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健康生殖健康咨询师考前辅导相关法律法规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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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概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o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o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o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概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o “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o 除此之外,各级国家机关还有权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一定

2、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益的补充 宪法 o 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计划相适应 ”o 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o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o 生育政策o 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o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o 法律责任 人口法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o 依法生育的权利o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o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o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o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o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o

3、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o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法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o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o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o 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o 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o 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o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o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o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o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照国家和省、自治

4、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o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o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o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 共同负责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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