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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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安全,实现对农民补贴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财建 (2006) 40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直接发放给农民(含农场职工)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第三条直补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管理,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采用存折将直补资金发放给农民。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供的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

2、息,按照 “实名制“的要求,为农户在金融机构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发给“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补贴直接拨入受益农户的专用存折,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储蓄卡发放,实行“一卡通“。第四条下列直补资金纳入“一折通“发放管理:(一)粮食直补资金; (二)良种补贴资金;(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四)对种粮农民的综合直补资金;(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补贴农户的资金;(六)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一折通“发放的直补资金。第五条“一折通“发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

3、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直补资金,“一折通“发放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内部按业务分工实行对口把关,负责审核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直补资金分配计划,并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和受委托金融机构做好直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通知的补贴资金预算,负责及时拟定直补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基层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督促、指导基层做好直补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直补资金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根据上级下达本乡(镇)的直补资金额度,拟定直补资金分配落实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公示后确定直补资金发放清册。第六条直补资金发放清册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有关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

4、级财政部门予以确定并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直补资金拨付金融机构。第七条金融机构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清册,在收到直补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各农户的“财政直接补贴 农民资金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直补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农户。金融机构应当在将资金拨入农户存折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发放情况回执反馈县级财政部门。第八条乡(镇)政府采集的直补资金信息应当包括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农户编号、农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家庭人口数、常年务农劳动力、常年外出务 工劳动力、家庭住址(家庭所在村组)、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 存折编号、开户银行;项目信息是指与具体直补项目相关的信息,具体内容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统一制作“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遗失补办等事项按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专用存折经确认农户身份后直接发放到农户,不得代领代发。第十条全省统一使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十一条受委托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具备储蓄业务资质,网点覆盖面广,服务周到,方便农户取款。受委托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受委托金融机构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与受委托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金融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直补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拖延发放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税费、贷款、借款等。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 财政部门报送发放直补资金统计情况。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直补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地可结 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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