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标准格式XXX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条 件序号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备 注1 用 地 位 置 详 见 界 址 图 强 制 性2 用 地 性 质 商 业 、 居 住 、 幼 儿 园 强 制 性总 用 地 面 积 XXXX平 方 米 强 制 性3用 地面 积不 同 性 质 用地 占 总 用 地面 积其 中 商 住 XXXXX平 方 米 , 幼 儿 园 用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XXXX平 方 米 ( 12班 ) ; 强 制 性总 建 筑 面 积( 计 容 )XXX平 方 米 以 下强 制 性商 业 : XXXXX平 方 米 以 下 ; 居 住 : XXX
2、XXX平 方 米 以 下 ; 幼 儿 园 : 不 少 于 XXXX平 方 米 【 公 寓 式 办 公 :单 体 建 筑 内 相 同 功 能 及 产 权 类 型 的 部 分 应 集 中 布 置 】强 制 性4建 筑面 积不 同 性 质 建筑 占 总 建 筑面 积其 它 配 套 : 生 鲜 超 市 便 利 店 1处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00平 方 米 ; 邮 政 所 一 处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150平 方 米 ; “二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一 处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200平 方 米 ; 连 锁 便 利 店 一 处 , 建 筑面 积 不 少 于 50平
3、方 米 ; 开 闭 所 一 处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60平 方 米强 制 性5 建 筑 密 度 ( 上 限 ) XX% 限 制 性6 绿 地 率 ( 下 限 ) XX% 限 制 性1. 按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为 准 强 制 性特 定 地区 限 高 2. 建 筑 高 度 XXX米 以 下 建 议 性高 层 、 多 层 建 议 性7建 筑 高 度 、层 数低 层 、多 层 、高 层 的限 定居 住 用 地 必 须 符 合 厦 规 20107号 文 的 规 定 强 制 性*侧 结 合 地 块 *合 理 布 局 , 其 它 符 合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4、 理 技 术 规 定 。 限 制 性8建 筑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要求沿 *路 设 置 商 业 骑 楼 , 骑 楼 净 宽 大 于 3.5米 , 净 高 大 于 4.0米 ; 骑 楼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距 离 2米 ,骑 楼 贴 线 率 达 到 80%以 上限 制 性29 建 筑 间 距 按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控 制 限 制 性10 停 车 位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 便 利 店 按 1.5车 位 /10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配 置 , 为 居 住 配 套 的 停 车 位 不 得 设置 于 地 面 , 同 时 符 合 201
5、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和 厦 规 2008112号 文 。限 制 性配 建 附 建 式 开 闭 所 一 处 ( 二 进 十 二 出 )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60平 方 米 , 净 宽 不 小 于 8米 且 形 状规 整 , 净 高 不 小 于 3.9 米 ( 不 含 电 缆 沟 净 高 1.1米 ) 。限 制 性市 政 配套 设 施开 闭 所 设 于 地 面 一 层 , 且 室 内 地 坪 标 高 高 出 室 外 地 坪 0.3 米 。 开 闭 所 至 少 一 面 墙 为 建 筑 外 墙且 临 道 路 。 所 有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用 房
6、 应 符 合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建 议 性市 政 管线 接 入口管 线 综 合 利 用 四 周 市 政 道 路 市 政 设 施建 议 性室 外 地坪 标 高参 考 周 边 规 划 道 路 标 高 及 现 状 地 坪 标 高 控 制 , 比 周 边 市 政 道 路 最 低 点 竖 向 标 高 高 出 0.3米 以 上 。建 议 性11市 政 规 划要 求基 地 主要 出 入口基 地 主 要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沿 XX侧 或 XX侧 道 路 设 置 , 且 距 道 路 交 叉 口 及 现 状 道 路 的 距 离 应 符合 相 关 要 求 。
7、 建 议 性街 道 社 区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基 层 社 区 公 建 配 套 设 施教 育 配 建 12班 幼 儿 园 一 座 , 用 地 面 积 不 少于 XXX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XXX平方 米 。限 制 性医 疗 卫生 文 化 12公 共 配 套服 务 设 施规 划 要 求体 育 3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 含 附 属 式 公 厕 ) 一 处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XXX平 方 米 , 需 临 街 ,并 不 得 设 置 围 墙 、 护 栏 等 围 挡 设 施 , 同时 符 合 厦 规 200976号 文 ;生 鲜 超 市 便 利 店 1处 , 建
8、 筑 面 积 不 少 于100平 方 米 , 同 时 符 合 厦 规 200976号文 及 厦 规 2007219号 文 、 厦 规 200916号 文邮 政 所 一 处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50平 方米连 锁 便 利 店 一 处 ,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50平 方 米限 制 性商 业 生 鲜 超 市 便 利 店 、 邮 政 所 均 应 设 于 地面 一 层 , 生 鲜 超 市 便 利 店 应 设 于 地 块 主要 出 入 口 ;连 锁 便 利 店 应 设 于 地 面 一 层 , 原 则 上设 置 在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建 筑 转 角 处建 议 性社 区 用房 日
