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 所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法定代表人姓 名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投资总额(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
2、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3、名称。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 ”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事 项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清 算 组(清 算 委 员 会 )成 员负 责 人 联系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 定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全体股东
4、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必填项)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姓 名 国别(地区)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产生方式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住 所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公司盖章年 月 日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附表 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5、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姓名_ 国别(地区)_ 身份证件类型_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_ 产生方式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1、 “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 、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2、 “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 ;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姓名_ 国别(地区)_ 身份证件类型_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_ 产生方式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备注事项同上姓名_ 国别(地区)_ 身份证件类型_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_ 产生方式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6、粘贴处)备注事项同上附表 3股东(发起人) 、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股东(发起人) 、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出资(认缴)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附表 4联络员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2、 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 5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
7、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产权所有人是否属于公告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 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 否 实际经营场所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 )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
8、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6.知 晓 苏 州 市 市 场 主 体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禁 设 区 域 清 单
9、, 不 在 禁 设 区 域 内 从 事 禁 止 项目 。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 月 日 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