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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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 号)2004 年 11 月 16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民1989优字第 18 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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