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税务总局集中运维堡垒机集成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694合同编号:18JG-GK-00/18-300采购人(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中标供应商(乙方):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一、 定义1.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 项目编号:GC-HG41806943. 项目名称:税务总局集中运维堡垒机集成项目二、 合同标的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列设备:序号设备名称 型号模块或部件名称模块或部件数量模块或部件单价设备单价设备数量 折扣 小计账号管理模块 1 20000授权管理模块 1 30000集中认证模块 1 200001 堡垒机运维管理
2、系统UX-TYF-2000安全审计模块 1 30000100000 9 100% 900000审计管理模块 1 20000安全事件关联分析模块1 20000认证管理模块 1 20000运维环境安全集中管控模块1 900002统一门户管理系统统一用户访问管理系统安全加固模块 1 20000170000 2 50% 170000实时监控模块 1 50000行为录像审计模块 1 500003终端行为分析审计系统设备登录审计系统 行为分析模块 1 60000160000 1 50% 800004 系统集成 安装调试费 400005 维护与技术支持费(3 年) 3年产品制造厂商原厂服务 240000合
3、计 1430000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 安装期限:60 天。三、 合同价格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佰肆拾叁万元;(小写)1430000.00 元。四、 付款方式1. 合同签订后,货物全部到达安装现场,全部安装完毕,加电调试完成,并与其他系统完成整体集成,经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70%(不超过项目当年可执行预算),即人民币元(大写)壹佰万零壹仟元 ;(小写)1001000.00 元;2. 合同货物的保修期(合同货物的保修期自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算)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即人民币元(大写)肆拾贰
4、万玖仟元;(小写)429000.00 元。五、 交货1.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2. 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3.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 其他约定事项:无。六、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五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七、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方式1. 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2. 乙方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服务的时间是:每周 7 天 24 小时(工作时间)。3.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 小时内予以答复
5、,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4.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24 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货物,乙方应提供与该货物同一型号的备用货物。5.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 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如果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和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后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八、 违约责任1. 延期交货或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交
6、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0.2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上述逾期超过 20 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 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 其它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九、 联系方式甲方: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朱海燕 孙立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 邮编:100038电话: 010-63418016 传真:010-63417080开户银行及帐号:建行北京万寿路支行 11001
7、079300056000377-0010乙方: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吴永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2 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11 层 1111-1113 室 邮编:电话:010-82886998 13910537979 传真:010-82886338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01091448700120105109956十、 争议的解决本项目选择第二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所述第一种办法解决争议。十一、 履约保证金1.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2. 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终验合格后五个
8、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货物和服务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 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9、,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2.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3.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 (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4.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5. “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
10、进行的检测与查验。6.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7.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8. “保修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9.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0.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
11、(公)约的有关规定。11. “招标文件”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12. “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的投标文件。13.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二、 合同标的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设备列表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 备件清单、专用工属具清单:详见附件。三、 合同价格1. 合同总金额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 本合同
12、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财产及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调试、及安装位置调整布置、使用环境形成或恢复等费用,是在竣工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3. 合同货物详细目录及销售价格见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四、 支付和结算方式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 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3. 付款方式:(1) 到货、检验后付款:合同货物全部运抵交货地点、安装到位、试运行完成,经甲方核对无误、检验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七
1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货款,支付比例、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 保修期满后付款:合同货物的保修期(合同货物的保修期自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算)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支付比例、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作为本合同最终结款。4. 乙方在收到甲方每一笔付款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5.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
14、。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6. 除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收货且事先书面同意代为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形外,均只应当由甲方或最终用户直接与乙方付款结算,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或任何其它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甲方或最终用户追索而不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追索。五、 交货1.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 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
15、至交货竣工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 。即便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3.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4.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竣工交付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竣工交付收货单或其它名城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竣工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 乙方应在货物
16、运到甲方地点日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6.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交货日期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若由于业主场地狭窄,乙方必须根据总包方的工程进度和书面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总包方应当根据自身工程进度,在洽当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组织制造、交货和安装,如因总包方安排不当,其责自负。8. 运输方式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六、 包装和标记1. 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2. 若合同货物采用集装箱装运的,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千克):尺寸(长 宽高,以厘米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