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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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制度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一) 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已经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二) 社会保险的性质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当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在我国,主要实行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另外,对疾病、死亡等待遇也有规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除了社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方面。,(三) 社会保险的特征:

2、1. 社会性2. 强制性3. 互济性4. 补偿性5. 储备性6. 福利性7. 待遇的差别性,(四) 与社会保险相区别的几个相关的概念,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对象的一种保险。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1)基本属性不同:前者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后者具有商业性质。(2)保险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我国,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确定的,后者则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且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3)保险原则不同:前者实行强制原则、非营利原则、物质帮助原则和偏重公平原则,后者实行自愿原则、营利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和偏重效率原则。(4)保险费负担

3、不同:前者的保险费来自多层次、多方面,国家、企业和个人都要负担一部分,但以国家和企业负担为主,后者的保险费则来自投保人的缴纳,而不由国家负担。,2.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或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一项生活政策。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四个部分。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享受条件是老弱病残又没有固定收入或无依无靠无法生活者,或者有固定收入但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城乡居民。社会救济的作用是保障全体城乡公民的最低生活需要,其经费来自财政税收或特别捐款补助。,4.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

4、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5.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抚恤、优待和优抚社会化服务,二、社会保险的当事人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有:保险人: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劳动者。,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5、的其他公民,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国家财政部门。受益人: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时)。,三、社会保险结构 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结构分为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1.国家基本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统一组织。基本社会保险应建立社会基金,实行社会互济,保险待遇水平以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在统一的政策下,可以因地区、行业差异而有适当差别。,主要特点:(1)它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强制性,即

6、对各种用人单位和各种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强制实行;(2)它实行统一标准,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保险费用和支付保险待遇;(3)它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即它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一般局限于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属于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4)它一般要求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负担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应当列入用工成本。,2.用人单位补充性社会保险。是在国家政策规定下,由企业(单位)具体实施,主要体现企业之间的差别。补充社会保险可建立个人帐户。国家对补充性社会保险的政策规范主要是:(1)规定补充性社会保险水平的上限及资金列支渠道;(2)规范企业实施补充社会保险

7、的必经程序;(3)规定经办补充性社会保险的机构的资格,义务及审查程序。,主要特点:(1)它是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基本保险费用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条件下实行的,属于量力而行的部分,并非每个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必须实行;(2)它的保险水平因用人单位经济实力的大小和变化而相异,缴纳保险费的标准在经济实力增强时可自行提高,在经济实力减弱时可自行降低,不存在统一和固定的标准;,(3)它的适用条件和保险水平(标准)可由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规则具体规定。在规定的适用条件实际成立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按规定的标准执行;(4)它的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国家规定的项目中列支;(5)

8、它的保险基金已计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当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在本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3.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劳动者个人自愿参加。劳动法75条“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四、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1.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应当是本人没有生活主要来源而职工对其负有供养义务者,他们依法具有平等的受益权。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包括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五、社会保险基金(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支付给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

9、动机会的劳动者各项保险费用而设立的基金。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二)保险基金的来源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强制征收专门资金,用于对劳动者实行保险的一项基金。在征集资金时,要进行三方筹集,即国家、集体和个人。筹集基金时要遵守尽可能减少政府资助的原则,要强制个人投保,用人单位也应相应投保。,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具体有以下几个:1.用人单位和被投保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社会滞纳金2.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收入3.政府拨给

10、的资金4.各种捐赠收入5.法定其他收入,(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劳动法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性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

11、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我国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保险。,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定期领取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特点是:普遍性、年金保险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及对法制的依托性 2.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公民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 3.性质: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 4.我国劳动者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 (1)退休;(2)离休;(3)退职,二

12、、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由三部分构成:即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实施原则:强制性保障原则;坚持低水平原则;广覆盖原则、部分积累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城镇所有企业及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逐步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业劳动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 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

