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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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3】7 号 2003 年1 月 29 日 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部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的拖欠,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和

2、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的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保证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今后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对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的通知,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

3、、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厅字【2000】61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鄂办发【1999】39 号) 、 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鄂办发【2001】4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财政支持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中办厅字【2000】61 号文件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付、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付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照规定实

4、报实销。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增收节支力度,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付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应由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两费“,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确保。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付机制的实施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离休干部”两费“有落实。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证。参加离休干部单独医疗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按各地确定

5、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四、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离休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维持不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休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要按照鄂办发【1999】39 号文件规定,切实落实离休费统筹项目。五、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

6、实行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在原渠道列支。对于特困企业(连续 3 个月或一个年度累计6 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确有困难的,由其单位和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缴纳能力进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特困单位,医药费统筹金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六、乡镇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集中统一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七、驻鄂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所在地区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按当地规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统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八、老红军、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和享受副省级单基待遇)以上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同级财政实行单列,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不参加统筹。九、省财政、劳动、卫生、老干等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各地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十、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十一、本办法从 2003 年 2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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