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考本科《审计学》重点资料.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3889716 上传时间:2019-08-17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自考本科《审计学》重点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2015自考本科《审计学》重点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2015自考本科《审计学》重点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2015自考本科《审计学》重点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2015自考本科《审计学》重点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25 页 审 计 学 复 习 资 料第 一 章 审 计 概 论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考 点 一 审 计 的 定 义 和 特 征一 、 审 计 的 定 义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 远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正 确 性 、 合 规 性 、 合 法 性 、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2、 , 鉴 证经 济 业 务 ,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二 、 审 计 的 特 征审 计 的 特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方 面 。考 点 二 审 计 的 分 类 和 方 法一 、 审 计 的 分 类( 一 ) 按 审 计 的 主 体 分 类审 计 主 体 , 即 审 计 的 执 行 者 , 按 审 计 主 体 分 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 内 部 审 计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三 类 。( 二 ) 按 审 计

3、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按 审 计 的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 经 营 审 计 、 合 规 性 审 计 三 类 。( 三 ) 按 审 计 实 施 的 时 间 分 类按 审 计 与 被 审 计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事 前 审 计 、 事 中 审 计 和 事 后 审 计 三 类 。( 四 ) 按 审 计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按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报 送 审 计 和 就 地 审 计 两 类 。( 五 ) 按 照 审 计

4、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 审 计 可 分 为 账 项 基 础 审 计 、 制 度 基 础 审 计 、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三 类 。二 、 审 计 的 方 法我 国 的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由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 即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和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 一 )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1、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顺 序 划 分 , 可 分 为 顺 查 法 和 逆 查 法 。2、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5、 数 量 和 范 围 划 分 , 可 分 为 抽 查 法 和 抽 查 法 。3、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技 术 内 容 划 分 , 可 分 为 审 阅 法 、 核 对 法 、 分 析 法 、 复 算 法 等 。( 二 )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是 主 要 用 于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形 态 、 性 能 、 数 量 和 价 值 的 方 法 。 目 前 , 审 计 中 常 用 的 有 盘 点 法 、 调 节法 、 观 察 法 、 查 询 法 和 鉴 定 法 。考 点 三 审 计 的 职 能 和 作 用一 、 审 计 的 职 能( 1)

6、经 济 监 督 职 能( 2)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3) 经 济 鉴 证 职 能二 、 审 计 的 作 用( 1) 制 约 作 用( 2) 促 进 作 用( 3) 证 明 作 用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单 选 审 计 最 本 质 的 特 性 是 独 立 性 。单 选 依 据 我 国 1982 年 宪 法 , 1983 年 在 国 务 院 设 立 的 审 计 署 。单 选 我 国 第 一 家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的 创 办 人 是 谢 霖 。第 2 页 共 25 页单 选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产 生 主 要 是 由 于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单

7、 选 国 家 审 计 、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 内 部 审 计 三 者 最 大 的 区 别 体 现 在 审 计 主 体 。单 选 从 审 计 独 立 性 、 有 效 性 来 讲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最 有 效 的 领 导 是 董 事 会 。单 选 从 方 法 论 的 角 度 ,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审 计 风 险 模 型 为 基 础 进 行 的 审 计 , 称 为 风 险 基 础 审 计 。多 选 审 计 的 特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 权 威 性 。多 选 审 计 按 照 主 本 分 类 , 可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 内 部 审 计 、 社 会 审

8、 计 。多 选 在 选 用 审 计 方 法 时 , 应 注 意 应 与 审 计 的 特 定 目 的 上 适 应 , 应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实 际 需 要 相 适 应 , 应 与 审 计 主体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等 。多 选 审 计 的 职 能 主 要 有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 经 济 鉴 证 职 能 。名 词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 运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 对 被 审 计单

9、位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正 确 性 、 合 规 性 、 合 法 性 、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 评 价 经 济 责任 ,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名 词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又 称 民 间 审 计 、 社 会 审 计 , 是 指 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审 核 批 准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的 审 计

10、。名 词 审 计 方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检 查 和 分 析 审 计 对 象 、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 并 依 据 审 计 证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和 意 见 , 从 而 实 现 审 计 目 标的 各 种 专 门 手 段 的 总 称 。名 词 顺 查 法 是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的 处 理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的 一 种 方 法 。 顺 查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规 模 较 小 , 业 务 量 较 少 或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较 健 全 的 单 位 , 都 可 以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名 词 查 询 法 是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过 程