13、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统筹级别:以省级为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费用承担: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国家财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开支; 缴费比例:企业缴纳的费用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公民对于个人账户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异地转换工作时,个人账户的财产随之转移;职工或退体人员

14、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国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15年; 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家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由基础养老和个人账户累积额两部分组成。职工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享有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蓄一次性支付本人;, 管理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一般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和操作机构;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保险由税收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案例1:个人账户领取完了怎么办,朱先生今年刚刚退休,可以安

15、安心心享几年清福了。但是朱先生最近心里有一件事老是放不下。退休时,单位管劳资的同志和他讲,单位为他在社保局建立了个人账户,以后社保局会按个人账户中的钱给他发退休金。可是朱先生一想,他的个人账户刚刚建立不久,以前查询过,账户中也没有多少钱,要是以后个人账户中的钱领取完了,那退休金待遇不就是要少了一部分,朱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去社保局问了个究竞。,案例2:单位缴养老保险,不够15年怎么办?,【案例描述】 张女士离退休还有13年,但是单位从今年开始才给缴养老保险,已经不够15年了。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样的情况该不该再补缴养老保险了。【案例评析】由于养老保险领取有三个必要条件,其中缴满15年是必不

16、可少的要素之一。如果不够15年,即使自己连续缴到退休之后也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中心将把个人缴纳部分连本带息退给个人。但如果张女士从前有过单位,并且原单位给她缴了养老保险,她可以将那部分年限转加到13年里。如果可以达到15年,还可以正常领取养老金。,案例3:单位能否扣职工养老金,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吗?,孙某是某金融机构职工,2004年7月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养老金。一个月后,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养老金和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向该金融机构申诉。孙某想问:单位能扣除养

17、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吗?,案例4: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怎么发?,林某是湖南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已经走失3年至今未归。2000年以前,社保局一直将林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2001年开始,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理由是林某已经失踪3年,至今生死未卜。养老金在正常情况下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但现在无法判定林某的生死,也不能一直发放下去,只能暂时停发。林某家属则认为,林某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双方究竟谁是正确的呢?,第三节 失业保险,一、概念失业保险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报酬,由政府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

18、会保险制度。,其含义:1.“失业”仅指非自愿失业,不包括自愿失业。2.失业保险的物质帮助包括生活救济和再就业服务两个方面。3.失业保险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来源,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其尽快就业。,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费满12个月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3.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未满4.失业者仍具有被介绍就业的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还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案例,吴某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

19、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辞职,再次失业,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结构停止发给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2.服兵役或者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判刑和收监执行的;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支付1.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分为两大类:(1)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

20、的生活补助的项目(2)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的再就业服务项目,具体包括:(1)失业救济金;(2)失业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其所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3)参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和扶持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2.我国失业救济标准,是按照略高于社会救济水平的原则确定的,即规定为社会救济的120%-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失业保险救济金的领取期限为:(1)失业职工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以上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失业职工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失业职工失业前

21、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年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年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年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年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4.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利息等三部分构成。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比例

22、为个人工资的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案例,孙某,某机械加工企业职工,经常请长假或长期旷工。单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单位对他出具了因长期离职而予以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孙某持除名通知等相关手续,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孙某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孙某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该经办机构的主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他的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3、同时他也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发给他失业保险金。,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概述: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工伤保险的特点: 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其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 覆盖范围包括全体与用人单位建立

24、劳动关系的职工。,3.工伤保险的作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企业的安全卫生保护层次和管理水平。,4.主要法律依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工伤事故责任构成,(一)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因公负伤输血成肝炎是

25、否工伤?,范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负责机床的操作,一天工作时,由于不小心,双手的动脉被机床切断,血流不上。幸好及时被送往市医院抢救得以平安无事。后来范某就该工伤事故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2005年9月初,范某突然感觉恶心,肝部不适,到医院一检查,原来是乙肝。经查是由于其工伤时治疗所在的市医院使用来源不规范血液造成的。范某找到了市医疗鉴定中心,做了医疗鉴定,证实范某在治疗时输送的血液带有乙肝病毒。于是范某就找到市医院要求承担医疗责任。市医院认为,由于乙肝是在工伤医疗中造成的,应该是工伤,不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二)特殊情况下工伤归责的规定: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

