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 生 育 审 批 表制 表 机 关 : 湖 南 省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登记编号:丈夫姓名 民 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职业 妻子姓名 民 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职业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体状况 现有子女基本情况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体状况 要求再生育理由:申请人(签名):(男) (女) 年 月 日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年 月 日 (公章) 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年 月 日 (公章) 现有子女身体状况鉴定结果(现有子女系病残儿时填写)鉴定单位: 年 月 日
2、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年 月 日(公章) 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小组审批意见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公章) 生育证发放 登 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考注 : 1、 符 合 湖 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生 育 调 节 有 关 规 定 , 要求 再 生 育 子 女 的 夫 妻 应 在 怀 孕 前 向 女 方 所 在 单 位 或 村 ( 居 ) 委 会 计 生 专 干领 取 并 填 写 本 再 生 育 申 批 表 ;2、 申 请 人 携 带 填 好 的 本 再 生 育 审 批 表 到 夫 妻 双 方 所 在 单 位 或 村( 居 ) 民 委 员 会
3、 签 署 意 见 后 , 携 带 本 表 及 有 关 材 料 到 女 方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或 户 口 所 在 地 ( 婚 入 地 ) 乡 ( 镇 、 街 道 ) 计 生 办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3、 女 方 所 在 乡 ( 镇 、 街 道 ) 计 生 办 接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调 查 核 实 申 请 人 婚 育 状 况 , 并 在 审 批 表 内 签 署 意 见 , 然 后 将 所 有 材 料 报 送发 证 机 关 ;4、 发 证 机 关 收 到 上 报 材 料 10 日 内 , 由 本 机 关 政 策 法 规 工 作 机 构 审批 材 料 后 提 出
4、 初 审 意 见 , 并 报 生 育 证 审 批 小 组 集 体 审 批 ;5、 经 审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 由 发 证 机 关 的 计 划 统 计 工 作 机 构 通 知 乡 镇 、 街道 计 生 办 , 督 促 申 请 人 双 方 所 在 单 位 或 村 ( 居 ) 委 会 张 榜 公 示 。 5 日 后无 举 报 或 异 议 的 , 签 发 生 育 证 , 由 乡 镇 、 街 道 计 生 办 领 回 并 送 给 申 请 人 。6、 副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和 计 划 生 育 人 员 再 生 育 子 女 , 须 报 市 ( 州 ) 人 口 和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计 划 统 计 工 作 机 构 备 案 。 副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再 生 育 , 须 报 省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计 划 统 计 工 作 机 构 备 案 。7、 审 批 编 号 以 县 ( 市 、 区 ) 为 单 位 填 写 。 前 两 位 为 审 批 发 放 年 度 , 后四 位 按 审 批 顺 序 0001 开 始 编 号 。 如 0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