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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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 证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 行为 ,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理办法 、北京市 食品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市食品流通许可 证 的申请、 受理、审核 、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 管 理 的食品经营者 申请食品相关许可 ,不适 用本办法。 第 三 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

2、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本市按照 业态 类别实施 食品流通 许可 。 以 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 、 商场超市 、 便利店 和 食杂店 、 食品贸易 商 、 食品物流配送 、无店铺食品经营等 业态方式从事食品 流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 2 按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 具体 规范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 定。 流通环节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具体 规范 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 制 定。 第四 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 名称、经 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 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

3、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含婴 幼儿 配方 乳粉 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种类别核定。 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 许可范围 核定。 第 五 条 本市 食品流通许可 管辖范围 按照与 登记 注册 管辖范围 相 一致 的 原则 确定。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 发放 条件 第 六 条 拟 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 经营者 ,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 、 法规 、 规章 、标准 规定,并符合本 办法 及相关 规范的有关 要 求。 第七 条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 食品经

4、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 食品经营场所应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 食品经营场所 应距离 开放式厕所 (包括 倒粪池 、 化粪池 )、污水池、 垃圾 场 (站) 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 25 米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经营场所的 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 严密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 有 食品 贮存 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

5、品同库存放。 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做为食品销售管理 的场所,不适用本条第 二 款 和第三款 的规定。 第 八 条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配有 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 陈列或摆放设备 ,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 4 经营散装食品 , 应 配有 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 洗手 消毒 设备 、 存放 废弃物 的容器 、散装食品 公示牌 。 第九 条 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

6、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和 健康检查 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 及 记录制度、 食品 安全保障制度、不合格 食品 处置 制度。 从事 食品批发 的 企业 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 销售记录制度 。 第十 一 条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 交叉 污染,避

7、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 应当 分开摆放 。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 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 。 5 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十 二 条 申请人 可以 到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 提出申请 ,也 可以通过 邮 寄、 互联网 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邮寄、 互联网 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通过互联网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具体 规范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另行 制 定。 第十 三 条 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证 ,应当

8、提交下列 申请 材料 :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四)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 (六 ) 与食品经营相 关 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 (七 ) 与食品经营 相关的 经营设施空间 平面 布局 图 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 (八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6 (九 ) 申 请 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散装熟食 零售 的,需递交拟经营的食品生产

9、 者 、供货者 的 资质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食品应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的复印件。 ( 十 ) 市工商局规定的 其他材料。 第十 四 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予以确认: (一) 未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 请人; (二) 已经 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 (三)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 ; (四)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 的 , 业主为 许可申请人 ; (五) 承租商场、超市 场地、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 的开办者 为申请人

10、。 第十五 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 , 每份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或按要求 签 字盖章 ; (二)申请书应 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 A4 纸; 7 (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 允许 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注明更正日期 。 第十六 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 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

11、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 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2、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 条 许可机关 应当 依法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必要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 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 8 体 规范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另行制定。 第 十 九 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日内,领取 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 一 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 条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四章 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补办 第二十三 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期限为三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应当在 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 效期届满 30 日 前 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9 换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 。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

14、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 条 申请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提交下 列 材料: (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 申请书 ; (二) 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 、 副本 ; ( 三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 许可范围、 设备 设施 、空间 布局 、工艺流程 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 五 )市 工商局 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 条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食品流通许可 。仅变更 名称、负责人 、主体类型 (业态方式)的,应 当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涉 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

15、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人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仅 变更名称 、主体类型 的 , 应当提交 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0 仅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涉及变更 经营场所 、 许可范围 的, 提交本办法第十 三 条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 。同时变更名 称 和负责人 的,提交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五 ) 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六 条 申请

16、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的经营者,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还应当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或者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 后 , 凭注销证明 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 七 条 食 品 流通 经营者遗失 、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 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 提供下 列 材料: (一) 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 ( 二 ) 许可 证遗失的, 提交 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 许可 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 许可证 污损的 ,提交污损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 ( 三 )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 他 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第二十八 条 许可机关对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 变更 申请的审查 ,应按本 办法 第十 八 条进行。 第二十九 条 食品流通许可许可证延续、变更、补办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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