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腐败案件发案规律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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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农村腐败案件发案规律初探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深入研判分析现今农村腐败案件的发案规律,有利于把握案件的共同特点和发案趋势,对于办案实战和腐败预防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一、当前农村腐败案件发案规律(一)从违纪构成看发案的一般规律1.从违纪主体上看村书记、财经委员发案率高,共同违纪多。一是村书记、财经委员发案率高。村书记往往兼村主任,职位不高却权力大,易形成”家长制“、 ”一言堂“,而我国对村书记、村主任的法律监督制度不够健全,实践告诉我们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财经委员直接管理着村级财务,是易滋生腐败的”高危行业“,财经委员腐败案件易发高发。2011 年以来*

2、县纪委共查办农村腐败案件42 件,其中涉及村书记 14 件,涉及村财经委员 12 件,两项之和占农村腐败案件总数的 61.9%。二是共同违纪多。村干部腐败往往表现出相互串谋、内外勾结、共同策划的特点,表现为全体村两委班子共同违纪,如违纪发放补贴、私设小金库等案件;村书记与财经委员间的相互串谋,如私分集体资金、收入不入账侵占集体资金等案件;村书记与行政部门及私人工程老板间的相互勾结,如谎报数据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虚报工程量套取集体资金等案件。这类案件事前串谋、事中串联、事后串供的特征非常明显,往往一案一窝、一案一串。2.从违纪主观方面看错误思想往往诱发违纪故意,违纪故意易形成连续性。一是错误思想往

3、往诱发违纪故意。党员受错误思想支配,如果出现了一个能够实现其错误想法的客观条件,那么这种错误思想就会转化为一种违纪的主观故意,在这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发生违纪行为。如某党员干部因为长期家庭经济紧张,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这种错误思想在头脑中不断发酵,有一个经其手的工程项目出现,而且该工程具备以权谋私的条件,那么这个党员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就会转化成违纪故意,从而实施违纪行为。二是违纪主观故意一旦产生,就会呈显连续性。违纪人员常常抓住监管漏洞,在最初几次尝试违纪得逞后,贪欲随之膨胀,从而连续作案,一发不可收拾,并从当初的某个领域的违纪扩展到其他领域。如兴山县纪委 2014 年查办的榛子乡石柱

4、村书记郭某违纪案,其违纪的开始只是通过虚报数额侵吞几百元的补偿资金,而这种小贪并不能满足其日益膨胀的私欲,郭某从此连续作案,最终导致其一笔侵吞集体资金十多万的违纪事实。3.从违纪客体看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极具相似,且日趋复杂。一是侵犯的客体具有相似性。监管的漏洞如果相似,那么发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往往也相似,其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必然相似。如 2012年*县纪委在查办一个村干部虚报冒领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案件中,发现粮食补贴的发放虽然是农业部门,但是基础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却是村委会,而农业部门对村委会上报的数据监管不严是一个监管漏洞,村干部利用该漏洞大肆虚报面积和户数,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该案查办后,我

5、们在全县其他乡镇也发现了类似的虚报冒领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案件,后来通过查阅全市、全国的类似案件,发现发生违纪的部位也极其相似。二是侵犯客体日趋复杂化。如果某种违纪行为只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那么该种违纪的违纪客体为简单客体;如果某种违纪行为同时侵害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那么该种违纪的违纪客体为复杂客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违纪行为往往同时侵犯多个社会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个违纪故意下的违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个客体,如挪用公款违纪主要是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违纪过程中,行为人可能利用公款经营牟利,这样就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

6、是违纪行为发生转变后同时侵犯多个客体,如私设小金库违纪主要是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违纪人后来将小金库中的部分资金予以侵吞,那么就又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这些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去分析。4.从违纪客观方面看违纪行为隐蔽性越来越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越来越难以辨别。一是违纪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高。农村腐败案件多为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往来作弊等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愈发隐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违纪行为穿上合法合规的”外衣“,如低保的评选表面上是通过村民代表开会选出的,但是村民代表多是村干部的”自己人“,在开会前人员名单早已内定;另一方面是不直接参与,装作表面上的”局外人“。如村级工

7、程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这样看起来手续全,程序合法,与村干部没有关系,但实际上中标人早已经与村干部串联好,就招投标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了合谋,所以中标人多为村干部的利益关系人。二是违纪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难以辨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如果不是公务行为,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村民自治行为,我国关于这一块的法律认定是十分模糊的。村组负责人往往以村民自治为名,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搞私下一对一谈判,对其行为到底是否违反党纪国法难以辨别。(二)从个案看农村腐败

8、案件发案的特殊规律1.心存侥幸的新型违纪趋势。20*年*县纪委查办了*镇小河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某违纪案,查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协调移民搬迁的便利条件,以合伙承建工程分红的形式,收受工程老板王某现金240 多万元。*某担任社区干部多年,其中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近 20年,由于法纪意识淡薄,在纪检机关办案初期,*某始终认为自己是与人合伙承建工程,所得利益是工程分红,不可能是受贿,坚信自己没有违纪更谈不上违法,直至被公诉至法院才恍然悔悟,认识到干股分红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新型受贿。由此可见,新型违纪行为不只是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只存在于文化素质较高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上,在农村这些违纪行为中同样存在,而