26、的工伤保险责任;承继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3.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则由有资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补偿办法可由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

27、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保险关系不中止。,三、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及其程序,(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的根据 2工伤认定机构 3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 4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认定,1.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

28、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为工伤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另外,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的;本人参与斗殴、无证驾驶交通工具等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等,用人单

29、位不承担赔偿责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公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又包括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即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实际区域,包括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前者包括职工在单位建筑设施里面和附属设施或设施周围一段的经常性工作区域,后者如修电工和记者经常随着客户或业务需要所到的不特定地方。,因工事故与非因工事故究竟有什么区别?,李某和赵某均为某纺织厂的职工,同住在一间宿舍内。由于两人生活习惯不同,产生了矛盾。一日,李其乘赵某不在宿舍,在赵某的水壶中放入了泻药。赵某

30、当天回来喝水后感觉肚子疼痛难忍,频繁上厕所。赵某花费了大约1万块的医疗费。在查明事情原因后,赵某就找李某赔偿其医药费。李某家中一贫如洗。赵某无奈,只好找厂领导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厂领导以事故不是因工造成的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请求。赵某感到很纳闷,该事情是发生在单位内,怎么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005年9月18日中午,某单位职工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纪某等二十多位职工病情严重,出现昏迷等现象,被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才脱离了危险。事后,该单位对是否对这起食物中毒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拿不定主意。,(3)在工

31、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为工作被打是工伤,居某为某纺织厂的会计。2005年2月28日,居某到车间为职工发奖金。由于工人一直在加班希望厂里能提高奖金数额,但这次发的奖金真是太少,于是跟居某要求补发。但事情最终发展成为工人向居某大打出手。居某在众人围攻之下躲闪不及,被打成轻伤,住院一星期。后居某向单位提出了认定工伤的要求。分析:职工在工作中由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这些伤害是跟工作有

32、关的,那么可认定为工伤,否则不构成工伤。,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视情况而定,郭某系某玩具厂职工,2005年11月10日加班到凌晨3点。由于回家不便,且第二天8点还要按时上班,郭某便到单位的集体宿舍休息。郭某入睡后不久,从上铺摔落,摔成骨折。经查,床铺年久失修,上铺的护栏螺丝松动脱落,起不到防护的作用。事后郭某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以郭某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致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请求。后郭某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案例:被狗咬伤如何办?,段某是某乡发电厂的电工,负责该乡某村的电工维修和电路检修工作。一天,因其所负责村子的一家用户电线老化需要换电线,段某

33、便骑着摩托车去该用户家。一般农村的农户家都养狗,就在开车的过程中,一条狗咬伤了段某的右腿,但是无法分清是哪条狗咬的。后来段某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事后,由于找不到直接的责任者,段某便找到发电厂,要求厂里申请工伤认定。厂领导认为狗咬段某是因为段某的摩托车招引的,不属于因工受伤,因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案例: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的也是工伤,韩刚为某化工厂的职工,负责某化学药剂的配制工作,由于该化学药剂是新型的药剂,其危害性用当时的科学手段尚无法检测出来。5年后,韩刚由于同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决定辞职。辞职后,韩刚将其个人档案拿到了街道

34、办事处保管。就在找工作过程中,突然发觉胸口郁闷,当场晕倒。后经过专家联合诊断,韩刚出现的这种情况为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这种病无法医治。韩刚悔恨不已,要求化工厂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化工厂以韩刚与自己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韩刚的请求。,(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

