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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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中外合作 经营 XXXX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 公司( 以下简 称甲方) 与 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于 200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 XXXX 有限公司的合同( 以下 简称合营公司),根据该合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 XXXX 有限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市 路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甲方: 公司 ,其法定地址为: 市 路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2、投资者国别(地区): 乙方: 公司 , 其法定地址为: 国 市 路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投资者国别(地区):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或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合作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八条 合作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第三章

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其中:以 万美元货币出资、以 万美元实物出资。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其中:以 万美元货币出资物、以 万美元设备出资。合作各方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甲方:(一)、提供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提供面积 平方米厂房及办公设施。乙方:提供每年不低于 200 万美元的外销订单。人民币和美元的折算,按甲、乙方实际出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第十一条 甲方的出资缴付期限: XX 年 XX

4、月 XX 日之前缴足;乙方的出资缴付期限: 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缴足。第十二条 投资者 缴付出资额后,由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第十三条 合作期内,合作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股权,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将其财产

5、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 为三年,可以连任。如到期投资方未另行委派,视作董事会成员连任。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第二十三

6、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或 为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并至少 应 有甲、乙方 1 名董事出席方 为 有效,不 够 三分之二人数 时 ,其通 过 的决 议 无效。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15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

7、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上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

8、有效决议。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公司的解散;(四)公司的资产抵押;(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董事通过:(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公司经营方针、财务会计的审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三)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四) 审查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五)关于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9、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七)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保存。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力。第五章 监事会( 监 事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投资各方共同任命任命二名,合作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一名。 (或合作公司不 设监事会, 设监 事一人,由投 资 各方共同任命 产 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10、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11、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各部门对总经理负责。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

12、设总经理一人,副 总经理 人。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重要事项必须先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四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作公司的商业竞

13、争行为。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同意、交清工作后离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认真执行公司业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报表,并接受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五条

14、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一)合作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三)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四)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人员由合作公司自行聘请,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和决算报告,经审计师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薄。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五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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