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第五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为了规范苏州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委托监测工作,确保监测质量,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现提出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如下。一、监测机构资质要求承担委托监测任务的机构需通过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具备法定监测资质,其承担的委托监测工作内容符合经批准的监测能力
2、及其限制范围。二、监测仪器检定要求实施监测所使用的仪器需定期送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确保仪器在监测期间处于检定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在监测报告中需注明仪器的检定信息。三、监测方法依据及评价标准要求实施监测所采用的监测方法依据及监测结果评价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和适用,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四、监测点位布设要求需对含源容器和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布点监测,并在监测报告中绘制出监测布点示意图,对于监测点位不能用定性描述准确定位的情况,必须用方向和距离等要素作出准确的定位描述。2五、装置特征描述和监测工况要求在监测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合理控制核技术利用装置的工况,在监测报告中需对核技术利用装置的特征和
3、工况进行描述。1、放射源装置需描述放射源的核素名称、出厂活度、现有活度、编码和使用场所等有关信息;如含源容器设有限束器、源闸,监测期间限束器、源闸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2、射线装置需描述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额定参数(管电压、管电流) 、监测期间实际参数(管电压、管电流)水平、使用场所等信息;监测期间射线装置须处于开机状态,运行参数(管电压、管电流)达到实际使用状态的正常水平,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六、监测结论要求在监测结论中需根据评价标准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同时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所致辐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年有效剂量进行估算和评价;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需提出整改建议。七、有关说明1、本技术要求为试行版本,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适时进行修订。2、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技术要求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形成建议时,可及时向我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