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定 义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
2、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合伙人;()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一
3、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第()及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类的公司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
4、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 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守则: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指由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约:要约包括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收购及合并交易,并
5、包括在商业效应上类似收购及合并的协议安排、部分要约及由母公司就附属公司股份作出的要约。要约期:要约期指由公布建议的或可能的要约(不论是否附有条款)的日期起计,直至首个结束日或(如属较迟的日期)当该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或宣布为失去时效的期间。委员会: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人:包括个人及公司。股份权利:股份权利包括某人凭借购买股份协议或可取得股份的期权或将由他作出表示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而取得的任何权利。证券交换要约:证券交换要约指其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的要约。证监会():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股份购
6、回:股份购回的涵意与股份购回守则中此词所指的相同。附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涵意与公司条例中此词所指的相同。大股东:大股东指持有公司或以上投票权的人。联合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票权:投票权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投票权,不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定义注释:()控制权检定某人是否受另一人控制、控制另一人或所受控制与另一人一样,通常的方法是参照控制权的定义,即视其该人是否持有公司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定。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计算时间的方法凡在本守则指定的期限届满当日,联合交易所不开放进行业务交易,则该期限便顺延至联合交易所下一个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日
7、期。一般原则绪言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要约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明确规定。再者,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某些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会适用。一般原则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消或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在进行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要约人、受要约公司以及两者各自的任何顾问,一概不得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至于受要约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约人提供保密资料,可反过来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保密资料这两种情况,本项原则并
8、不适用。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这项原则亦适用于进行取得证券而有可能引致有义务作出全面要约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中,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纳要约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股东应当获得充足资料,意见及时间,让他们对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任何有关资料不应加以隐瞒。拟备有关收购及合并的文件及广告时应该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所有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人应该迅速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少数股东或无控制权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董事应
9、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族关系带来的利益。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传达,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中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出决定。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当事人必须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并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规 则接触接触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要约人的身份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进行,则该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
10、的股东的身份,必须在一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履行要约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人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保密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极度审慎,防止泄漏资料。独立意见、独立委员会及股东的批准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而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一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该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而该等书面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人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而作出的建议,一并纳入受要约人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如果受要
11、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行其职责。受要约人的独立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大权益,而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行人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一独立委员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
12、股东大会上,获得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论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协议安排的费用凡一项要约是以涉及受要约公司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而该项要约并未获得受要约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或获得该独立委员会的财务顾问的推荐为公平及合理,则如果该协议安排不获批准,受要约人就这项要约招致的所有费用,须由寻求透过该协议安排将公司私有化的股东负担。要约公司董事局如果要约人是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而其任何董事因为一项建议的要约而面对利益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约人的董事局应该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审核这个建议的要约。如果有关冲突属重大利益冲突,应咨询执行人员,让执行人员在考虑该项要约对
