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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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社会效益,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主要原则】平台遵循“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支撑研发、服务创新”的原则,通过统筹优化管理,向相关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培育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是新时期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 3 条 【定义分类】本办法所述平台,须为我市培育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或

2、在相关产业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平台应具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及人才队伍。主要包括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等三种类型。第 4 条 【技术研发平台】是指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2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需求的各种技术研发平台。第 5 条 【资源共享平台】是指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研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以及为研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平台。第 6 条 【成果转化平台】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创新

3、性组织或实体机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 7 条 【决策机构】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编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第 8 条 【管理机构】委托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拟建平台策划等相关工作;(二)组织对在建平台的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验收;(三)负责对已建成平台的备案、绩效考核、运营扶持等管理工作。3第三章 平台建设第 9 条 【平台建设】本章特指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平台。鼓励高校、

4、大院大所与我市共建平台,鼓励市区两级合作建设平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及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平台建设。 第 10 条 【建设流程】(1)根据全市产业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主导产业、未来产业为重点,市科技局制定市级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要点,并向社会发布。(2)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平台建设立项管理按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 201858 号)实施。(三)平台建设期一般为 3 年,鼓励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建设期间,平台承担单位应向产研院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并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工作,建设完成后由产研院组织验收。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绩效考核第 1

5、1 条 【统一管理】本办法颁布前由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各类平台,须纳入统一管理;社会资本自主建设的平台可采取自愿原则,经申请审核备案后,纳入统一管理。对纳入管理的平台,确认为“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其行政隶属关系和运营主体不变。4第 12 条 【运营扶持】产研院按照产业和社会需求,整合市级平台优势资源,促进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建立有利于市级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并组建综合性虚拟平台,采用创新券方式对提供服务的市级平台进行运营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文制定)。第 13 条 【动态管理】市级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报送一次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每 2 年由

6、产研院组织一次绩效考核。第 14 条 【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高于当年参加考核平台总数的 20%)。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市级平台,可申请平台滚动支持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平台,暂停运营扶持,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 15 条 【处罚措施】平台承担单位和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平台资格,平台承担单位 5 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市级平台。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参与考核或者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

7、止的;(四)以虚假材料套取平台扶持资金,或在平台建设、中期评估、验收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科技局将终止平5台建设、取消平台资格,不再拨付资助余额并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平台承担单位和法人将被列入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记录,5 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五)平台承担单位不配合绩效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3 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第 16 条 【变更事项】市级平台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 个月内,向产研院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 17 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 18 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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