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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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我市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制定政府规章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下称办法),于 2018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是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我市于 2002 年制定了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 200230 号

2、),为 我市依法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支撑。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200230 号) 实施 15 年来,我市城乡建 设档案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2005 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实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原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2002 30 号)已不适应 我市现在及未来城乡规划2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市于 2015 年取得地方立法权,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我市多年来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方面的经验予以明晰和固定,并通过政府规章建立全市城乡建设档案更科

3、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制定的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面向当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际需求的政府规章,本办法公布实施的同时,原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2002 30号)同时废止。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广东省档案条例;参考依据: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三、 办法主要内容3办法共五章三十条,重点规定以下内容:(一)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城乡建设档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 办

4、法第四条、第五条明晰各部门、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具体为: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本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收集保管工作。(二)规定城乡建设档案归档和保管责任。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个人的归档责任,具体为:建设单位

5、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4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三)明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档案范围。 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的档案范围,具体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1.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2.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

6、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4.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档案;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四)明确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 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具体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5文件。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认可文件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7、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五)明确城乡建设档案报送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程序,具体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接收文件;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或委托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每项建设工程应当至少编制两套档案,一套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

8、同约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档案或者档案复印件。此外,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还具体规定了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具体报送要求。(六)其他内容。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衔接了水利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以及重大建设6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程序,具体为:属于市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9、市水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建设单位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涉及内容重合的,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意见进行衔接,避免不同标准和重复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造成影响。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中间检查和档案专项验收。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

10、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7四、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档案报送的具体做法凡在中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除外)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按照如下程序实施:1、属于中山市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下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同时发出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将工程档案的内容、质量、验收及移交等要求一次性告知。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城建档案馆为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服务。2、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3、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11、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竣工验收备案时,需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4、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8建设单位需要做什么?领取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时间: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向城建档案馆获取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咨询和指导(时间:工程施工过程中)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或者按照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办理(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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