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检查裁量指导标准【201607】许可事项 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检查过程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要件 1、宗教活动场所建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第一步:具体负责人审核上报材料 第二步:实地检查 第三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领导 第四步:根据检查结果指导工作许可事项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
2、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 426 号)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要件1、检查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等相关文件办理流程第一步:具体负责人审核上报材料 第二步:实地检查 第三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领导 第四步:根据检查结果指导工作
3、许可事项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七条第二款“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过程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要件1、拟设立宗教活动场(处)所所在地宗教团体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宗教活动场(处)所所在地区市县宗教事务局的审核意见;3、拟设立宗教活动场(处)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4、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7、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8、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9、必要的资金证明; 10、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11、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第一步:具体负责人审核上报材料 第二步:实地检查 第三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领导 第四步:根据检查结果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