13、要约人的重大程度(或其他的因素)后,判定要约人董事局应否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为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意见,以及该项要约应否附带以下条件:该项要约须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该等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向控制要约人的公司作出的要约如果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要约人”)或其附属公司建议向另一间公司作出要约,而这另一间公司与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要约人,要约人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立一独立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的要约,并且就上述规则而言,应就此咨询执行人员。不适合提供独立意见的人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
14、,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股东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响其意见的客观程度,则这位财务顾问通常不会被视为独立。如果任何股东因为在建议的交易中持有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股东以外的利益(视情况而定)而并非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该位独立顾问应致力代表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分别的最佳利益。要达致这个目标,独立顾问只应关注独立股东的利益。独立股东是指除了作为该公司股东外,在该项建议的交易中并没有拥有任何利益的该公司股东。独立委员会一间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司的董事组
15、成,除作为受要约人股东外,他们在供独立委员会考虑的要约中,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就此而言,要约人的联属公司的受要约公司雇员被推定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间接利益,因此并不是独立的。如果对受要约公司业务运作行使控制权及指示的任何人的雇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近亲或与其有关连的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个推定亦同样适用。与上述人有关连的人指控制上述的人或被上述的人控制,或与上述的人共同受控制的人。如果有任何疑问,应该咨询执行人员。如果董事局的委员会并非真正独立,则该委员会不应被描述为独立委员会。在不可能组成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情况下,代表独立股东的利益的责任将基本上由独立财务顾问承担。股东表决
16、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当一名或以上的股东委任管理层作为其代表,投票批准有关一项要约的任何事宜,如果投票反对寻求批准的事宜的管理层代表票数,超过合资格股东票数的,则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注释:()利益冲突如果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大量股份,或一个或以上的人同时出任两间公司的董事,或一个人同时是该两间公司的大股东,便会存在利益冲突。财务顾问为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提供服务时,有可能会拥有该要约另一当事人的重大机密资料,例如因为该当事人曾是其客户或其曾涉及较早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等资料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该财务顾问往往有必要拒绝为该公司服务。如果只在机构内将资料分隔处理或调派不同人员负责有关
17、交易,通常都不能解决该项利益冲突。()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就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而言,为持有控制权的股东提供有水准的独立意见的规定尤其重要。独立顾问对独立股东是必要的,而前者的责任亦十分重大。因此,其胜任能力及独立程度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在该等情况下,其意见背后的理由尤其重要。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可以设立独立委员会,执行人员通常会规定设立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成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包括指示独立顾问行事及与该顾问合作,一般而言,该委员会亦要保障独立股东的利益。()取消在联合交易所上市凡有股份将在联合交易所取消上市,而在取消上市的时候,有关公司并
18、无在另一所能为股东提供相当市场的交易所上市,股东即可视作受到经济上的压力,被迫处置其持有的股份。()强制取得证券的法定权利就规则所述的私有化建议作出的批准不适用于依据法定权利而强制取得的股份,但该法定权利只能在要约人已经由受要约人股东取得在价值上不少于的股份时行使。()财务资料不明确的情况当受要约公司最近公布的帐目或中期数字中存有重大不明确之处(例如有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重大的准备或重大的或有负债,或对重要资产,包括其附属公司的真正价值有所怀疑),董事局及独立顾问应强调他们认为重要的因素。()未能给予推荐的情况当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视情况而定)未能就要约的利弊达成意见或未能向股东给予确
19、实的推荐,便应在根据规则而发出的致受要约人的通告中,列出其未能做到以上两点的原因和推荐接纳及拒绝接纳该项要约的所有论据。当财务顾问未能就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便应咨询执行人员。公布 要约或可能的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发出公布()当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由可靠方面通知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不论董事局对该项要约的态度如何);()当因取得股份而产生在规则下作出要约的义务,便必须立刻作出公布,有关已产生该义务的公布,不应因正在收取全部资料而遭阻延。额外资料可在稍后的补充公布中提供;()当受要约公司在被接触后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或其股份成交量大幅增加(不论是否存在作出要约的
20、确实意图);()当受要约公司在未被接触前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及有合理理由可推断该情况是由于有意要约人的行动(不论是由于保密不足、购买受要约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所致;()当谈判或讨论将由极少数人(即有关公司内需要知悉有关谈判或讨论的人及其即卤的顾问)扩展至其他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规则的注释:()有条件要约如果建议的要约附带须由一名或以上的股东接纳或承诺接纳的条件,而建议发出的公布不包括由该等股东作出的声明,应咨询执行人员。()协议及意向书与要约或可能的要约有关的协议及意向书(要约人是该等协议及意向书的当事人)应向执行人员披露,但已向公
21、众公布的则例外。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须发出公布的责任在接触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前,发出公布的责任只由要约人承担。因此,要约人应该密切留意受要约公司的股价及成交量是否有任何不正常的变动。一旦产生根据规则须作出强制要约的义务,要约人亦须负责发出公布。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获得可能导致或可能不会导致作出要约的接触后,发出公布的基本责任通常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承担。因此,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必须密切注意其股价及成交量暂时停止股份买卖在须要发出公布的时候,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视情况而定)立刻通知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将会有公布发出。如果在公布刊登前,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股份有可能在市场未得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被买卖,则应慎重考
22、虑要求在刊登公布前,该等股份须暂时停止买卖。有意要约人不得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发出公布,或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要求联合交易所在董事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批准其股份暂停上市。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当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后,该份公布必须包括()要约的条款;()最终要约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任何在当时持有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的详情()由要约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由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已获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持有的购买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证券; ()要约或寄发要约所须遵守的所有条件(包括有关接纳要约、上市及增加资本的正常条件);()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股份有关而可能对要约具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安排的详情(不论是透过期权、赔偿保证或其他形式)。(请参阅规则注释)有关要约的公布应该包括由财务顾问或另一适当的第三方所发出的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