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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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05 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 问题 如果企业未在新办当年 而在以后年度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实际安置年度达到规定比例后,就其剩余年度 内(新办年度起三年)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 例如:某服务型企业 2003 年 10 月成立, 2005 年 5 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规定比例并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该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即2005 2006年度内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 、关于 内资房地

2、产 开发 企业 有关业务的处理问题 (一)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楼盘建设初 期,无法取得营业收入, 在 此期间发生的 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度 不得扣除的部分 , 应 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并 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 按规定计算扣除 ;实际发生的 业务招待费 , 当年 度不可 扣除的部分,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应 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缴纳 税金的扣除问题。房地产2 开发企 业按照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当期扣除。待企业按照

3、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再进行扣除。 三、关于 实行核定征收的 运输企业 已缴税款汇算清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在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同时已按开票金额的 3.3%预交了企业所得税运输企业 ,已 实行 核定征收 方式的,其 预缴 的税款 ,按青岛市国税局 关于运输企业预缴税款在 ctais中操作意见的要求作为已缴税款处理 ,但在汇算清缴时如预缴税 款大于应纳税款,对超交部分,不再办理退库 。 四、关于企业年度间改变征收方式如 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在年度间由查帐征收方改为 核定征收方式 或由核定征收方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最终确认的征收方式计算年度应

4、纳税额。 五、关于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年度间由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并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涉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问题, 在汇算清缴中应按以下意见办理 : (一)在外资期间产生的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 可以在剩3 余的年限内用 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二)将全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的所得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缴所得税”,在年度间已缴纳的当年度实现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缴税金”处理 ,进行汇算清缴。 七 、 关于旅行社购买的人身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旅客购买

5、的并由旅行社负担的人身保险等准予 税前扣除。 八、关于明确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问题 自 2003 年 6 月 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 2003 年 6月 18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 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 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九、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企业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捐赠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十、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问题 对经国务院批

6、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 11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 个科4 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 产税等政策到期后,再延长 2 年期限。 十一、关于对各类学校 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 号)的规定,下列收入或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 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

7、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所 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 摩、氧吧等除外) 而取得的收入;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 (二)除上述所列收入外, 学校取得的 其他 收入 或收费均应按照 政策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 、

8、关于工效挂钩 的税前扣除 若干 问题 (一)“工效挂钩”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企业设立 3 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一定生产经营和职工规模的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占 50%以上)、集体企业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原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二)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 应按 “ 两个低于 ”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 扣除;对以企业集团名 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 两个低于 ” 和“ 实

9、际发放 ” 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上述政策具体是指: 1.“两个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纳税人每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金额。 ( 1)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实际列支的工资及效益工资)为准。 ( 2) “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为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 业6 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3) “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 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按规定难以计算劳动

10、生产率的,主管基层 税务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相近替代指标, 可以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人均实现总产值”等相近指标替代。 ( 4) “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 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 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准予 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 “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 纳税调整。 5.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

11、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三) “ 工效挂钩 ” 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1.“ 两个低于”有关指标的计算 ( 1)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 资总额 1) 100% ( 2) 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 1) 100% 7 ( 3)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 1)100% ( 4) 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

12、职工人数 ( 5)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度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 1) 100% 2.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 1) 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 “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 2) 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在 “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13、 +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公式中: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应等于当年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 在“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 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1)8 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公式中: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应等于当年 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 ( 3)在纳税人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 、 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 (三) 工资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年终汇缴申报时,对当年提取并列支的工资以及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两个低于”和

14、“实际发放”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有关调整的处理如下: 1.当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的调整 ( 1) 当年计提并列支工资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应当 进行纳税调整缴 ; ( 2)实发工资 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 应当 进行纳税调整 ,以后年度可以将调整纳税的金额调整转回。 2.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结余的调整 ( 1) 发放 1997 年(含)以前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 2) 发放 1998 年度以后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 ,调减所得额; (四) 备案资料 “工效挂钩”企业年度终了后 2个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

15、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备案明细表 (见副表附件 1) ; 9 ( 2) 由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计算提取效益工资 的额度或金额;或由市劳动部门 签署意见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提取表 。 当年新增加的“工效挂钩”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附件 1: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 2: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计算及纳税调整实例 10 200 年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 单位名称: 纳税申报码: 单位金额:

16、元(角、分) 项目 行次 上年 本年 增长 率 备注 有关部门工效挂钩基数核定及清算情况 核定工资基数 1 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 2 核定的劳动生产率基数 3 效益指标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的浮动比例 4 年终清算经济效益完成数 5 年终清算劳动生产率完成数 6 年终清算确认应提 取的工资总额 7 其中:年终清算应提取的效益工资 8 按“两低于”原则税前应扣除的工资总额限额 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 9 实际实现税利 10 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人均工资 11 劳动生产率( = /平均职工人数) 12 按“两低于”原则税前扣除工资限额 13 税前扣除工资及工资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本年实际发放的全

17、部工资总额 14 其中: 1、发放 97(含)年以前效益工资结余 15 本年度按“两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情况: 2、发放 98年以后效益工资结余 16 3、本年提取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 17 本年调整纳税工资总额 18 其中: 1、本年计提工资不符合“两低于”原则调增额 19 2、本年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工资限额调增额 20 3、发放 98 年以后限额内效益工资结余调减额 21 本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 22 其他 年末职工人数(人) 23 平均职工人数(人) 24 97(含)年以前效益工资结余尚未发放额 25 98年以后效益工资结余尚未发放额 26 其中:符合“两低于”原则限额内尚未发放额 27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 3份, 报税务机关 2份,企业留存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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