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发 放 程 序 及 其 现 场 审 核金绍道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发 放 程 序 及 其 现 场 审 核 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1、前言 2、开始依法查处时间 3、分类分级许可及其委托 4、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二、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2、审核标准 3、 不符合项不超过一般项总数百分比的计算值 三、申请表等表的填写事项 四、 几点参考意见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1、前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 200799号)与卫生部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相比,
2、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1)、 适用范围:卫生部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省的发放管理程序,增加了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2)、许可条件方面,申请材料增加了 “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3)、分类分级许可管理方面,在审查申请资料,对现场进行审核时,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轻微的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其他的没有改变,因为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强调的是程序,监管的力度等方面完全按照卫生部的管理办法。所以,今天以卫生部的放射诊疗规定为主轴,结合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为基础,重点
3、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操作程序、如何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2、开始依法查处时间: 2008年 1月 1日起,未取得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将依法进行查处。3、分类分级许可及其委托* 分类分级许可管理* 上级可以委托下级现场审核* 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打包* 辖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分类:核医学、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象诊断四类。按照行政管理分级:省级、市级、市级(县、区)三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时开展核医学和放射治疗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医学和放射治疗项目的现场审核、决定、发证;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时开展介入放射学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的审查
4、、现场审核、决定、发证;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的现场审核(必须提出审核结论)。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开展 X射线影象诊断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审核、决定、发证;负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项目的现场审核(必须提出审核结论) 。 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确定。4、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理想态示意:资料准备 申请 受理 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 决定 发证 科目登记1)、资料准备: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对照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进行现场审核,并给出审核结论;对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5、2)、申请: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明文件(复印件);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八
6、)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 受理: 一次性,谁发证谁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可以缓交)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4)、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对现场进行审核时,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 职业病危
7、害严重 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轻微的项目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 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 “建议批准 ”、 “建议整改 ”或 “建议不批准 ”的结论。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查决定。5)、发证: 审核结论为 “ 建议批准 ”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审核结论为 “ 建议整改 ”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审查或复核结论为 “ 建议不批准 ”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6)、登记: 由放射诊疗机构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科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