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华池县党 政机关 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 征求 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 指示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调动 和激发 全县干部 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 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 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按照中央 、省委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相关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2、在履职担当、 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 予 作负面评价,及时 帮助 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 责任 。 - 2 - 第三条 本办法 适 用对象为全县 各级党组织和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容错 纠错 认定和落实主体,具体由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或 人事部门认定落实。 第五条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 坚持挺纪在前,实事求是, 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 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
3、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 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 对该容的大胆容错, 宽容失误, 及时纠错, 对 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 防止混淆问题性质 , 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 容错情形及程序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容错: (一 ) 在落实 各级 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 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 3 - 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 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
4、,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 (三)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 创造性开展工作 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 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 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打架”,或工作中遇到的仅靠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经书面请示 或全面汇报 获批准或未获得明确答复,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 出现失误或造成 负面 影响和损失的; (五) 在 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 重点工作 和推动重大项目 中, 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因大胆履职、 积极作为、 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六) 在 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
5、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 较小 负面 影响 或损失 的; (七)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 策部署变化, 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 临机决断、 积极担当作为, 事后履行报告程序, 出现一定失误或 负面影响 的; - 4 - (九) 在化解矛盾 纠纷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 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 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不可预知 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 上级部门、相关领导的工作部署或工作程序违反政策、规定,经提出
6、合理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十二)相关政策、规定、决定不符合本地实际,执行该项政策、规定、决定将造成不可挽回的 较 大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因而未予执行或 合理 变通执行的; (十三)对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问题,主动发现、及时汇报、积极纠改的; (十四)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 五 )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 容错 : (一)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严重违反 纪律 行为 的; (二)因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 造成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 的; (三) 不 打 招呼盲目蛮干 或
7、 故意规避制度规定造成工- 5 - 作被动或结果违规的 ;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故意遮掩 不报告、 不认错、不纠错的; (五) 谋取私利、 顶风违纪、失职渎职、搞 “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的。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提出 申请。 被问责追责的 单位或个人 ,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 ,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 向问责追责机关 提出 书面 申请。 (二) 受理 核 查 。受理机关 经初步审查 后, 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解释答复;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 在 15 个工作日内 形成 核查报
8、告 。 (三) 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 , 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 并 抄送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属于免责的,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章 纠错 情形及措施 第 九 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以- 6 - 进行纠错: (一 )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 违纪或违法的; (二) 可能存在 违纪或违法事实,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小,且难以查证或依据相关规定查实后可以免予责任追究的; (三)经认定为容错情形后需要进一步纠改错误的。 第 十
9、 条 对 符合纠错情形 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纠错改正 : (一) 发出纠错通知。受理机关在作出容错结论后 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责成 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限期整改到位 、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 (二) 实施谈话教育 。 在发出纠错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负责人通过对纠错对象实施提醒、告诫 约谈或 诫勉谈话 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教育引导, 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 提高思想认识, 推动问题整改。 (三) 督促整改落实 。 受理 机关 确定专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如发现 心存侥
10、幸、隐瞒问题、 依然我行我素或 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四章 容错纠错结果运用 - 7 - 第十 一 条 对 经认定 容错 或予以纠错 的单位或个人 ,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 ) 对确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 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四)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 个人 年终考核、 评 先选优、表彰奖励 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由 县 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 县 委办 公 室 商 县 纪委 监察委 、 县 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