35、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案例: 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高某和杨某均为某服装厂职工,2005年9月13日,二人加班到深夜。回家路上,高某怕女同事杨某独自回家不安全,便绕道护送杨某回家。在从杨某家返回的路上被汽车撞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事件发生后,高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能认定为工伤。,案例:,尚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2004年12月的一天,尚某运一批货去外地。由于当时公司业务量大,人手不够,便在尚某出发前

36、要求尚某送货到目的地后尽快返回。尚某接到任务后立即启程,货物送到后,没有休息又往回返。结果因为连续驾车20多个小时,产生疲劳,与迎面开来的汽车相撞,尚某和对方司机都身受重伤,货车也受到很大的损害。事后,尚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以尚某受伤是因其违章驾驶造成的,拒绝尚某的请求。,(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案例:高血压突发是否算工伤?,

37、某服装厂职工强某是位高血压病患者,2004年12月,强某在加班时突然发病,送到医院抢救后,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强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要服装厂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服装厂领导却认为强某虽然是在工作中发病,但其发病与工作无关,只能给予他医疗保险待遇。那么,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案例,任某为某市农业银行储蓄科的职工,2005年5月任某参加科里组织的春游活动,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任某向单位要求申请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出去春游不能

38、算是工作,而且出去春游不是单位统一组织的,而是储蓄科的私自行动,不能认定为工伤。分析: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负伤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靳某为某工厂退休职工。2005年11月,厂里组织退休职工到北戴河疗养途中,发生车祸,靳某身受重伤。事故生后,靳某要求厂方提供工伤待遇。厂方予以拒绝,只向靳某提供医疗待遇。靳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靳某的申诉后,认为本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

39、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案例:职工探亲期间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王某是海南人,现为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按照规定申请回家探亲,走的时候坐轮船回家。在轮船回去的路中,由于发生海啸致使轮船触礁沉没,王某不幸掉进海中被淹死。王某的家属要求单位将王某的死亡当作工伤,享受部分保险赔偿。科技公司拒绝了王某家属的要求。,案例: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40、,孟某技校焊接专业毕业后,到某实业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左眼,导致左眼失明。孟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实业公司应当给自己工伤待遇。但是实业公司认为孟某只是来公司应聘,公司尚未与孟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2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分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一般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属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3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1)用人单位。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3)工会组

41、织。,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3)工会组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案例:材料不够不予办理,胡某是某电子厂的职工,2005年

42、6月8日,由于在卸载货物时被掉下来的货物砸伤了左脚。胡某在既没有要求电子厂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到其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赔偿其治疗脚的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了胡某的要求,并告知胡某只有拿来相关的工伤认定材料才能够支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

43、门应当受理。,案例: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可不予受理,许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04年1月12号在某高楼施工时坠至楼下,造成牙槽骨损伤六厘米,左腿臀部与大腿相连的关节处骨头开裂。事故后,用人单位主动负责给许某医疗,许某的大腿骨头被钻了三根钢钉。手术后,许某左腿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左腿比右腿长了两厘米。因为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金额方面的事情发生争议,所以许某于2005年8月7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说已过时效,不予受理。,4.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认定,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

44、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证明属实的,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程序,1.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

45、按规定提交材料;3.审核并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二)劳动能力鉴定,1.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

46、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

47、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案例: 工伤职工可以自行提出鉴定,范某两年前因工负伤,因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事故,于是范某自行进行了工伤申报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能够证明他是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致残。同时,他在劳动部门指定的县医院对其伤残进行了医疗技术鉴定,鉴定为伤残六级。对此结论县劳动

48、鉴定委员会认可并签发了工伤确认表和伤残等级审批表,加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确认。于是,范某拿着自己自行申报的伤残鉴定书,要求用人单位以工伤来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对此鉴定结果,单位却不承认,认为职工进行伤残鉴定应由单位报送,单位如果不报送,职工自行申报的结论单位不承认。那么范某自行申报的伤残鉴定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伤的存在?,四、工伤保险待遇,缴费人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

49、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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