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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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要求设立的,由市财政单独列支,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开发、培养、使用和奖励等,将按照财政收入增幅情况逐年增加。全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尽快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和市级资金相互配套、相互弥补,整合功能、统筹使用。第三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财政专

2、项拨款;(二)上级划拨、资助、奖励资金;(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四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负责承办审核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和使用监管工作。第五条人才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存下一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继续使用。第二章使用第六条资金使用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二)服务全局,突出重点;(三)分项申报,按实结算;(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五)严格审批,严格监管。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 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 中规定的专项人才津贴、经费资助和奖励支出;(二)用于*市人才工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规定的项目资助和奖励支出;(三)用于*市优秀人才评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规定的各项奖励支出;(四)人才工作日常经费支出;(五)其他重大人才活动经费支出。第八条经费申请、审批及划拨:(一)由申请单位填写*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项目计划书,报市委人才办审核确认。(二)市委人才办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提出意见建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市财政局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中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及时划拨经费,并将划

4、拨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四)人才工作日常经费开支由市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副部长审批。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第十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第十一条每年 12 月底前,受资助单位应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1 月底前,市委人才办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市人才

5、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委人才办有权暂缓、终止拨付,直至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研究,未能如期完成的;(五)有偷、逃、漏税行为被查处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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