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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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历史遗留】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是指:(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二)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第三条 【复垦原则】土地复垦应当坚持耕地优先。生产建设活动损毁耕地以及临时占用耕地造成损毁的,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损毁其他土地的,也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四条 【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能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五条 【编制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 【方案格式】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损毁土地 10 亩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第七条 【方案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3、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阶段,编制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跨县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应当附以县为单位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并按年度分解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第八条 【审查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通过审查:(一)土地利用现状准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

4、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工程布局合理;(四)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合理;(五)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符合实际;(六)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充足且计提与使用方案清晰;(七)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八)土地复垦保障措施可行;(九)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十)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附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或者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在土地复垦阶段划定、工程布局、费用安排、工程措施等方面与土地复垦方案统筹一致。第九条 【审查意见】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

5、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第十条 【补充编制方案】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生产建设周期少于两年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结束前三个月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重新编制方

6、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因情况变化需要新临时占用土地,以及采矿权发生扩界变更等重大内容调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原审查机关审查。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落实土地复垦预算,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

7、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复垦帐户】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计提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计提的土地复垦费用,归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采矿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再计提土地复垦费用。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计提的土地复垦费用进行管理。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中规定的资金数额应当以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预算为依据,并明确土地复垦费用计提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

8、序、条件等管理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 【防控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 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深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三十厘米。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

9、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五年以上的跟踪评价,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二)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三)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

10、用、管理等情况;(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第十九条 【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确实没有条件自行复垦的,或者复垦土地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可以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代复垦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第二十条 【损失补偿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损失补偿费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二)青苗补偿费;(三)地面沉降等造成房屋损坏补偿费;(四)土地损毁等造成农用地地力下降补偿费;(五)水源破坏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补偿

11、费;(六)其他补偿费。第二十一条 【义务转移】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价】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原因、损毁时间、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第二十三条 【历史遗留认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12、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第二十四条 【复垦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并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和工程及资金安排;(二)合理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确定利用方向;(三)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四)实施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复垦计划】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

13、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一)土地复垦费;(二)耕地开垦费;(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五)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六)可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七)其他可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第二十七条 【申请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图;(二)地籍变更资

14、料;(三)监理总结报告;(四)质量评估报告;(五)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报告;(六)自查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七)其他检测报告。第二十八条 【分级验收】生产建设周期长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同意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九条 【验收内容】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土地、矿产资源、水利、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二)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三)工程建设质量;(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五)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六)工程管护措施。第三十条 【结果公示】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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