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I目录总说明.-1-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 A.1 土(石)方工程说明.-5- 工程量计算规则.-7-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说明.-14- 工程量计算规则.-17-A.3 砌筑工程说明.-18- 工程量计算规则.-19-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说明.-22- 工程量计算规则.-24-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说明.-29- 工程量计算规则.-30-A.6 金属结构工程说明.-31- 工程量计算规则.-33-A.7 屋面及防水工程说明.-34- 工程量计算规则.-34-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说明.-37- 工程
2、量计算规则.-38-A.9 脚手架工程说明.-39- 工程量计算规则.-39-A.10 垂直运输工程说明.-42- 工程量计算规则.-42-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IIA.11 模板工程说明.-42- 工程量计算规则.-43-A.12 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说明.-47- 工程量计算规则.-48-A.1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说明.-48- 工程量计算规则.-48-A.13 材料二次运输说明.-49- 工程量计算规则.-49-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0 -总 说 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 (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
3、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5 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101-95)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 (土建工程)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
4、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 (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 (26
5、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1 -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10.4 用量很 少 、 占 材 料 费 比 重 很 小 的
6、零 星 材 料 合 并 为 其 他 材 料 费 , 以 材 料 费 的 百 分 比 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12 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13 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分册A.1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7、14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15 本分册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16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17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
8、算。3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3) ;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2 -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2) ;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
9、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
10、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
1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3 -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
12、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
13、,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
14、,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并、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
15、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24.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4 -24.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24.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24.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2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24
16、.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 、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24.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24.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24.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A.1 土(石)方工程说 明1 土方工程1.1 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见表A.1.10) 。1.2 人工挖土方
17、定额除挖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1.3 本分册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亦应另行计算。1.4 人工挖土方深度以1.5m为准,如超过1.5m者,需用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时,应按表A.1.1增加工日(不扣除1.5m以内的深度和工程量)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单位:100m 3) 表A.1.1深2m以内 深4m以内 深6m以内 深8m以内 深10m以内5.27 15.57 23.34 32.01 40.82
18、注:如从坑内用机械向外提土者,按机械提土定额执行。实际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得换算。1.5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1.6 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人工挖桩间土方(包括土方、沟槽、基坑)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5 -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5,机械挖桩间土方按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1,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单根横截面面积0.5m 2以上的桩或未回填桩孔所占的体积。1.7 机械施工土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 3时,定额乘以系数1.1。1.8 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机械挖不到的地方,需用人工修边坡、整平、挖除的
19、土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A.1.2规定确定机械和人系 数 表 表A.1.2地下室 基槽(坑) 地面以上土方 其他机械挖土方 0.96 0.90 1.00 0.94人工挖土方 0.04 0.10 0.00 0.06注: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5,如需用机械装运时,按机械装(挖)运一、二类土定额计算。1.9 机械挖土方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1.10 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1.1
20、1 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执行挖掘机挖土方相应子目,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1.05。 1.12 挖掘机挖淤泥按相应挖土方定额子目,扣除履带式推土机台班用量,挖掘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3。1.13 机械土方定额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 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表A.1.3中系数。系数表 表A.1.3项 目 一、二类土壤四类土壤 项 目 一、二类土壤四类土壤推土机推土方 0.84 1.18 自行式铲运机铲运土 0.86 1.09拖式铲运机铲运土 0.84 1.26 挖掘机挖土方 0.84 1.142 石方工程2.1 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见表A.1.10) 。2
21、.2 摊座是指爆破后的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成平整的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6 -表面。设计图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2.3 石方爆破定额(除控制爆破外)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爆破的,其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2.4 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 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 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2.5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内(除
22、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3 土方回填工程3.1 填土碾压填料按压实后体积计算。3.2 填土碾压每层填土(松散)厚度:羊角碾和内燃压路机不大于300mm ;振动压路机不大于500mm 。4 土(石)方运输工程4.1 推土机推土、推石碴 , 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如果坡度大于5% 时,应按表A.1.4系数增加运距。系 数 表 表A.1.4坡度 %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系数 0.75 1.0 1.25 1.5例:设某工程循环运距的二分之一为300m ,坡度为 14% ,其中重车上坡实际30m ,则运距为300301=3
23、30m 。4.2 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 ,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4.3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 ;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4.4 推土机、铲运机 ,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4.5 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可按施工组织设计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4.6 淤泥开挖后必须采用机械立即清运的,按机械运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3。5 其他工程5.1 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工程量计算规则广西建筑工
24、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7 -1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1.1 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测资料与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见表A.1.10)对照后确定;1.2 地下水位标高及降(排)水方法;1.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始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1.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1.5 其它有关资料。2 一般规则2.1 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A.1.5所列系数换算。土 方 体 积 折 算 表 表A.1.5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1.00 1.30 1.5
25、0 1.200.77 1.00 1.15 0.920.67 0.87 1.00 0.800.83 1.08 1.25 1.002.2 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至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3 土方工程3.1 平整场地3.1.1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挖 、填土方厚度超过300mm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套相应挖土方子目。3.1.2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按竖向布置进行大型挖土或回填土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3.2 挖沟槽、基坑、土方划分: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凡图示基坑面积在20m 2以内的为基坑。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上,坑底面积在20m 2以上,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0mm以上,均按挖土方计算。3.3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3.4 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可按表A.1.6放坡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