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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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司法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近几年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109 号)精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上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 (桂司办201638 号)要求,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我市先行先试,创新工作,以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

2、故纠纷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自 2012 年以来,我市共建立医患纠纷调委会 8个,交通事故调委会 7 个,劳动争议调委会 16 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 14 个。共调解医疗纠纷 87 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1105 件,劳动争议纠纷 378 件。二、主要做法(一)进一步提高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201193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109 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识

3、到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向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领域延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我市根据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多发的实际和特点,重点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规范组织名称和标牌、标识,健全各项制度,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我市

4、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目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共 51 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共 37 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共 79 人。三是建立健全专家库。目前,我市已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医学专家库共 61 人,法学专家库共 120 人。(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年 8 月,我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司通*16 号) ,按照“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规范化要求,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

5、,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等方面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积极推进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调处、培训、考评、统计、文书档案、回访、奖惩、信息报送、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二是积极推进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口头调解的纠纷也进行书面记录。统一案件质量审查标准,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和群众的满意率。三是积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三调合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年 4 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崇左市

6、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司法局、崇左市卫生院关于构建多元化解医患纠纷联运机制实施意见 (崇中法会*2 号) ,指导全市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联调联解工作机制。(四)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基础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今年以来,全市共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34.47 万元,其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经费 5 万元。各县(市、区)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三、存在问题(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知名度和公信

7、力不高。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一般直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解决,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达成协议的,就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解决纠纷,基本没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专业调委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没有充分地看到专业调委会在及时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特别是负有组建主体责任的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这项工作看作是一项硬指标,而把它当作是一项软任务,在落实党委政府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上,行动不够积极。(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经费保障上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行业

8、主管部门没有把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在经费上的支持力度也不够,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专业调委会作用的发挥。(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作用的发挥上不够到位。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对专业调委会建设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的专业调委会只有一间房;有的专业调委会只有一个人;有的甚至只有一个空架子,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均没有到位,致使专业调委会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四、下一步工作措施(一)进一步深化对抓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抓

9、好专业调委会建设作为落实第一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二)进一步强化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督促县(市、区)各相关单位特别是专业调委会还未组建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建本行业专业调委会,确保各级专业调委会应建尽建。要协调解决好专业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专业调委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给社会的是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必须要有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经费、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切实保障专业调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四)进一步加大对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检查考评的力度。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织领导,加强协调督办和检查考核的力度,并将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纳入年度综治目标考核之中,为专业调委会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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