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反腐倡廉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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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关于强化反腐倡廉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 年 11 月 10 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建立社会评价机制,通过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判。强化社会评价工作是落实新修订的规定精神、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关键。一、当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 1998 年 11月 21 日,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以下简称原规定 ) 。十二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执行原规定 ,并结合实际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先后推行了同级党委常委带队考核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测评制度等,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2、用。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考核和评价主体的广泛性、考核和评价内容的系统性、考核和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考核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问题,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甚至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评价几近流于形式的现象。1.考核和评价主体单一,缺乏客观性。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没有制订统一、规范、具体”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落实措施,也没有将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体现社会评价的手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备手段。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和评价的实践中,一直是坚持”上级评下级“、 ”自己评自己“的考核思路,即使同时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3、也是在本级组织和单位内部进行。虽然近几年民主测评的范围有所扩大,但缺乏过程参与和了解的一次性评价带有太强的主观随意性,难于体现最终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就缺乏公信力。2.考核和评价指标粗放,缺乏针对性。在责任制考核评价的实践中,各地往往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量化客观评价项目, ”一把尺子量到底“,貌似科学、公平、公正,其实存在较大弊端。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非常广泛,并且,责任制的内容也随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而不断发生变化,各行业、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也大不相同,如此千篇一律,必然导致评价标准的概念化和笼统性,降低考核评价的可操作性,导致主观评价最终成为主导因素。在责任制考核评价中经常出现的

4、被评单位同分或得分十分接近的情况,大多都与此有关。3.考核和评价方法单一,缺乏灵活性。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是责任制考核评价客观性、科学性、可信性的重要保障。在当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和评价过程中,主要方法就是座谈、查资料、内部测评等,多年一成不变。由于考核和评价队伍大多都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考核评价的单位多,时间紧,任务重,考核方法多以定性为主,缺乏定量、抽样等科学的评价方法,即使有也无法保证能够正确运用。4.考核和评价模式固定,缺乏实效性。多年来,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模式固定不变,从考评人员构成、分组安排、时间分布,到考评标准、方式方法和程序,几乎年年相同,形成了”规律“,催生出

5、大批迎检的”行家里手“。每到考评临近,加班加点突击”完善“会议记录、补签责任书、”赶制“制度规定等资料的现象在个别单位和部门相当严重。也有一些基层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交给同级纪检部门全权负责,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平时不闻不问,接受考评时”照本宣科“,考核结束后”一切照旧“,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二、强化社会评价,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深入落实 1.完善社会评价体系,确立社会评价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重要地位。到目前为止,中央及各地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评价体系与标准,各地在实践中差异较大。因此,构建科学的社会评价体系是当前强化社

6、会评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建议省、市委在充分吸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强化社会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对社会评价的主体、组织、方法、形式、标准、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界定社会评价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权重,其中党委政府组织的内部考核权重可占 60%,社会评价的权重占 40%,以充分反映民情民意,确保社会评价的规范性和权威性。2.规范社会评价方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科学化。当前责任制考核中社会问卷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较差,影响了社会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依托非政府组织或其它独立统计机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7、制社会评价中心,具体负责社会调查的设计和统计工作,对调查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性分析,保证调查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此外,还应将社会问卷调查的参与范围由单位内部扩大到上级主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管服务对象和社会群众,并全面使用社会调查技术以及统计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3.拓宽社会评价主体,构建责任制考核工作社会参与新机制。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广泛性是评价结果客观、公平的重要保障。应依多元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实现考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建立由普通群众、企业经营者、社会公职人员三个群体组成的评价主体数据库,并对各种评价主体应达到的规模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每次评议评价前按

8、类别随机抽选。例如,襄阳市樊城区在社会问卷调查工作中采取的社会评价主体构成方法,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其具体为辖区居民代表和服务对象占测评总人数的 40%,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占测评总人数的40%,非党政事业机关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占测评总人数的 20%。通过让广大主体参加到对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工作中来,从不同视角评价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确保社会评价的客观性。4.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价工作制度,强化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社会评价工作制度包括评价组织协调制度、公示公开制度、成果运用制度,它是社会评价工作组织有序、运转协调、高效

9、有力的重要保障。一要建立社会评价组织协调制度。要坚持在党委政府机关的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和其它群团组织的作用,由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负责独立实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合作局面。二要建立社会评价公示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新闻发布会制度、咨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资源和新闻媒体加大社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公布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通报会,向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充分发挥社会评价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三要建立社会评价成果运用和转化制度。将社会评价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社会评价中反映出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专题研究解决并进行反馈;对需要具体职能部门整改落实的问题和建议,加强督办力度,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和作风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梳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以巩固社会评价工作的成效和成果。 (作者: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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