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 ( 甲 方)住 所 : 受 让方: (乙 方)住 所 : 本 合 同 由 甲 方 与 乙 方 就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事宜 ,于 年 月 日在 广 州 市 订 立。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 款方式 、 甲 方 将 原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 转 让 给 乙 方 , 转 让 金 万 元 ; 、 乙 方 同 意 在 年 月 日前 ,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述 股权 转 让 款 。第二条 保 证 、 甲 方
2、保 证 所 转 让 给 乙 方 的 股 权 是 甲 方 在 有 限公 司 是 甲 方 合 法 拥 有 的 股 权 , 甲 方 拥 有 完 全 的 处 分 权 。 甲 方保 证 对 所转 让 的 股 权 , 没 有 设 置 任 何 抵 押 、 质 押 或 担 保 , 并 免 遭 任 何 第 三 人的 追 索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责 任 , 由 甲 方 承 担。 、 甲 方 转 让 其 股 权 后, 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随 股 权 转 让 而 转 由 乙 方 享 有 与 承 担。 、 乙 方 承 认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保 证 按
3、 章 程 规 定履 行 义 务 和 责 任 。第三条 盈 亏 分担提 示(制作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制作合同时,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从 年 月 日起,乙 方 即 成为 有限 公 司 的 股 东 。第四条 费 用 负 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 用 , 由 双 方 承 担。第五条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解 除发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可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但 双 方 必 须 就 此 签 订书 面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4、 虽 无 过 失 但 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一 方 当 事 人 丧 失 实 际 履 约 能 力 。 、 由 于 一 方 或 二 方 违 约 , 严 重 影 响 了 守 约 方 的 经 济 利 益 , 使 合同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第六条 争 议的解决因 本 协 议 书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书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友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解 决 ( 任 选 一
5、项 , 且 只 能 选择 一 项 , 在 选 定 的 一 项 前 的 方 框 内 打 “ ”) : 向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七条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和 日 期本 合 同 经 各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正 本 一 式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报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一 份, 有限 公 司 存 一 份, 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 署 : 乙 方签 署 : 其他股东签署:年 月 日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