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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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人发 2015 3 号 )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 2017 150 号 )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现代 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本办法只适用于对生产经营

2、型职业农民进行的认定,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在县农委 ),由县农委 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县农 2 委科教与市场信息科、农广校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

3、事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新型职业农民应热爱农业,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二 )年龄在 1860 周岁,身体健康,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的劳动能力,有志于投身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三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为高级的原则上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 )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 要的一定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参加过重庆市范围内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 )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是土专家、田秀才。 (六 )环保要求:养殖场 (不含水产养殖 )建在非禁养区,粪污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畜禽进

4、行无害化处理;种植业必须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目标,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秸杆还田,禁止秸杆焚烧。白色垃圾和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率达 100%。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 )初级 3 1. 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其生产的科技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单位面积产量和实现的经营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同 类项目其他一般农户的水平; 2. 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3. 具有实现其经济收入目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 (见附件5)。 (二 )中级 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初级。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

5、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倍以上;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的扩大 1 倍以上 (见附件 5)。 (三 )高级 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中级。一个 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以上;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的扩大 1 倍以上 (见附件 5)。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自愿申请。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申报原则,符 4 合本办法规定且自愿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从垫江农业信息网(http:/ 或 垫 江 县 农 业 委 员

6、会 网 站(http:/ (附件 1),申请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下载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 (附件 2)。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本人照片 (一寸 3 张 )、本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土地流转合同 (或承包经营权证 )、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乡镇(街道 )农业服务中心 (或畜牧兽医站 )进行初审。 第八条 乡镇初审。乡镇 (街道 )农业服务中 心 (或畜牧兽医站 )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等材料的原件查验,在复印件上签注初审人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

7、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将初审合格的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附件 3)以及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附件 4)各一式两份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县农委。 第九条 审核认定。县农委组建县新 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实地考察考核,客观公正评审,出具评审认定意见。 5 第十条 公示备案。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县农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县农委将确定的初、中级新

8、型职业农民认定名单报市农委备案。拟认定的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申请表 (一式两份 ),由县农委以正式公文报市农委,市农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 对公示提出异议和反映的问题由县农委、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组织调查复核, 调查核实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证书颁发。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优先享受政策扶持、接受培训、培养和指导服务等的有效凭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为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由重庆市农委统一制作。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委颁发和

9、管理。 第四章 认定对象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县农委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包括认定对象个人及家庭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实行专人 负责制。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制度和自愿进退机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由县农委组织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 )对认定对象进行复核验证,合格者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 6 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套取惠农、支农资金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出现重

10、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的; 6经营连续亏损 3 年的。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项目安排和扶持;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在产业项目申报评审、贷款贴息、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及金融信贷担保等方面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县、乡镇 (街道 )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扶持。引导、鼓励和帮助持证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2.垫江县新 型职

11、业农民高级认定推荐表 3.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4.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7 5.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标准 附件 1 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1寸免冠照片 家庭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人口 参加培训情况 从事主要产业 从业年限 本年度家庭年总收入(万元 ) 本年度年纯 收入 总产量: 总产值: 产业品种规模 品种: 主要收入来源产业 (粮、果、畜、菜、其他 ) 年收入 规模: 带动就业或发家致富人数 现有资格证书级别及获证时间 资格证书发 证部门 拟申报级别 初级 ( ) 中级 ( ) 主要 从业 情况

12、 简介 8 乡镇 (街道 )农业服务中心 (畜牧兽医站 )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县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评审组意见 组长: 年 月 日 县农委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认定证书编号 年审验情况 本表上报时一式 2 份。 9 附件 2 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认定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1寸免冠照片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人口 参加系统培训情况 从事主要产业 从业 年限 生产 规模 主要收入来源产业 (粮、果、畜、菜、其他 ) 年收入 带动就业或发家致富人数 现有资格证书级别及获证时间 资格证书发 证部门 主 要 从 业 情 况 简 介 10 乡镇 (街道 )农业服务中心 (畜牧兽医站 )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县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组意见 组长: 年 月 日 县农委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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