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鄂经院发201722 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实施。湖北经济学院 2017 年 5 月 2 日 2 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导向作用,健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收入分配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优化分配结构和比例。(二)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以工作业绩与
2、实际贡献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为依据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三)一线倾斜,自主分配。分配向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加大二级单位分配力度和自主权。(四)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统筹考虑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五)加强考核,强化监督。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各二级单位分配须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二、实施范围(一)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3 (二)本办法涉及到专任教师、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系列与等级的界定,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有关文件执行。(三)企业化
3、实体依据学校管理办法,参照学校标准或自行制定绩效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三、绩效工资构成及规定绩效工资包括保留性绩效工资和分配性绩效工资。(一)保留性绩效工资按政策暂时保留的发放项目,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政策性补贴:(1)工改保留津贴补贴;(2)女职工卫生费。2改革性补贴:(1)住房补贴;(2)交通补贴;(3)物业管理补贴;(4)住房公积金。3奖励性补贴:学校获得省里规定的奖项后按文件标准发放。(二)分配性绩效工资分配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学校在核定总量内,根据财力编制年度预算方案,设定二者比例大体
4、为 4:6。 4 四、分配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26 号) ,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档次标准发放,具体计算公式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系数/12。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由分配性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和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分配性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 =(岗位职数岗位系数)岗位系数按鄂人社发201226 号文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执行(见附表 1)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月统一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奖励性绩效(业绩奖励
5、) 、奖励性绩效(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奖励性绩效(专项奖励)和奖励性绩效(其他奖励)四项。1奖励性绩效(业绩奖励)奖励性绩效(业绩奖励)由学校核定划拨经费,各二级单位自主分配。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单位按月报送的发放明细表 5 或异动表先预发,年终结算。(1)教学单位经费核定根据改革前后绩效不减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同口径总额扣减因基本工资调整需纳入额度和本年度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后核拨(岗位绩效划拨分值见附表 2) ;依据学院教师超额教学工作总量,按每课时 60 元标准划拨;依据学院上一年度完成教学工作量占全校总量的比重划拨教育教学调剂金;依据学院实际在编在岗非专任教师人数划拨履职尽责调剂金;依据
6、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折合人数按一定标准划拨办学规模调剂金。(2)非教学单位经费核定根据改革前后绩效不减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同口径总额扣减因基本工资调整需纳入额度和本年度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后核拨(岗位绩效划拨分值见附表 2) ;依据实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数划拨履职尽责调剂金。2奖励性绩效(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分为目标责任管理先进单位奖励、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责任津贴两部分。学校年终对各二级单位进行 6 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先进单位奖励,奖励经费由单位自主分配,年终发放。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责任津贴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标准上浮 20%、基本合格的
7、下调 20%、不合格的停发。3奖励性绩效(专项奖励)专项奖励设置教学奖励、科研教研奖励、发展贡献业绩奖励和人才工程类津贴等。(1)教学奖励、科研教研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年终发放。(2)发展贡献业绩奖励由个人、团队、单位申报或由校领导提名,经学校审定后发放。(3)人才工程类津贴是学校为吸引和培育优秀拔尖人才设立的专项津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4奖励性绩效(其他奖励)经学校研究决定发放的其他纳入总量管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五、有关规定(一)中层正职干部不参与二级单位的绩效分配(教学单位自主创收分配除外) ,在经考核后由学校统一分配。(二)教学单位院长、副院长的绩效分配:1院长年度教学
8、工作量减免 50%,课堂教学标准课时每 7 周不超过 4 课时,年度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不超过所选岗位类型额定标准,超过部分不计酬;副院长年度教学工作量减免 35%,课堂教学标准课时每周不超过 8 课时,年度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不超过 500 个课时,超过部分不计酬。2院长、副院长除管理责任津贴外每年增发行政岗位补贴 8000 元、4000 元。3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岗位分值标准就高原则执行。(三)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在聘期内确定为教师岗位的享受相应待遇,实行管理职责和教学科研职责双重考核;确定为管理岗位的按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其课堂教学每周 4课时以内按每课时 60 元计发酬
9、金,超过部分不计酬。(四)聘用在教师岗位辅导员的超额教学工作量部分不计发超课时酬金,高水平科研成果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励。(五)非教学人员经批准承担教学任务的,其课酬标准按每课时 30 元计发。(六)教学考试监考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再从学院调剂金中支付。(七)个人绩效工资异动发放时间计算到月份。当年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新进教职工等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新进教职工进校时间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计发,不足半个月的按半月 8 计发;岗位发生异动的,从异动次月起按标准计发;调出、辞职、解聘的,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核拨到单位的,以当年 7 月 1 日为界点,超过半年的按全年标准核拨,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核拨
10、。(八)各教学单位可使用创收资金用于绩效奖励,资金使用比例与额度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绩效奖励方案与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九)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内外脱产进修培训、工作的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绩效工资发放按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全年分配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奖励)的 50%;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聘期最后一年分配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聘期最后一年分配性绩效工资的 50%。2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停发所有工资待遇。3专任教师未完成年
11、度额定教学工作量的(经学校批准减免除外) ,根据未完成比例扣减等比例的分配性绩效工资。4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工资: 9 (1)经批准休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 90%发放;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70%发放。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扣发,原则上超过 1 个月的按 50%发放,超过 6 个月的停发。(2)请事假按工作日天数全额扣减分配性绩效工资,每月按 21.75 个工作日折算。全年事假累计 30 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分配性绩效工资。(3)
12、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按 3 倍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 7 天的,扣发 1 个月的全部工资收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4)女职工休产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单位分配方案执行。5受警告处分的,扣发 1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的,扣发 3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按相关文件确定外,扣发 6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6待聘人员在待岗期间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 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
13、标准低于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 10 行。六、附则(一)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分配明细(含全年应发、预发、结算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人事处审核备案。(二)未经学校审批,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得在绩效工资以外自发超发津贴补贴。(三)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绩效津贴实施办法 (鄂经院发201179 号)同时废止。若国家、湖北省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2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