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 3 号)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公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附: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2014 年 2 月 10 日2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大理市人民政府(2014 年 2 月 10 日)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大理古城保护管理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
2、民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大理市人民政府书面委托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组织举行了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听证事项就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内容是否适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305:00 在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东会议室举行。三、听证会有关参加人员名单(一)听证
3、主持人杨军标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常务副局长(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3杨振超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副局长洪碧辉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副局长(三)听证监察人杨颖聪 大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奎 毅 大理市法制局副局长赵作彪 大理旅游度假区监察室主任(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杨 红 大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市人大代表)李 庆 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政协委员)段 伟 大理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张继红 大理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瞿 霞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长 廖众群 大理市工商局古城分局局长李融冰 大理市园林局副局长张 翔 大理市公安局副政委马品信 大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徐 华 大
4、理市旅游局副局长梁昊丹 大理市大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赵建斌 大理古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段思强 大理旅游集团蝴蝶泉公园分公司职工王榆兰 大理市大理镇五华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朱爱萍 大理市大理镇魁阁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4李国华 大理古城龙泉酒店负责人 朱新粒 大理古城桂苑居客栈负责人李 倩 大理古城经营户代表胡 成 大理古城人民路地摊经营户蒲胜光 大理市大理镇玉洱社区居委会居民四、听证代表的听证意见和建议到会的 20 名听证代表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普遍认为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听证稿听证稿总体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加强大理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听
5、证稿应在充分吸收各方听证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及时出台执行;同时对听证稿的文字及内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听证意见、建议,经梳理归纳主要有以下 24 条:(一)关于听证稿第一章总则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1、听证稿第四条古城的区域划分上应该对核心区、重点区再梳理,对控制区和协调区设章制条,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2、将听证稿第四条中的“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即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 为“ 古城保 护详细规划”或者“ 古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3、将听证稿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删除。4、将听证稿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修改 为“ 受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
6、部 门委托”。55、将听证稿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城维护费” 及其他涉及到的地方,统一修改为已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执行的收费名称:“古城维护费 ”。6、将听证稿总则第八条与第二章第十三条的内容合并。(二)关于听证稿第二章保护管理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7、将听证稿第九条中的三、四款合并。8、将听证稿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实木建筑建材” 扩大修改为“石 头 、砖 木等” 。9、古城内规划建筑项目(如在古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应规定按级别报批。10、听证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都是禁止活动和行为,是否合并,建议作进一步研究;禁止行为尽量归并,不要重复。11、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五)项
7、和第(六)项规定合并,增加禁止“侵占绿地 ”,在第(七) 项中增加禁止“强买强卖”、 “尾追兜售”的规定。12、在保护管理中,突出消防安全内容,规范并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火把,以及影响古城形象的不文明行为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三)关于听证稿第三章经营管理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13、进一步细化经营管理方面内容。14、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应以对外部管理为主,对管理部门的内部操作程序和要求可简化或者删除。615、个体户的登记可能改为备案制,建议结合到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对个体户企业年检和备案制度在文字上作调整。16、在准营证办理上,消防不达标的在准营证办理上要一票否决。17、第二十九条与第二十四条
8、的条款有重复,建议第二十五条到二十七条合并。18、准营证的管理上增加撤销准营证的规定,加入对制假和售假行为的处理措施。(四)关于听证稿其他章节的修改意见、建议19、第四章交通管理中,在规定对重点保护区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后,应规定一些方便游客和本地居民的交通出行的措施。20、听证稿第三十四条中建立“生态停车场” 、“立体”的说法是否准确,建议进一步斟酌修改。21、在第五章保护利用中,是否将“利用” 这个词去掉,建议作进一步斟酌。22、建议对第五章与第三章经营管理的一些内容进行归并、统筹。23、古城保护管理中涉及行政执法部门较多,建议赋予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更多职权和处罚权。24、听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9、颁布实施的时间上可以有一个缓冲期,有利于工作推进开展。此外,有的听证代表还就在办法的实施中,应考虑经营户的7发展,加强古城绿化美化环卫工作,细化古城内一些设施的维护职责,整治“三合一” ,“双火源”等影响古城的用 电用火行为,尽快启动实施古城周边停车场建设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及时组织了听证评议,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听证稿,形成了听证修改稿。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分别汇总说明如下:(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2、4、5、8、9、10、11、12、13、15、16、18、19、20、21、2
10、2、24 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部分。其中,对第 8 条建议予以综合考虑后,修改为“古城重点保 护区内的建筑应当使用实木建筑结构,采用传统建筑风格建设” ;对第 10、11、12 条意见、建议内容方面的建议充分采纳,结构方面的我们认为听证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的是一般性禁止行为和绝对禁止行为,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禁止行为,因此未作合并;对第 16 条意见,我们认为准营证的办理需符合全部条件,但基于消防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了消防要求;对第 20 条、21 条建议,经我们研究,删除“立体” 一 词,保留“利用”一词并将“保 护 利用 ”修改为“利
11、用管理”;对第 24 条建议,我们认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要求,除突发事件和紧急事态外,应在公告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听证稿中的“发布 实施” 应属笔误。因此,我们8在听证修改稿中删除了“发布” 两字,将 “实施”修改为“ 施行”,在公布时将会考虑一个充分的宣传和施行准备期。(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 1、3、6、7、14、17、23 条意见、建议未予采纳。其中,对第 1 条意见、建议,我们认为古城保护范围,包含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有明确规定。重点保护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由经依法批准的保护
12、规划确定,没有必要、也不能再作更细化的规定;对第 3、23 条意见、建议,我们认为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不能赋予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法定职权以外的更多管理权限及行政执法权;对第 6、7 条意见、建议,我们认为听证代表建议合并的条款在听证稿中由总到分、详略得当、层次比较清楚,更便于执行,没有必要合并;对第 14 条意见、建议,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既要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也要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相关程序和要求涉及公共利益,不应视为内部要求;对第 17 条意见、建议,我们认为听证稿第二十九条与第二十四条的部分条款内容虽然相似,但第二十九条是取得准营证后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二
13、十四规定的是申请核发准营证的条件;两条之间虽有内在联系,但并不重复。同时听证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准营证的申请、核发、有效期及续期,也不宜合并。因此,对这些意见、建议我们未予采纳。(三)对于有的听证代表提出办法的实施中应考虑解决的一9些问题,我们认为虽然不直接涉及听证稿的修改与完善,但与古城的保护管理有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考虑,在此不作采纳、不采纳的结论及说明。附:听证修改稿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听证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加强大理古城(以下 简称 “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大理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传承本土地方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1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0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古城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是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的古城保护范围,包含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重点保护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由经依法批准的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第三条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或者从事建设、经营、旅游、文化、保护、管理及其他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严格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保护详细规划是对古城实施保护管理的依据。古城保护规划是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大理市古城保 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城保护管理机构” )为古城保 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和协调古城保护工作;(二)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具体实施古城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三)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古城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