11、 中 的 疑 点 问 题 , 通 过 向 有 关 人 员 询 问 和 质 疑 等 方 式 来 证 实 客 观 事 实 或 书 面 资 料 , 取 得 审计 证 据 的 一 种 审 计 方 法 。 查 询 法 有 面 询 和 函 询 两 种 。名 词 审 计 职 能 是 指 审 计 本 身 固 有 的 内 在 功 能 。 多 数 人 认 为 审 计 具 有 经 济 监 督 的 职 能 、 经 济 评 价 的 职 能 和 经 济 鉴 证 的 职 能 。简 答 试 述 注 册 会 计 师 发 展 的 启 示 。答 : 从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历 史 发 展 来 看 , 我 们 可 以 得

12、 出 的 启 示 有 三 个 方 面 :( 1)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产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 2)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 3)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具 有 客 观 、 独 立 、 公 正 的 特 征 。第 二 章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考 点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注 册 会 计 师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

13、 , 保 密 , 职 业 行 为 , 技 术 准 则 。( 一 )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中 的 三 个 重 要 的 概 念 , 也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 二 ) 专 业 用 途 能 力 和 应 有 关 注1、 专 业 胜 任 能 力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 技 能 或 经 验 ,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既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 技 能 和经 验 , 又 要 求 其

14、经 济 、 有 效 地 完 成 客 房 委 托 的 业 务 。2、 应 有 关 注应 有 关 注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保 持 职 业 谨 慎 , 以 质 疑 的 思 维 方 式 评 价 所 获 取 证 据 的 有 效 性 , 并 对 产 生 怀 疑 的 证 据 保持 警 觉 。( 三 ) 保 密注 册 会 计 师 在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时 , 应 当 书 面 承 诺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获 知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 这 里 所 说 的 客 户 信 息 , 通 常 是 指商 业 秘 密 。( 四 ) 职 业 行 为第 3 页 共

15、 25 页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行 为 应 符 合 本 职 业 的 良 好 声 誉 ,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职 业 形 象 的 行 为 。 这 一 义 务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履 行 对 社 会 公 众 、客 户 和 同 行 的 责 任 。( 五 ) 技 术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遵 照 相 关 的 技 术 准 则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遵 守 的 技 术 准 则 有 : 第 一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第 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第 三 , 与 执 业 相 关 的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16、 章 。考 点 二 独 立 性 的 含 义独 立 性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精 髓 , 独 立 性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做 到 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 注 册 会 计 师 保 持 实 质 上的 独 立 性 , 这 种 心 态 能 使 审 计 意 见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任 何 因 素 的 影 响 , 做 到 公 正 行 事 ,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谨 慎 。 注 册 会 计 师 保持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 避 免 出 现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致 使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17、 息 的 理 性 和 三 方 合 理 推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组 成 员 的公 正 性 、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谨 慎 性 受 到 威 胁 。考 点 三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与 保 密一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一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两 个 阶 段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 技 能 或 经 验 ,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 因 此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 业 知识 或 经 验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可 公 为 两 个 独 立 的 阶 段 :

18、 一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获 取 。 二 是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保 持 。( 二 ) 利 用 其 他 专 家 的 工 作当 利 用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性 质 。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 第 二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对 道 德 规

19、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 第 三 ,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二 、 保 密( 一 ) 保 密 义 务注 册 会 计 师 有 义 务 对 其 在 专 业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有 关 客 户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这 一 保 密 责 任 甚 至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客 户 的 关 系 终止 后 仍 应 继 续 坚 持 。 因 此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始 终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 除 非 有 专 门 的 信 息 披 露 授 权 , 葆 具 有 法 定 或 专 业 的 披 露 责 任 。( 二 ) 保 密

20、义 务 的 豁 免注 册 会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中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一 ,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 第 二 ,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件 或 提 供 证 据 ,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律 行 为 。 第 三 ,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质 量 检 查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 注 册 会 计 师 都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向 法 律 顾 问 和 职 业 组 织 进 行 咨 询 。本

21、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单 选 独 立 性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的 灵 魂 。多 选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 包 括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多 选 属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原 则 的 有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保 密 、 职 业 行 为 , 技 术 准 则 。多 选 可 能 威 胁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有 经 济 利 益 、 自 我 评 价 、 关 联 关 系 、 外 界 压 力 等 。多 选 在 确 定 收 费 时 , 会 计 师 事

