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公安 分局 派出所:本人(单位) 将坐落在 社区内的 房屋出租。本人(单位)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1995)第 24 号令) ,自觉履行以下治安责任: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督促其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三、对承租人的居民身份信息和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可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保证人: 年 月 日注:1.此保证书须由房主或房屋出租单位负责人签订,房屋出租单位还须加盖单位公章。2.此保证书一式两份,由派出所、房屋出租人(单位)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