9、照 分析 要 求满 足 厦 门 市 建 筑 工 程 日 照 分 析 技 术 管 理 规 则 强 制 性建 筑 平面 与 空间 布 局保 证 观 湖 视 线 通 透 建 议 性建 筑 形态 与 风格平 行 岸 线 的 高 层 建 筑 立 面 的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大 于 60米 建 议 性13建 筑 设 计要 求景 观 环境 要 求 4底 层 是否 架 空底 层 架 空 , 架 空 层 不 计 入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建 议 性第 五 立面 ( 建筑 屋 顶形 式 )建 筑 高 度 50米 以 下 住 宅 建 筑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建 议 性住 宅 户 型面 积建 筑 面 积
10、 144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面 积 占 地 块 总 住 宅 面 积 的 70%以 上 限 制 性Soho 套型 面 积单 元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平 方 米 的 套 型 应 占 公 寓 式 办 公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1/3以 上 限 制 性阳 台 形式 与 面积( 沿 *路 、 沿 *湖 阳 台 封 闭 ) , 其 他 应 符 合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和 厦 规2010131号 文 规 定限 制 性屋 顶 主 色建 筑 色彩 墙 面 主 色建 议 性层 高 符 合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11、 定 限 制 性立 面 形式 绿 色 建筑 要 求需 符 合 福 建 省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 并 报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 建 议 性建 筑 底 层 或 二 层 需 设 置 带 顶 棚 的 步 行 连 廊 与 ( 地 块 *侧 的 公 交 站 点 、 轨 道 站 点 ) 联 系 建 议 性14 公 共 开 放 空 间公 共 开 放 空 间 按 图 则 所 示 控 制 , 并 符 合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建 议 性满 足 民 防 、 地 下 车 库 及 设 备 用 房 要 求 ,同 时 符 合 厦 门 市 建 筑 地 下
12、层 开 发 管 理 细 则 ( 厦 规200893号 ) 的 规 定 。 竞 得 人 若 需 除 民 防 、 地 下 车 库 、 设 备 用 房 外 的 用 途 开 发 , 需 向 规 划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限 制 性15 地 下 空 间 用 途地 块 地 下 空 间 需 与 X侧 XX项 目 ( 与 X侧 规 划 地 铁 站 厅 层 ) 地 下 空 间 相 连 通 。 限 制 性地 块 空 间 范 围 , 平 面 四 至 以 用 地 红 线 为 准 , 地 上 和 地 下 至 建 设 工 程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空 间 范 围 。 建 议 性16 空 间 范
13、 围幼 儿 园 位 置 如 图 则 中 幼 儿 园 用 地 控 制 线 所 示 建 议 性5绿 地 认 养 范 围 线 内 绿 化 带 应 同 本 地 块 统 一 建 设 , 绿 化 带 内 可 设 置 停 车 、 消 防 通 道 及 景 观 小 品 设施 。建 议 性具 体 实 施 方 案 须 经 规 划 局 审 批 , 并 以 规 划 局 审 批 通 过 方 案 为 准 。 建 议 性需 符 合 XXXX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建 议 性水 淹 区 管 理 控 制 线 范 围 内 的 建 、 构 筑 物 其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之 前 , 应 依 法 开 展 防 洪 影 响 评 价
14、 , 报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以 此 作 为 项 目 审 批 的 依 据 。限 制 性建 筑 主 体 外 观 设 置 夜 景 工 程 ,并 要 求 该 夜 景 工 程 与 建 筑 主 体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施 工 。 建 议 性在 建 筑 方 案 报 批 时 , 需 将 广 告 、 店 招 等 建 筑 附 加 物 的 设 置 一 并 报 规 划 部 门 审 查 限 制 性17 其 它 规 划 要 求项 目 中 有 XX个 ( X号 地 块 、 X号 地 块 、 X号 地 块 、 X号 地 块 ) 子 地 块 , 在 各 子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计 容
15、) 之 和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同 时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条 件 的 , 各 子 地 块 同 一 性 质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容 ) 可 酌 情 调 整 。建 议 性规 划 要 求 中 的 : 强 制 性 要 求 -不 可 变 更 的 一 定 执 行 的 要 求 ; 限 制 性 要 求 -需 规 划 局 及 国 土 资 源 与 房 产 管 理 局 或 其 他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意 后 方 可 变 更 的 要 求 ; 建 议 性 要 求 -经 规 划 批 准 可 以 变 动 的 要 求 。 具 体 变 更 程 序 详 见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 厦
16、 门 市 国 土 资 源 与 房 产 管 理 局 关 于加 强 公 开 出 让 用 地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管 理 的 通 知总 建 筑 面 积 ( 计 容 )指 市 政 府 要 求 建 设 的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及 厦 门 市 房 产 面 积 测 算 细 则 规 定 的 地 面 以 上 及 半 地 下 室 计 入地 价 部 分 的 面 积 , 地 块 容 积 率 计 算 按 2010年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和 规 划 局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图 则 内 路 名 为 规 划 路 名 , 最 终 路 名 以 厦 门 市 地 名 办 批 准 路 名 为 准 。备注本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中 未 涉 及 的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按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2010年 版 ) 执 行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