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8 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 ,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 年 8 月 30 日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
2、高素质的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博物馆(纪念馆) 、文物保护、文物鉴定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文物、博物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在近两年考核中有一次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外语或古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研究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 5年以上
4、;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 13 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 5 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 5 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 5 年以上。(二)副研究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 2 年以上; 2、硕士研究
5、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 8 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 5 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 5 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从事馆员工作 5 年以上。(三)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
6、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 3 年以上;4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 4 年以上;5 、参加工作后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四)助理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
7、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 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五)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 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三、能力业绩条件(一)研究馆员1、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 2 个以上大型或 4 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能独立完成大型考古发掘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资料状况
8、,本人有管理藏品或资料 3000 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 1 个以上大型陈列或 4 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 500 次以上,能独立撰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能策划完成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主持省级和国家级保护课题的能力,能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 80 件以上或复制 30 件以上文物藏品
9、或标本,能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勘察设计等项目 8 个以上(其中 4 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 5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 400 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2、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2 条和其余条件中的 1 条:(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
10、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须有 1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15 万字以上;(3)获国家级奖 1 项以上,或省(部)级奖 2 项以上;(4)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二)副研究馆员1、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 2 个以上中型或 4 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或资料 1
11、000 件(份)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编目制档工作;(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 2 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 3 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 400 次以上,能编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能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的对外宣传教育活动;(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 50 件以上或复制20 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6)从事文物保护工
12、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勘察设计等项目 5 个以上(其中 2 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 3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200 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2、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其余条件中的 1 条:(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其中省级文
13、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2)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 1 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 10 万字以上;(3)获省(部)级奖 1 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一等奖 1 项以上;(4)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三)馆员1、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参与 1 个以上中型或 2 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或资料 500 件(份)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14、;(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参加 2 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 300 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须保护或修复 20 件以上或复制 10 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勘察设计等项目3 个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7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
15、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 1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100 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2、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 2 篇以上;(2 )在正式专业刊物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 1 篇和在省级内部文博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考古报告 2 篇以上;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的文物陈列大纲或展览解说词;经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16、批准通过的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可与在省级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同看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在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1 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 2 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助理馆员1、能参与工作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等有关工作;2 、能参加文物、博物专业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五)管理员按要求承担文物、博物专业某些环节的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第五条破格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相应专业职务任
17、职资格的评审。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独自撰(译)写 1 部(20 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 部(本人执笔 20 万字以上)以上的文物、博物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二)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 3 篇以上论文,或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6 篇以上,其中须有 3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一等奖 1 项;或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 2 项的前二名获奖者;(四)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五)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
18、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独自撰(译)写 1 部(15 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 部(本人执笔 15 万字以上)以上专著,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二)有 2 篇论文入选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 3 篇以上论文,或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省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2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1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三)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前二名获奖者;(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五)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 2 篇以上论文,或独自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或合写 4 篇以上(属第一、第二作者)文物、博物专业具有一定价值的论文;(二)获得省(部)级(含同级学会或主管部门)研究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二等奖的前二名获奖者;(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 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