9、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现象应该引起纪检办案人员的重视。2.铤而走险的麻木违纪趋势。20*年*县纪委查办了高桥乡太阳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某违纪案,查明 20*年至 20*年,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分 6 次共计侵吞集体补偿款 21万多元。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周某在当村干部的前些年没有什么违纪行为,也为村里做了不少实事,家庭的负担让周某迈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其侵吞的 21 万多元并没有用于自我享受,而是主要用于家庭及子女开支。从该案情况看,村干部的另一面是一个家长,当家庭经济出现紧张、子女事业需要投入时,村干部往往容易抛弃干部身份及其应该遵守的底线,为了家庭铤而走险,逐渐偏离了正

10、确的方向,盲目触犯法纪,随着违纪次数的增多和涉案金额的增大,其违纪心理逐渐从最初的盲目变为麻木。3.”前腐后继“的连续违纪趋势。20*年*县纪委查办了峡口镇琚坪村原党总支书记周某违纪案,查明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资金 4 万多元,周某违纪案格外引人注目的不是其违纪的本身,而是其成长为村书记的过程。周某的父亲干了一辈子的村会计,与老村支书郑某搭档多年,周某先是被吸纳成为村民小组长,5 年前接替其父成为村会计,2 年前接替老村支书郑某成为村书记,周某成长为村负责人的经历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周某被查处后,其父亲及老村书记郑某先后被查处。从该案情况看,为了达到掩饰自己违纪的目的,老一届村组负

11、责人往往会挑选培育一名信得过的”自己人“来接任,接任者在接任前实际已经知晓或是参与了部分违纪活动,所以接任后往往会继续违纪,从而出现”前腐后继“现象。4.光环掩饰下的小官大贪趋势。20*年*县纪委查办了*镇泗湘溪村原党总支书记黄某违纪案,查明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支出、私分公款等手段,贪污受贿共计64 万多元。黄某被查处前以工作能力强、做事有魄力著称,村里老百姓不一定会听乡镇领导的,但一定会给老黄书记几分面子,黄某的办事能力甚至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红人“却悄然落马,长达 8 年的贪污腐败史,多达 24 笔的贪污腐败记录,这是我们所有党员干部必

12、须引以为戒的沉痛教训。黄某的案例告诉我们,百姓的信任、领导的重视有时并不能激励村干部廉洁行事、一心为公,村干部常常引以为傲,形成蛮横专制的性格特点,逐渐放松廉洁自律,并以光环为掩饰”边干边腐“,这几乎成了部分农村干部腐败的通病。二、运用发案规律办案的三点体会1.利用发案规律能够广辟案件线索来源。通过分析我县农村腐败案件发案规律,从个案入手,利用结伙作案高发的规律,顺藤摸瓜,往往能够发现窝案串案;从作案手段入手,利用同类案件手段相似性规律,有的放矢地展开调查,往往能够主动发现有效的案件线索;从作案领域入手,借鉴其他领域案件高发的规律,在本领域往往能够发现案件线索。2.利用发案规律能够抓住关键证据

13、。抓住某类案件的发案环节、作案手法等相似规律,果断出击,往往能够快速找到关键证人,发现关键证据,这样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能够及时固定证据,保证案件质量。3.利用发案规律要与个案相结合。规律具有普遍性,个案具有特殊性,在规律的运用中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每一个个案都符合办案规律,同一规律在个案中也有不同的特点,在办案实践中要善于区分、灵活运用。如同是虚报冒领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行为,虚报冒领的手法可能不尽相同,有的通过虚报面积、有的是虚报户数、有的是伪造表格,这个就需要灵活把握。三、运用发案规律防腐的四点建议1.健全农村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让”力度统一论 “走进农村。近年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

14、越来越大,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和民生工程,村级项目建设越来越多,资金流量越来越大,腐败案件也随之高发, ”小官大贪“、 ”前腐后继“等腐败现象相继出现,揭示了我国在农村腐败预防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李鸿忠书记强调抓发展与反腐败不能对立,强调反腐倡廉与改革发展的力度统一,但是力度统一论不能只停留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否则就会出现”牛栏关猫“、 ”棒打蚊子“的问题,农村更应落实反腐倡廉”力度统一论“。要出台农村基层党员廉政行为准则,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运行,切实把这些小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2.注重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选用。从近年来我县查办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案件来看,村干部这个”离人民群众最近的人“

15、逐步变成了”离人民群众最远的人“,村干部的动机不再是服务群众、带领群众致富,而是以权谋私、我比群众先富。俗话说”宁要好梨一个、不要烂梨一筐“,在村干部的选用上要更加慎重,一方面要规范选用程序,严禁领导拍板内定,严禁拉票贿选,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村干部选举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真正选出愿意为群众办事的干部、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公平正直的干部。3.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工作环境复杂,工资待遇低,常常面对诸多的物质利益诱惑,俗话说”利令智昏“,如果在其思想将要腐化变质的关键节点没有人提醒,往往容易误入歧途。我们查办的许多村干部最后都会感慨:

16、”当时要是有人提醒一下该多好啊。 “乡镇基层党委政府应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注重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通过法规学习、警示教育、案例剖析等方式,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开展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长效教育机制,筑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4.加大查处力度,发挥乡镇纪委的办案职能。当前由于乡镇纪委存在对办案工作重视不够、纪委书记分管事务过多、办案力量不强、能力不足等问题,村干部的违纪查办主要依靠县(区)纪委,而县(区)纪委不可能将全部的精力用于村干部案件查办,致使村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不够、连续性不强,查办的总是多数中的少数,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因此,要以纪检机关”三转“为契机,补强乡镇纪委办案力量,以业务培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高乡镇纪委办案能力,让乡镇纪委回归办案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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