如 2 隊或 2 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 1、相關球隊之間的比賽中積分最高者。 2、相關球隊之間的比賽中球差數最高者。 3、相關球隊之間的比賽中進球數最高者。 4、所有比賽中球差數最高者。 5、所有比賽中進球數最高者。 6、抽籤決定。 十六、 【 獎勵 辦法 】 : (一 )、 前 四名球隊頒贈團體獎盃乙 座,前三名職隊員個人另頒發獎狀及獎牌,前六名取得2012 年全國城市聯賽參賽資
12、格。 (二 )、 冠軍隊代表我國參加 2012 年亞足聯主席盃錦標賽。 (三 )、 公平競爭獎: 頒贈 獎牌乙面;如 兩隊或兩隊以上被判扣分相同時,以紅牌較少 者獲得,如又相同,則以名次較優之球隊獲得。 (四 )、 單場 MVP 由足協推派委員票選。 (五 )、 金靴獎: 頒贈 獎盃乙座;由進球 最多之球員得獎,如 2 人或 2 人以上進球數同 時,則同時獲獎。 (六 )、 教練獎:頒贈冠軍隊總教練 獎盃乙座 。 (七 )、 最佳 11 球員獎及最佳球員,由協會推派委員票選。 (八 )、 本屆冠、亞軍球隊(若聯賽尚未結束,由排名領先球隊),優先取得與國外來訪球隊比賽權利,並可臨時徵召其他球隊選
13、手參賽。 十七、 【 申訴 方式 】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 1 小時內以書面提出, 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5,000 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經裁決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發還,不得異議。 十八、 【 管理辦法 】 : (一 )、 所有報名參加聯賽之球員必須註冊登錄,轉隊需在聯賽結束後才得以轉隊。(比賽中確定被徴召服役之球員則不在此限)。 (二 )、 球員轉隊,需經過原球隊教練簽寫同意書才能進行轉隊,但如遇兵役、退伍、就業、離職、畢業、轉學、休學、退學之球員必須提出證明始得轉隊。 (三 )、 球員證換證、遺失補發工本費用一張 300 元整。 (四 )、 登錄後至少六個月才擁有轉隊資格。 十九、 【 其他 】 : (一 )、 參加聯賽各縣市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 )、 凡被判罰球監人士於處罰期內,不得擔任有關聯賽之任何職務。 (三 )、 主辦單位已辦理參賽選手比賽相關保險,如有其他保險需求,仍請各隊自行辦理。 二十、 本規程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時亦同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