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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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厦门市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诚信意识,营造法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旅发委”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 3 条 对厦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景区、乡村旅游单位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2众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四条 厦门市旅发委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和查询等。厦门市旅发委相关处室、所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旅游公

3、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第五条 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第 2 章 信用信息分类第 6 条 厦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重点监测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第 7 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3

4、人员的基础情况。(1)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人工商登记信息;2、法人经营许可信息;3、法人资质等级信息;4、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法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法人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2)旅游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从业人员身份登记信息;2、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3、从业人员资质登记信息;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从业人员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第 8 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经营

5、者及旅游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一)旅游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二)旅游经营者获得省级(含)以上行业专业组织认定的服务水平和资质等级(如绿色饭店、金钥匙服务)的;(三)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三年无涉旅违法违规和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记录,且旅游团队游客满意度指数排名进入全市前 10 位的。第 9 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经营

6、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处罚、禁入限制、违反信用承诺记录等监管类信息;(2)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重点监测对象名单信息;(3)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信息;(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 10 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监测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记录。主5要包括以下内容:(1)旅游经营者违反信用承诺记录;(2)旅游经营者每年发生确有责任的有效投诉达 6 次以

7、上(含本数)的;(3)因旅游经营者原因引发较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且旅游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的;(4)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拒不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因违反涉旅法律法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依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 26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

8、责任的;(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6(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旅游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

9、整而相应调整。第 3 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 12 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和更新。我市旅游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由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旅游质监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季度采集。第 13 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7(1)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市旅发委相关职能处室、所,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收集上报;(2)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由市旅发委相关职能处室、所,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收集上报;(3)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警示信息,由市旅发委牵头组织,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

10、制,对查实的涉旅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旅发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采集;(4)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重点监测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由市旅发委相关职能处室、所,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提供。相关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上述旅游信用信息由市旅游质监所负责汇总、录入。第 14 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市旅游质监所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提交的信息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不得虚构或者篡改。第 4 章 信用信息管理8第 15 条 市旅发委建立“一库一网”(旅游行业信用信息

11、数据库、厦门旅游信用网),全面加强旅游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公示等管理工作。第 16 条 市旅发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重点监测信息、联合惩戒信息为基础的旅游信用档案,实行永久保存。市旅发委应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备份,防止丢失。第 17 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设定。(1)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2)基本信息,有效期限至法人终止之后满 3 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 1;(3)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与记录期限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直至记录被取消之日止 2;(4)

12、警示信息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3,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本期限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2 本期限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3 本期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9(5)重点监测信息有效期限一般为 1 年 4,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联合惩戒信息有效期限一般为 2 年 5,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提前解除记录。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市旅发委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永

13、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第 18 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分为社会公开、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社会公开是指可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授权查询是指需由旅游管理部门授权同意才能被查询知悉。政务共享是指信息提供主体间有条件的共享、查询和使用。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4 本期限根据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5 本期限根据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 26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制定。10第 19 条 市旅发委通过“厦门旅游信用网”向

14、社会披露旅游公共信用信息中属于社会公开的部分。第 20 条 市旅发委通过“厦门旅游信用网”公布旅游信用信息,供社会监督。旅游信用信息公布事项如下:(1)旅游经营者基本信息公布的事项应包括旅游经营者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码、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等基本信息;(2)旅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布的事项应包括姓名性别、导游证号、资质等级、隶属单位等基本信息;(3)良好信息公布的事项应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受表彰表扬事项、证明文件信件等信息;(4)警示信息、重点监测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旅游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市旅发委面向社会提供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厦门旅游信用网”,或者市旅发委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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