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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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合 同 编 号 :( 由 承 接 方 编 填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委 托 方 : 承 接 方 : 青 岛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中 心 审 查 资 质 等 级 : 建 筑 一 类 项 目 等 级 : 项 目 规 模 : 委 托 方 ( 甲 方 ) : 承 接 方 ( 乙 方 ) : 青 岛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中 心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施 工 图设 计 审 查 工

2、 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依 据 下 列 文 件 签 订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1.2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管 理 的 法 规 、 政 策 ;1.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第 二 条 甲 方 在 委 托 审 查 时 向 乙 方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份数 提 交 时 间 备 注1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工 程 勘 察 报

3、告2 属 于 应 做 地 震 安 评 的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 应 提 供 地 震 安 全 评 价 报 告3 按 专 业 装 订 的 全 套 施 工 图 设 计 图 纸 ( 住 宅 项 目 应 包 括 燃 气 专 业 设计 图 纸 )4 结 构 计 算 书 及 计 算 软 件 名 称 和 相 应 的 数 据 文 件 电 子 版5 建 筑 、 结 构 设 计 的 图 形 文 件 电 子 版 ( 图 形 文 件 应 绘 制 外 墙 外 包 线 )6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计 算 书 和 建 筑 节 能 暖 通 空 调 设 计 计 算 书7建 筑 节 能 设 计 表 。 居 住 建 筑 应

4、提 供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技 术 经 济 指标 登 记 表 、 建 筑 节 能 采 暖 设 计 登 记 表 和 节 能 设 计 详 图 ;公 共 建 筑 应 提 供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登 记 表 、 建筑 节 能 采 暖 设 计 登 记 表 和 节 能 设 计 详 图 , 有 冷 、 热 源 的 项 目还 应 提 供 暖 通 空 调 主 要 设 备 效 能 设 计 表 ( 各 一 式 三 份 )8 采 用 山 东 省 以 外 的 地 方 标 准 设 计 的 , 应 经 省 建 设 厅 批 准 , 并 提供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设 计 图 集9 其 他 审

5、 查 所 需 材 料甲 方 在 要 求 乙 方 复 核 时 , 应 按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复 核 资 料 。第 三 条 乙 方 在 正 式 受 理 甲 方 委 托 时 ,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及 省 、市 关 于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设计 文 件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 审 查 完 结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付 如 下 资 料 :序号资 料 名 称份数提 交 时 间 备 注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1 份甲 方 提 交 委 托资 料 后 个 工作 日

6、 。初 次 审 查结 束 时2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格 书 3 份甲 方 提 交 的 复核 文 件 审 查 合格 后 / 个 工作 日 。施 工 图 审查 结 束 时3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文 件 3 套甲 方 提 交 的 复核 文 件 审 查 合格 后 / 个 工作 日 。施 工 图 审查 结 束 时/ / /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复 核 审 查 通 过 并 且 其 他 政策 性 文 件 提 供 完 整 后 , 在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文 件 上 加 盖 审 查 合 格 章 ,同 时 提 供 相

7、 应 的 技 术 性 审 查 合 格 资 料 。第 四 条 审 查 费 用 支 付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执 行 。第 五 条 为 确 保 乙 方 在 办 理 政 府 购 买 施 工 图 审 查 服 务 经 费 过 程中 的 合 法 权 益 , 甲 方 应 在 领 取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资 料 前 , 按 照相 关 规 定 向 乙 方 提 供 申 请 审 查 费 用 的 相 关 资 料 ( 具 体 资 料 内 容 按照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及 各 区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确 定 ) 。 如 甲 方 不 能及 时 提 供 , 乙

8、 方 有 权 拒 绝 发 放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资 料 。 第 六 条 双 方 责 任 :6.1 甲 方 责 任 :6.1.1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乙 方 提 交 资 料 ,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 正 确 性 、 真 实 性 和 时 限 负 责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交 二 套 及 以 上 设 计 文 件 时 , 应 对 各 套 设 计 文 件的 一 致 性 负 责 ;6.1.2 甲 方 负 责 指 派 一 名 有 权 做 出 决 定 和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人员 出 任 其 代 表 ,

9、全 面 负 责 与 乙 方 的 联 系 , 及 时 处 理 本 工 程 在 施 工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有 关 问 题 ;6.1.3 甲 方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交 付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顺 延 ; 甲 方 提 交 上述 资 料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的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重 新 确定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6.1.4 甲 方 变 更 委 托 审 查 项 目 、 规 模 、 条 件 或 因 提

10、交 的 资 料错 误 , 或 所 提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 以 致 造 成 乙 方 审 查 需 返 工 时 , 双方 除 需 另 行 协 商 签 定 补 充 合 同 ( 或 另 订 合 同 ) 、 重 新 明 确 有 关 条款 外 ;6.2 乙 方 责 任 :6.2.1 乙 方 应 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和 类 别 范围 内 依 法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 由 于 超 越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资 质 等 级 或类 别 范 围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审 查 合 格 书 无 效 ,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经 济

11、损 失 的 ,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6.2.2 乙 方 应 按 现 行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的 审 查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对 施 工 图 审 查 工 作 负 责 , 承 担 审 查 责 任 。 施 工 图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仍 有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问 题 , 给 建 设 单 位造 成 损 失 的 , 审 查 机 构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6.2.3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时 间 和 份 数 向 甲方 交 付 有 关 资 料

12、 ;6.2.4 乙 方 不 得 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扩 散 、 转 让 甲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图 纸 等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 甲 方 有 权索 赔 。第 七 条 其 他7.1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之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 另 行 支付 费 用 ;7.2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施 工 图 一 经 审 查 批 准 , 不 能 擅 自 进 行 修改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需 进 行 涉 及 审 查 主 要 内 容 的 修 改 时 , 必 须 委托 乙 方 重 新 进 行

13、审 查 , 甲 方 应 与 乙 方 另 行 约 定 有 关 事 项 ;7.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商 解 决 ;7.4 甲 乙 双 方 对 施 工 图 审 查 意 见 如 有 重 大 分 歧 , 应 经 项 目 所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报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专家 委 员 会 进 行 技 术 裁 决 。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专 家 委 员 会的 复 审 结 论 为 终 结 结 论 ;7.5 本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14、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 甲方 与 乙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双 方 同 意 由 青 岛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双 方 不 在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 事 后 又 没 有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7.6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附 件 , 补 充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7.7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方 份 , 乙 方 叁 份 ;7.8 双 方 认 为 必 要 时 ,

15、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签 证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7.9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 委 托 方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签 订 合 同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年 月 日承 接 方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签 订 合 同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年 月 日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签 证 意 见( 盖 章 )签 证 号 :签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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