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警察学院章程序言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 1950 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1982 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2001 年,公安学校与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12 年 3 月,学院升格为重庆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自创建以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强校”的办学理念,彰显培育忠诚警魂、强化纪律作风的精神,坚持依托公安行业、立足公安实践、服务公安需要、培养公安人才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公安特色、学科比较优势突出的西部一流公安院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
2、,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权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警察学院。英文译名为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为 CQPC。2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 666 号。学校域名为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章 办学功能第六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以立德树人育警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的实战化教学、科研、培训体系,努力建设高水平公安院校。第七条 学校大力发展公安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忠诚可靠、具有人民警察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系统掌握公安专业学科知识和业务技能、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承担在职人民警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重庆公安民警培训主阵地作用,推动重庆公安智库建设,努力实现教学科研与公安实战深度融合。第九条 学校突出校局深度共建办学特色,与公安机关共建公安教育和科研平台,共同举
4、办公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编制质量标准、培育专业人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实现公安教育与公安实战有机衔接。第十条 学校坚持从严治校,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实行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着力打造警察职3业文化和育人育警氛围。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实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等学科,满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求。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持从严、择优录取学生,及时公开招录政策、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质量
5、,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实战化为导向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模式,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各环节。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科学的人才培养观和实战牵引、特色发展的理念,致力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更加合理、自身办学定位更加清晰、教学保障机制更加高效、内部治理机制和培养质量自我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探索建立健全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三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命机制等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
6、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4(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等活动;(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确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教职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维护受教育者、教
7、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保证学术民主与自由;(四)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七)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教职工第十九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5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职能和权限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对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施管理。第二十一
8、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带薪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救济;(七)法律
9、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公安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三)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6(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和荣誉制度。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做出突
10、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继续学习和培训进修的机会。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规范的程序,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实战教官、特邀研究员等,外聘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期间,依据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
11、行义务。第五章 学生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7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友文化、后勤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救济
12、;(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培育警察职业精神;(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三)勤奋学习,严格训练,自觉完成规定学业,熟悉掌握警察职业技能;(四)尊敬师长,正己修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或者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8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体
13、现公安院校特点的警务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申辩并提起申诉;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有权提出申诉、控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或者控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组织和团体,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
14、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另行约定。第六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中国共产党重庆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 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9(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
15、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
16、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10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
17、教风。(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四十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 )是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