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C-10-06访问人员 /实习生/ 返聘人员离所审批表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来所时间聘用部门 学历 所在单位离所原因本人确定已将本人工作记录和资料全部归还,且未留任何复印件及复制品,并确保不会将其用于新技术的设计与开发,撰写论文或申请知识产权。本人签字:年 月 日所在部门意 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保密处意见*非涉密人员,无需审批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综合管理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人事处意 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备 注注意:请认真阅读如下提醒。RSC-10-06提醒:1、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2、 根据研究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规定,员工对其接触到的研究所的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未公开的知识产权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随离职、退休而结束。3、 员工/博士后/访问人员/返聘人员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研究所,应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和资料(包括任何形式的)交还给研究所,不得存留任何复制品,并且保证“已将工作记录和资料全部归还,且未留任何复印件及复制品” ,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本人已阅读上述提醒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