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承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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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猪场托管协议养殖场托管合同(样本)甲(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 乙(托管方): 托管方电话:法定代表人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按照自愿,平等,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达成一致,现就养殖场(公司)生产技术及场内管理承包给乙方;相关事宜约定如下: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第三条:甲方将位于养猪场承包给乙方第四条:为方便双方统计与交接,双方合作前后其库存统计方式为:仔猪头数,保育猪头数,生长猪头数,育肥猪头数,可使用公猪头数,待淘汰公

2、猪头数,后备公猪头数,妊娠母猪头数,哺乳母猪头数,空怀母猪头数,待淘汰母猪头数,后备母猪头数,各种饲料的库存量,各种兽药疫苗的库存量,以及其他的库存,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统计中没有饲养价值或治疗价值的猪只不得统计在内。第五条:甲方将养殖场的技术管理全面承包给乙方,乙方对甲方的猪场的全面工作负责,甲方没有直接管理猪场的权利,但有监督的权利,猪场的全面管理由乙方负责,主要在于猪场的人员管理,猪场所需品的采购,猪场的运作以及猪场的疾病防疫监控等。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猪场的相关荣誉,并配合甲方做好猪场内外的行政工作,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获得的荣誉或收益由甲方全权拥有。第六条

3、:乙方不参与猪场的采购,由乙方计划相关的产品厂家,规格等(包括饲料、疫苗、药品、保健品、消毒液、配套设备等),由甲方组织采购,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提供的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产品运至猪场,由后勤主管验收签字,再交与乙方指定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回执与甲方。第七条:在承包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随意更换猪场的饲料厂家和饲料规格。若出现所用相关饲料的性价比与市场上的饲料性价比有一定差距时可以更换,或出现质量问题,或饲料厂家违约等,时需要更换。第八条:饲料更换方式为:乙方通过实验或调查得出理论上的同等水平的对比数据,然后经甲方同意后在甲方猪场内,由乙方人员在同等情况下进行小规模的对比实验,甲方有权过问实验进程

4、或派人监督实验。然后得出结果,结果中必须反映出饲料的性价比。若性价比比以前产品相对较高则交与甲方确认后组织采购。若性价比较低则不得更换原有相关饲料。第九条:为了保障饲料的采购,为了有更广阔的空间,猪场内饲料的提供厂家不得低于两个,但每个阶段的饲料只能选择同一厂家同意规格的饲料。第十条:甲乙双方根据猪场的具体情况协商出猪场的免疫程序,由乙方实施,甲方有监督和不定期随机检测的权利,若检测出不具备相应抗体,而乙方确定是按免疫程序进行注射的,则双方检查原因可更换产品供应厂家,必要情况下追究供应厂家责任,若据查实由于乙方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导致的,其导致猪场发生该类疾病,则由该类疾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5、完全负责。双方制定的免疫程序见附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猪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切实可行的保健或预防方案并加以实施。甲方不按照乙方所提出的计划按时按量将产品采购进猪场,则导致猪场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第十二条:猪场出现较大疫情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同时乙方应提供切实有效地处理方案,报与甲方加以实施。疫情发生后乙方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疫情扩散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疫情发生后若甲方不能及时的满足乙方提出的切实有效地防控要求,导致疫情扩散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有权追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利。第十三条;甲方应保证该猪场的水电设施正常运行以及完全

6、能够满足猪场的需求。出现故障乙方上报与甲方,甲方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若推迟或不处理则照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有权追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利。第十四条:猪场的财务人员,后勤人员由甲方派人担任,并有权为甲方监督乙方,但服从猪场的管理,遵守猪场相关的制度。不得干扰乙方管理。第十五条:后勤人员所统计的猪场的一切数据经乙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为了让猪场能够正常运行切实保证猪场的资金运转,双方应到银行开设公共账户,甲乙双方将以年为单位将猪场的全年运转费用核算出来后,以季度为单位提前半个月将下季度的运作费用打入公共账户,由财务人员管理,由甲乙双方监督。第十

7、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在承包甲方猪场期间应为甲方达到以下的生产成绩。1. 年平均窝产 头,每头有效能繁母猪年平均产仔 窝。2. 年平均仔猪成活率 %。3.年平均保育猪成活率 %。4.年平均生长猪成活率 %。5.年平均育肥猪成活率 %。6.能繁母猪年死亡率不超过 %。7.能繁母猪年淘汰率不超过: %。8 弱仔率不超过% .9.每头能繁母猪年出栏肥猪不得低于 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所有数据的核算方式如下:1. 年平均能繁母猪(能繁母猪包括空怀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指:该年每天能繁母猪的存栏量相加的总和除以该年的天数得出能繁母猪的平均存栏量。2. 每头有效能繁母猪的年平均产仔窝数指:该年猪场

8、内的产仔总窝数除以该年年平均能繁母猪的总头数3. 年平均窝平均产仔数指:该猪场全年的产仔总数除以该年总产仔窝数4. 年平均仔猪成活率指:该年仔猪死亡的总头数除以该年仔猪的总数乘以100%。5. 年平均保育猪成活率指:该年保育猪死亡的总头数除以该年保育猪的总数乘以 100%。6. 年平均生长猪成活率指:该年生长猪的死亡总头数除以该年生长猪的总头数乘以 100%。7. 年平均育肥猪成活率指:该年育肥猪的死亡总头数除以该年育肥猪的总数乘以 100%。8. 能繁母猪年死亡率指:该年能繁母猪的死亡数除以该年能繁母猪的总数乘以 100%9. 能繁母猪年淘汰率指:该年能繁母猪的淘汰数除以该年能繁母猪的总数乘

