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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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实施细则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A 综合管理A1 组织领导A1.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A1.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 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A1. 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A1. 4由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A2工作机构A2.1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A2.2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 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 60161444 (1)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1 分(2)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 分(3)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 分(1)作

2、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提出明确要求,1 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 分(2)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 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 分(1)有市语委,3 分(2)各区有语委,2 分;有半数以上的区有语委,1 分(1)由主管领导担任市语委主任,2 分;由分管副市长兼任语委主任,增加 0.5 分(2)由主管领导担任区语委主任,分(1)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 分(2)办事机构为独立行政机构,1 分;与其他行政机构合署办公,0.5 分(3)各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 分;半数以上区设立,0.5 分(1)有公务

3、员编制 2-3 个, 2 分;1 个,1.5 分;4 个以上,增加 0.5 分。有事业编制 2-3 个,1 分(2)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 分;专职干部配备少于编制数,1.5 分;只有兼职干部,0.5 分。半数以上的区配备专职干部,增加 1 分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总结、简报等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调查统计资料实地调查、检查的情况2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A2.3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A2.4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 有专职工作人员A3管理措施A3.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

4、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A3.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A3.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A3.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 格管理,注重质量42122223(1)有专项办公经费,2 分(2)有专用的办公室,1 分(3)配备摄像、复印、传真、电脑、机动交通工具等设备中的任意三项,1 分(1)经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市级测试中心,1 分(2)测试中心有专职工作人员 2-3 名,1 分;专职工作人员 1 名,0.5 分(1)有本市语委通过的实现语言文字工作新世纪目标的规划,0.5 分(2)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

5、0.5 分(3)按计划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工作,0.5 分(3)每年进行工作总结,有书面总结材料,0.5 分;每年召开语委会或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增加 0.5 分(1)对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0.5 分(2)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0.5 分(3)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的重大偏差,1 分(1)对区、街道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 分(2)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 分(1)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经启动,1 分(2)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

6、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1 分(3)遵守培训测试管理规定,1 分;违反有关规定,酌情扣分同上3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A3.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A4法制建设A4.1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 规的实施办法A4.2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A4.3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A5宣传工作A5.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A5.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310343822(1)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

7、、专人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1 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 0.2 分(2)各街道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1 分;有任一街道未落实,扣 0.2 分(3)各系统、区、街道按照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系统、辖区的工作,1 分;有任一系统、区、街道未作安排,扣 0.2 分(1)有市人大颁布的法规,2 分(2)有市政府颁布的规章,1.5 分(3)有某一或某些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性文件,0.5 分(1)按照法规、规章落实了执法部门,1.5 分(2)按照法规、规章的法定程序执法,1.5 分(1)市内主要街区 3 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 分;有处,0.3 分(2)全市中小学

8、、师范院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 分;有半数以上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5 分(3)有 5 处或 5 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增加 0.5 分(1) 当地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 不少于 3 次,1 分;有一次,0.3 分(2)当地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 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同上4稿或节目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5A5.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 ”活 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B 普及普通话B1党政机关B1.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B1.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

9、主要工作用语B1.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B1.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4100244884目和文稿不少于 3 次,1 分;有一次,0.3 分(1)工作班子落实,1 分(2)宣传经费落实,1 分(3)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2 分;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增加1 分(1)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 0.2 分(2)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 0.2 分(3)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 0.3 分(1)成为面向公众的会

10、议用语,2 分;基本做到,1.5 分(2)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2 分;基本做到,1.5 分(3)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 分;基本做到,1.5 分(4)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2 分;基本做到,1.5 分(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 分(2)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1 分(3)按照本省人事部门统一规划,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80%,5 分;培训率达到 50%,3 分;开始进行培训工作, 1 分。对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测试,增加 1 分(1)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参考条件,2 分(2)各机关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参考条件,2 分同上各

11、系统、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6B2广播电视B2.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2.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B2.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B3学校B3.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

12、、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 3.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 要 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204883633(1)有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 分(2)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 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 0.3 分(3)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 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 0.5 分(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 分(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2 分;个别人没达到,扣 0.5 分;半数以上没达到,不得分(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2 分;用方言主持或采

13、访,出现一例,扣 0.2 分(4)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 分;个别人没达到,扣 0.5分;半数以上没达到,扣 1 分(1)全部参加测试,4 分;80%参加,3 分;50%参加,1 分(2)测试达标率 80%,4 分;达标率 50%,2 分;达标率 30%,1 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 1 分(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 分(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 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普及普通话作为一项工作内容,1 分(1)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 0.2 分(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 分;有

14、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 0.2 分同上7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B3.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 园的教学语言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B3.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B3.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B 3.7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8644(3)有检查、改进措施,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 0.2 分(1)成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1 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 0.5 分(2)成为小学的教学语言,1 分;有任

15、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3)成为中等学校的教学语言,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4)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语言,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5)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语言,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1)成为幼儿园的校园语言,1 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 0.5 分(2)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3)成为中等学校的校园语言,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4)成为高等院校的校园语言,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5)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1)在职教师

16、 80%参加过培训, 2 分;50% 参加过培训, 1 分;30%参加过培训,0.5 分(2)在职教师 80%参加过测试, 3 分;50% 参加过测试, 2 分;30%参加过测试,1 分(3)在职教师 50%以上测试达标, 1 分;80% 以上测试达标,增加 1 分(1)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2 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1 分(2)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2 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1 分(1) 师范专业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2 分;80%达到规定等级, 1 分(2) 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2分;80% 达到规定等级, 1

17、 分;50% 达到规定等级, 0.5 分同上8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B3.8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B4公共服务行业B4.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 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4.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 务用语B4.3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C 社会用字管理C1党政机关C1.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 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C1.2名称牌用字规范32051051001544(1)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 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2)中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 分;80%

18、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 分(3)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 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 分(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2 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 0.2 分(2)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 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 0.3 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10 分; 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 0.5 分(1)上述人员 80%参加过培训, 2 分;培训率 50%,1 分(2)上述人员经测试 80%达到规定等级, 3 分;50% 达到规定等级

19、, 2 分;30%达到规定等级,1 分(1)对本机关用字规范提出要求,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 0.2 分(2)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 0.2分(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 0.3 分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1 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3 分同上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9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C1.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C1.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C2

20、学校C2.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C2.2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 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C2.3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34253444(1)公文用字规范,2 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3 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1 分(2)印章用字规范,1 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1)标志牌用字规范,2 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 分(2)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

21、牌)用字规范,2 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1 分(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 分(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2 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工作内容,1 分(1)有用字规范化的要求,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 0.2 分(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 0.2 分(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 0.3 分(1)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3 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3 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 0.3 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 0.2 分(2)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 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1)公文、校刊(报) 、讲义用字规范,2 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2 分;内文出设施用字情况抽样检查相关 行业专业人 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通过座谈和调查,了解有关系统和单位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10C2.4公文、校刊(报) 、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评估指标及要素 分值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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