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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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57 号)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

2、立适应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加快城区、镇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不断增强吸纳集聚承载人口功能,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 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65%, ”十三五“期间努力实现新增 10 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它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对部分准予迁入户口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1.购房类迁入户口:放宽购房迁入随迁子女年龄限制,随迁子女未婚的均可随迁。2.投靠类迁入户口:(1)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未婚的均可投靠父

3、母;(2 )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规定。(二)增加准予迁入户口范围。1.租赁类迁入户口:(1)公民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政府部门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合法的住所,该房屋未登记其它户籍户口的情况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在租赁地申请迁入;(2)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已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自建房或商品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赁人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户口迁入该房屋。2.离婚回原籍迁入户口:凡婚前户口在我市的公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经本人申请户口可迁回原籍。3.凡合法注册登记、用工人员达 50 人以上、具备住宿条件、有协管人

4、员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务工人员有迁入意愿的均可申请迁入集体户。4.人才类迁入户口:凡我市历年来已在外落户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凡来我市创业(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回(来)我市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市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投靠落户。5.投资类迁入户口: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三)加快失地农民到城镇落户。对失去耕地的”城(镇)中村“和”城(镇)郊村“的村组,

5、应将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其原有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随迁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四、创新完善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推进人口信息数据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

6、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 ,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五、依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

7、制度改革。现阶段,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其依然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转户不退地。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依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将随迁子女义务教

8、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合理布局整合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合理规划和新建城镇中小学校。教育部门要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要按照城镇学校的学生数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将师资力量配备到位,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转移人口适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

9、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等问题,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理配置城镇卫生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除低保和优待抚恤的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

10、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冶市深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建设、农业、卫计、规划、房产、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城乡一体化新型户籍制度的要求,制定

11、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简化户籍准入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落实经费保障。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主体运作的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经费。(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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