22、务 所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所 需 专 业 人 员 的 水 平 和 经 验 、 每 一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所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名 词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品 德 、 职 业 纪 律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及 职 业 责 任 等 的 总 称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职 业性 质 决 定 了 其 对 社 会 公 众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名 词 独 立 性 是 指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和 形 式

23、上 的 独 立 。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发 表 意 见 时 其 职 业 判 断 不 受 影 响 , 公 正执 业 ,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鉴 证 小 且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情 形 , 使 得 拥 有 充 分 相 关 信 息 的的 理 性 第 三 方 推 断 其 公 正 性 、 客 观 性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受 到 损 害 。名 词 客 观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力 求 公 平 , 不 因 万 岁 或 偏 见 、 利 益 冲 突 和 他

24、 人 影 响 而 损 害 其 客 观 性 。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许 多 领 域 提供 专 业 服 务 ,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均 应 表 现 出 其 客 观 性 。第 4 页 共 25 页名 词 公 正 :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时 , 应 当 坦 率 、 诚 实 , 保 证 公 正 。 公 正 不 仅 仅 指 诚 实 , 还 有 公 平 交 易 和 真 实 的 含 义 。无 论 提 供 何 种 服 务 , 担 任 何 种 职 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都 应 维 护 其 专 业 服 务 的 公 正 性 , 并 在 判 断 中 保 持 客 观 。名 词 业

25、 务 招 揽 是 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非 客 户 接 触 以 争 取 业 务 。名 词 或 有 收 费 是 指 收 费 与 否 或 收 费 多 少 以 鉴 证 工 作 结 果 或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为 条 件 。 除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或 作 为 某 种 专 业 服 务 的 公认 做 法 而 被 职 业 组 织 认 可 , 按 照 百 分 比 或 其 他 类 似 基 础 收 取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或 有 收 费 。简 答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对 独 立 性 的 概 念 内 涵 是 会 计 ?答 : 独 立 性

26、 包 括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和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 1)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是 一 种 内 心 状 态 ,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提 出 结 论 时 不 受 有 损 于 职 业 判 断 的 因 素 影 响 , 能 够 诚 实 公 正 行 事 ,并 保 持 客 观 和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 2)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避 免 出 现 这 样 重 大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使 得 一 个 理 性 且 掌 握 充 分 信 息 的 第 三 方 在 权 衡 这 些事 实 和 情 况 后 , 很 可 能 推 定

27、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诚 信 、 客 观 或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已 经 受 到 损 害 。简 答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答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 技 能 或 经 验 、 能 够 胜 任 承 接 的 工 作 。 因 此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能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本 不 具 备 的 专业 知 识 或 经 验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应 提 供 本 不 能 胜 任 的 专 业 服 务 , 除 非 获 得 适

28、 当 的 建 议 和 帮 助 使 其 能 够 满 意 地 提 供 这 些 服 务 。 如 果 注 册 会 计 师 没有 能 力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某 特 定 部 分 , 可 以 向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精 算 师 、 工 程 师 、 地 质 专 家 、 评 估 师 等 专 家 寻 求 技 术 建 议 。当 利 用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外 的 专 家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就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专 家 了 解 相 应 的 道 德 要 求 。 对 专 家 的 监 督 和 指 导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参 与 的 人 员 和

29、业 务 的 性 质 。 这 些 监 督 和 指 导 可 能 包 括 : 第 一 , 要 求 这 些 人 员 阅 读 适 当 的 道 德 规 范 。 第 二 , 要 求 这 些人 员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理 解 提 供 书 面 确 认 。 第 三 , 在 出 现 潜 在 冲 突 时 提 供 咨 询 。注 册 会 计 师 还 应 当 对 具 体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或 业 务 中 所 蕴 含 的 其 他 风 险 保 持 警 惕 。 任 何 情 况 下 , 如 果 适 当 的 道 德 行 为 不 能 得 到 遵守 或 保 证 , 那 么 注 册 会 计 师 就 不 能 接 受 业 务 。 如

30、 果 业 务 已 经 开 始 执 行 , 则 应 予 以 终 止 。简 答 简 述 注 册 会 计 师 保 密 原 则 豁 免 的 条 件 。答 :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三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披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第 一 , 取 得 客 户 的 授 权 。第 二 , 根 据 法 规 要 求 , 为 法 律 诉 讼 准 备 文 件 或 提 供 证 据 , 以 及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第 三 , 接 受 同 业 复 核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的 质 量 检 查 。第 三 章 注

