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工伤保险定期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定期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号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广西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业务经办操作指南。 三、申请条件(需认证对象) 在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 。 四、办理材料 领取待遇人员的 二代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地 点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楼 33 号窗口。 六、办理时间
2、 每年 9-11 月份的国家规定工作日即可办理。 七 、 资格认证方式和步骤 (一) 认证窗口现场认证。行动方便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以到认证窗口进行现场认证。认证窗口人员核对前来认证人所持的工伤伤残人员二代身份证、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是否人证相符,经确认无误后指导其填写 20年工伤伤残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认证窗口工作2 人员签字确认并移交退管服务科工作人员在“五险合一”系统进行通过认证操作,视为本年度的资格认证 成功。 (二)在其他地点的认证。不能前来我局认证窗口现场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填写 20年工伤伤残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
3、,就近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区协助认证,认证时提供工伤伤残人员二代身份证、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将经办机构签字盖章的 20年工伤伤残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提交或寄回我局退管服务科录入“五险合一”系统确认通过认证。 八、注意事项 1.每年逾期未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将被暂停发放待遇,直至认证后再予以恢复并补发待遇。 2. 领取待遇人员身故时,其亲属或单位应及时持死亡证明到我局一楼 21-18 号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 工伤残残人员或供养人员联系地址、电话变更,请及时到我局二楼待遇发放科进行变更登记。 九、认证结果处理 根据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情
4、况,我局进行相关处理: 1、对去世、失踪人员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人员予以停发待遇。 2、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待遇,待认证通过后再予以恢复并补发待遇。 3、经核查,领取待遇人员或其家属存在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依法追回虚报冒领的工伤保险金。如工伤伤残人员死亡 ,虚报、冒领的金额从其丧葬费3 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扣回。 十、 工伤保险定期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业务流程图 十一、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咨询电话 市本级: 0775-2673891 0775-2695735 玉州区: 0775-2082175 北流市: 0775-6239121 0775-62
5、91830 容 县: 0775-5137807 工伤保险定期领取待遇人员提交二代身份证、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填表 身份核实并确认 在“五险合一”系统认证通过操作 告知下次认证 时间和注意事项 4 陆川县: 0775-7215188 博白县: 0775-8233528 0775-8236708 兴业县: 0775-3911096 福绵区: 0775-2212622 投诉电话: 0775-2689032 十三、温馨提示 1、所有表格请用水性笔或钢笔填写,也可电脑打印; 2、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姓名、日期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各县(市、区)的办
6、理部门请咨 询各县(市、区)经办机构。 十四、相关附表 20年工伤伤残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 5 20年工伤伤残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 编号: 发出认证请求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单 位 联系电话 传 真 工伤伤残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基本情况(本人填写)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身份 囗工伤伤残人员 囗供养直系亲属 姓 名 姓 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身份号码 健康状况 户口所在地地址 本人签名: 现居住地址 左拇指印 右拇指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情况(由认证或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工伤人员或供养直系亲
7、属基本状况 认证或协助认证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2、此表请在 20 年 月 日前寄回原单位(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交社区转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未纳入社区管理的报送或寄回原单位,属破产企业的报送或寄回留守处)。 超过期限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收回并审核此表后再给予补发。 3、根据填写人员身份在囗内打。 4、认证机构是指认证的社区或单位。 5、协助认证机构系指工伤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异地居住的当地市(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协助认证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目前还健在、已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等实际情况,分别在离退休人员状况栏目如实填写予以证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