9、以 100%。10. 弱仔率指:该年全年所产仔的弱仔数除以该年的产仔总数乘以 100%。第十九条:能繁母猪的淘汰,满足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必须淘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淘汰或不淘汰,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成本由甲方负责。1 配种三次以上都无法配上的。2 出现产科疾病医治无效的。3 出现外伤无法医治的。4 发育不良出现难产现象的。5 三次以上产仔数低于平均值 20%的。6 由于疾病原因无法再做种用的。第二十条:公猪的淘汰。满足以下条件的公猪必须淘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淘汰或不淘汰,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成本由甲方负责。1. 经多次调教后不能进行人工采精的。2. 出现外伤不能作为种用的。3. 显微镜

10、观察下有大量死精或畸形精的。4. 出现疾病不能作为种用的。5. 多次检查精子活力不足的切无法解决的。第二十一条:技术场长费用由乙方负担,其余人工费用由甲方负担。人工费用包括饲养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后勤主管以及炊事员的工资以及生活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支付或不予支付。若不能按时得到该笔费用乙方有权利处理该猪场同等价值的财产抵扣。第二十二条:母猪以及生长育肥猪消耗的饲料。根据体型、品种母猪全年饲料用量 10001100kg,100kg 育肥猪饲料用量260kg。第二十三条:全年饲料的节约与浪费的奖惩方法为:母猪全年饲料用量高于 1100kg,每头母猪扣除 50 元/头。育肥猪

11、生长至 100kg,平均饲料用量超出 260kg,料肉比每高 0.1,扣除 20 元/头。育肥猪生长至 100kg,平均饲料用量低于 260kg,料肉比每少 0.1,奖励 20 元/头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保证该猪场平均每月出栏肥猪为:,年出栏肥猪平均体重应在 100kg 以上。第二十五条:猪场猪只的销售规定。全场所有猪的销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干预,若各阶段猪在中途被甲方销售,则销售的头数应计入出栏肥猪的头数中。达到标准体重的肥猪或要淘汰的猪经乙方提出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出栏或淘汰,若不能按时销售或淘汰相应的猪只,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的人工费用和疾病防控费用,人工费用每天每头为 0.2

12、 元,疾病防控费用为每天每头 0.1 元.第二十六条:生产数据的奖惩规定1. 年产仔数每增加 1 头奖励 10 元,少一头扣 10。2. 仔猪年成活数每多成活一头奖励 20 元,少一头扣 20 元。3. 保育猪年成活数每增加一头奖 30 元,少一头扣 30 元.4. 生长猪年成活数每增加一头奖 40 元,每少一头扣 40 元。5. 育肥猪年成活数每增加一头奖 50 元,每少一头扣 50 元。6. 能繁母猪年死亡头数每减少一头奖 100 元,每增加一头罚 100 元。7. 能繁母猪年淘汰数每较少一头奖 30 元,每增加一头罚 30 元8. 年出栏肥猪每多一头奖 60 元,每少一头扣 60 元。9

13、. 年弱仔数每减少一头奖 10 元,每增加一头罚 10 元。10. 年产仔窝数每增肌一窝奖 50 元,每减少一窝罚 50 元。第二十七条:合同中的仔猪指 7kg 以下的猪只,保育猪指 7kg30kg 的猪只,生长猪指 30kg60kg 的猪只,育肥猪指 60kg 以上的猪只。第二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前的库存统计与合同期满前的库存统计中,若数据结果有差距则按照以下做折算。1. 仔猪每少一头扣 元,每多一头奖 元.2. 保育猪每少一头扣 元,每多一头奖 元。3. 生长猪每少一头扣 元,每少一头奖 元。4. 育肥猪每少一头扣 元,每多一头奖 元。5. 妊娠母猪每少一头扣 元,每多一头奖 元。6. 空怀

14、母猪每多一头扣 元,每少一头奖 元。7. 哺乳母猪每多一头奖 元,每少一头奖 元。第二十九条:为了更近一步保障猪场的运行,则猪场里面所有员工的工作服,所用的扫帚,铁锹。双方核算出每年所需费用为元,由甲方将资金打与乙方由乙方负责购买。第三十条:在承包期间猪场的饲养员,后勤主管,财务人员由甲方更换,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甲方应与之签署劳动协议,并购买相应保险,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猪场内的技术员,管理员,由乙方更换由乙方与之签订劳动协议,以及购买相应的保险。若猪场饲养员,后勤主管,财务人员在场外或非工作时间造成意外事故由甲方负责。猪场内技术员,管理员在场外或非工作时间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第三十一条:乙

15、方在承包期间猪场内的所有设施所有设备若造成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双方的相关利益,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根据核算的预算费用,打入一个月的预算费用到公共账户中,乙方则扣一个月的人工费用在公共账户中。合同同终止时核算后则各自获得相等的利益或承担的责任则超出费用应在 10 日内支付给对方。第三十三条:在乙方承包期间若遇以下其中之一的问题,乙方可免除责任:1.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2. 国家规定的一类疫病造成的损失。3. 由于甲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义务不力导致的直接损失。4. 在合同期内,阶段猪全群发病率大于 10%,死亡率大于 5%。第三十四条:在甲

16、乙双方合作期间若出现上述第三十三条规定时,应暂时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核算相关结果。待问题处理完成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合同。在出现问题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协作处理。在此期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第三十五条: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确定不在合作后,根据甲方意愿,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将乙方的相关人员撤出甲方猪场。合同终止后乙方人员在甲方猪场内的工资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具体协商,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在每月十号以前打入乙方的账号中。在此期间乙方人员由甲方全权管理,出现任何后果由甲方负责。第三十六条;甲方的所有人员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进入猪场都应自觉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则按规定的双倍处罚。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若发生争议,应首先双方负责人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共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前两个月可以协商续订。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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