31、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考 点 一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必 须 遵 循 职 业 规 范 。 执 业 准 则 是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规 范 体 系 的 核 心 部 分 。一 、 审 计 准 则 的 含 义 、 目 标 和 作 用审 计 准 则 是 用 来 规 范 审 计 人 员 招 待 审 计 业 务 ,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专 业 标 准 。 它 是 审 计 人 员 在 执行

32、 审 计 业 务 时 必 须 遵 循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指 南 , 同 时 也 是 衡 量 审 计 工 作 的 尺 度 和 标 准 。 审 计 准 则 包 括 政 府 审 计 准 则 、 内 部 审计 准 则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 一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的 含 义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是 用 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专 业 标 准 。 它 是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规 范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33、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行 独 立 审 计 业 务 过 程 中 必 须 遵 循 的 行 为 准 则 , 也 是 衡 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工 作 质 量 的 权 威 性 标 准 。 只 要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是 以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为 目 的 ,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其 他 相 关 业 务可 以 参 照 执 行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的 作 用1、 可 以 指 导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工 作 , 使 审 计 工 作 规 范 化2、 可 以 提 高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审 计

34、工 作 质 量3、 可 以 维 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合 法 权 益4、 可 以 促 进 国 际 间 审 计 经 验 的 交 流二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的 框 架 结 构第 5 页 共 25 页( 一 )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的 框 架 结 构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包 括 注 册 会 计 师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 鉴 证 业务 准 则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各 类 业 务 所 应 遵 循 的 标

35、准 ;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是 用 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除 鉴 证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相 关 服务 业 务 所 应 遵 循 的 标 准 ;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了 保 证 各 类 业 务 的 质 量 以 及 明 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人 员 在 保 证 质 量 中的 责 任 应 当 遵 循 的 标 准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1、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准 则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准 则 包 括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和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 1

36、)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是 为 确 定 审 计 准 则 、 审 阅 准 则 、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适 用 的 业 务 类 型 而 做 的 规 范 。 它 由 鉴 证 业 务 基 本 准 则统 领 , 根 据 鉴 证 业 务 提 供 的 保 证 程 度 和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其 中 , 审 计 准 则 是 整 个 业 务 准 则 体 系 的 核 心 。( 2)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是 用 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除 鉴 证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业 务 , 主 要 包 括 代 编 财 务 信 息 、 执 行 商 定 程序 ,

37、提 供 税 务 咨 询 、 管 理 咨 询 等 其 他 业 务 。 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提 供 任 何 程 度 的 保 证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是 用 以 规 范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执 行 各 类 业 务 时 应 当 遵 守 的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 是 对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质 量 控 制 提 出 的 制 度 要 求 。本 章 典 型 试 题 串 讲单 选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阅 业 务 属 于 有 限 保 证 的 鉴 证 业 务

38、。单 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中 对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的 是 主 任 会 计 师 。单 选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多 选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包 括 审 计 准 则 、 审 阅 准 则 、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等 。多 选 鉴 证 业 务 的 要 素 包 括 三 方 关 系 、 鉴 证 对 象 、 标 准 、 证 据 、 鉴 证 报 告 等 。多 选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下 列 业 务 中 , 属 于 相 关 服 务 的 包 括 管 理 咨 询 、 税 务 服 务 、 代 编 财

39、 务 信 息 。多 选 行 政 处 罚 , 对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个 人 来 说 , 包 括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吊 销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等 。多 选 行 政 处 罚 , 对 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来 说 , 包 括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 暂 停 执 业 、 撤 销 。名 词 审 计 准 则 是 用 来 规 范 审 计 人 员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专 业 标 准 。 它 是 审 计 人员 在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时 必 须 遵

40、 循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指 南 , 同 时 也 是 衡 量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尺 度 和 标 准 。名 词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是 用 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专 业 标准 。 它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行 独 立 审 计 业 务 过 程 中 必 须 遵 循 的 行 为 准 则 , 也 是 衡 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权 威 性 标 准 。名 词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各

41、类 业 务 所 应 遵 循 的 标 准 , 它 是 为 确 定 审 计 准 则 、 审 阅 准 则 、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适 用的 业 务 类 型 而 做 的 规 范 。名 词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是 用 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除 鉴 证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业 务 所 应 遵 循 的 标 准 , 相 关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代编 财 务 信 息 、 执 行 商 定 程 序 , 提 供 税 务 咨 询 、 管 理 咨 询 等 其 他 业 务 。名 词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了 保 证 各 类 业

