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死亡 个人账户继承及 待遇申领 表 参保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以死亡注销证明记载为准) 是否工亡 户籍所在地 有无外地参保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 是否在领取失业金期间 继承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与参保人关系 经 协商 ,由 代表全部继承人办理 该核准 业务, 有关款项 汇入 其名下银行账户,分配事宜另行解决 。 另,缴费信息经核对准确 无误;提报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愿承担相应的后果。 代表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工作单位 账户号 码 所持账 户 开 户行 规范 名称 代办人 姓名
2、 联系 电话 公民身 份号码 申报 单位意见 : 经初审,继承人符合个人账户继承及待遇核定条件,同意申报。 另, 我单位已知悉并将严格落实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 2013 92号 )关于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 (印 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存档。 申报地 点:东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602房间 , 联系电话: 6378727、 6378726、 6378725。 核准流程 申报 -审核 -待遇计算 -核准反馈 -材料返还 -转移发放 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原件)
3、、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 ; 2.遗嘱继承的,出具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 ); 3. 法定继承的,由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 本表继承人姓名处须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 4.所有继承人与参保人 关系证明材料 ( 如结 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公证书、关系证明等 ,以上除结婚证、户口本外均需留存原件) ; 5.所有继承人 身份证复印件 (无身份证或丢失的提报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6.商定 汇入 账号 材料 (东营开户的工行、农行 、建行账号 )(复印件); 7.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的,出具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权证明材料
4、(复印件); 8.委托继承人以外他人申报的(不含单位劳 资),代办人应提报身份证(复印件) ; 9.外地户籍的,提报户籍地县级及以上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证明(原件) ; 10.工亡的出具工亡鉴定结论(复印件) ; 11.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固定工、退伍人员等)的提供档案(原件,档案已托管的可不提报);12.本申报表 (原件); 13.有系统外缴费的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原件) 注意事项 1.账户 继承 按照 社会保险法 、人 社部令第 13 号 规定执行; 2.有关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鲁人社办发 2013 92号执行; 3.失业人员按照
5、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继承按照继承法等规定执行,瞒报、 漏报继承人数或伪造签名 的后果自负; 5.户籍地经办机构不予出具参保情况证明的,可向 我中心申请出具协查函; 6.系统外缴费记录以养老保险手册有效为准,手册无记载或无核对章的须提供投保花名册、缴费单据、转移单等原始缴费材料予以认定; 7.有死亡后多余缴费的,单位可联系征缴科室办理退费,不退费的,多余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在核准时均无法计入; 8.有去世前应缴未缴欠费的请继承人提前与单位协商处理; 9.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单位为档案托管机构,其他无单位人员可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等盖
6、章申报; 10.申领表上的 开户行规范名称须具体到营业部或分理处 (职工社保卡除外); 11.选择发放至职工社保卡的,应提前开 通,开通业务请咨询银行(一般为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银行柜台开通); 12.所需材料中注明复印件的 须提报原件审核扫描 ,所有原件要求在有效期内,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 13.证 明类材料应写明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办理日期 ; 14.发生医疗费用尚未报销的请告知; 15.当年新增死亡人员,材料可先行申报,待遇须待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一般为 6 月底)计发; 16.申 报之前必须变更人员状态为死亡,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为空或错误的及有系统内缴费信息不全的 联系征缴窗口维护 ; 17.待遇计算生成的核准表详细信息请继承人认真核对确 认再签字,加盖经办机构章后如继承人需要可现场领取或返还单位后领取 ; 18.发放实行按月 (月底 )汇总,到帐日期一般为办理完毕的次月中旬(遇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需顺延),是否到账建议到银行柜台打印流水明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