42、务 的 质 量 以 及 明 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人 员 在 保 证 质 量 中 的 责 任 应 当 遵 循的 标 准 。名 词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信 任 程 度 的 业务 。 它 主 要 包 括 审 计 业 务 、 审 阅 业 务 与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等 。名 词 审 计 业 务 是 由 独 立 的 专 门 机 构 或 人 员 接 受 委 托 或 根 据 授 权 , 对 国 家 行 政 、 事 业 单 位 和

43、企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的 财 务报 表 和 其 他 资 料 及 其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名 词 审 阅 业 务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实 施 审 阅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 说 明 是 否 注 意 到 某 些 事 项 , 使 其 相 信 财 务 报 表 没 有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 未 能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被 审 阅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名 词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44、律 责 任 是 指 社 会 审 计 人 员 因 违 约 、 过 失 或 欺 诈 对 审 计 委 托 人 、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其 他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第 三人 造 成 损 害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而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简 答 简 述 鉴 证 业 务 的 五 要 素 。答 : 鉴 证 业 务 要 素 是 指 鉴 证 业 务 的 三 方 关 系 、 鉴 证 对 象 、 标 准 、 证 据 和 鉴 证 报 告 。第 6 页 共 25 页简 答 简 述 鉴 证 业 务 三 方 关 系 人 及 其 关 系 。答 : 鉴 证 业 务 三 方 关 系 分 别 是

45、 注 册 会 计 师 、 责 任 方 和 预 期 使 用 者 。 注 册 会 计 师 指 的 是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 并 且 在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工 作 的 个 人 , 但 有 时 也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预 期 使 用 者 指 预 期 需 要 阅 读 或 使 用 鉴 证 报 告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 责 任 方 可 能 是 鉴 证 报 告的 预 期 使 用 者 之 一 , 但 不 是 惟 一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 责 任 方 和 预 期 使 用 者 可 能 是 同 一 方 , 也 可 能 不 是 同 一 方 。 三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46、 : 注册 会 计 师 对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的 鉴 证 对 象 或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的 信 任 程 度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委 托 人 不 是 单 独 存 在 的 一 方 , 委 托 人 通 常 是 预 期使 用 者 之 一 , 委 托 人 也 可 能 由 责 任 方 担 任 。简 答 注 册 会 计 师 涉 及 法 律 诉 讼 呈 上 升 趋 势 的 原 因 有 哪 些 ?答 : 注 册 会 计 师 涉 及 法 律 诉 讼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呈 上 升 趋 势 , 其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 有 被 审 计 单 位 方 面 的 责 任 , 也 有 注 册

47、 会 计 师 方面 的 责 任 , 有 的 是 双 方 的 责 任 , 还 有 的 是 因 为 使 用 者 的 误 解 。 其 中 , 被 审 计 单 位 方 面 的 责 任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方 面 的 责 任 是 最 重 要 的 。( 1) 被 审 计 单 位 方 面 的 责 任 错 误 、 舞 弊 与 违 法 行 为 经 营 失 败( 2) 注 册 会 计 师 方 面 的 责 任导 致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自 身 的 违 约 、 过 失 与 欺 诈 行 为 。简 答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违 约 、 过 失 与

48、欺 诈 会 使 其 承 担 会 计 法 律 责 任 ?答 :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民 事 责 任 、 行 政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 民 事 责 任 是 指 赔 偿 受 害 者 损 失 。 行 政 责 任 是 指 行 政 处 罚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个 人 来 说 , 包 括 警 告 、 暂 停 执 业 、 吊 销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而 言 , 包 括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暂 停 执 业 、 撤 销 等 。 刑 事 责 任 是 指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程 序 判 处 责 任

49、 人 一 定 的 徒 刑 。 一 般 来 说 , 违 约 和 过 失 可 能 使 注 册 会 计 师 负 民 事 责任 和 行 政 责 任 , 欺 诈 可 能 会 使 注 册 会 计 师 负 民 事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 这 三 种 责 任 可 以 单 处 , 也 可 并 处 。简 答 如 何 防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答 : ( 1) 完 善 我 国 目 前 现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 协 调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刑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对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不 同 规 定 , 尽 可 能 使 之 趋 同 。( 2) 严 格 遵 循 职 业 道 德 和 专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 首 先 要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应 定 期 考 核 、 评 估 以 督 促 各 事 务 所 和注 册 会 计 师 加 强 对 自 身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养 和 提 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资料库 > 生活指南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