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嘉院人字〔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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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嘉 兴 学 院 文 件嘉院人字20175 号 关于嘉兴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 已经 2017 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嘉兴学院2017 年 11 月 13 日2嘉兴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建设有特色、善创新、高水平的地方应用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指导思想围绕提高教育质量的核心要求,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根据“ 重点突破、内涵提升、人才优先、协同创新”的

2、发展战略,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把建设一支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作为学校优先发展的重点,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成效,以高水平师资队伍支撑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第二条 引进层次人才引进主要面向学校专任教师岗位,重点引进国内外优秀博士及高端人才,人才引进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紧密结合,重点向省一流学科、优势专业等省级以上平台倾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引进岗位包括个人岗位和团队岗位,个人岗位分五个层次,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别需要的学3科专业可引进硕士;团队岗位类别包括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第三条 引进条件引进人才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教学、

3、科研和管理能力或发展潜质,身心健康。一、个人岗位1、第一层次(A 类)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 和“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 ”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年龄一般在 55周岁以下。2、第二层次(B 类)B1 类:浙江省“万人计划 ”和“千人计划”人选者、 “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 ”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相当于以

4、上层次的人才,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B2 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41、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导师,对学科建设有创新性构想,在学术研究方面在省内有较大影响。近五年,理工医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以上论文、SCI 三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8 篇(部)以上;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以上论文、SCISSCI 三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5 篇(部)以上;或具有省级重要人才称号;或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人才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2、具有博士学位,有国内外著名大学的学历背景

5、,有 4 年以上海(境)外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从事前沿科学研究的经历。近五年,取得洪堡基金等有影响的国外人才资助计划;理工医类以第一作者发表 SCI 二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6 篇(部)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 SCISSCI 二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4 篇(部)以上人才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3、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创新创业经验。近五年,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行业内重大影响项目,理工医类累计主持横向课题经费 300 万元以上或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5 项以上,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突5出能力,使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累计主持由政府部

6、门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100 万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获得副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且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推广运用的人才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以上人才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外国语言文学、艺术类、体育类及紧缺学科专业人才引进条件可适当降低。3、第三层次(C 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理工医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以上论文、SCI 三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5 篇(部)以上;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发表一

7、级期刊以上论文、 SCISSCI三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3 篇(部)以上;或 具有省级人才称号;或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一等奖前 3)以上人才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62、具有博士学位,有 2 年以上海(境)外学习和研究经历。近五年,理工医类以第一作者发表 SCI 二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4篇(部)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 SCISSCI 三区以上论文或专著共计 3 篇(部)以上人才及 相当于以上 层次的人才。3、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创新创业经验。近五年,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行业内有影响项目,理工医类累计主持横向课题经费 200 万元以上或

8、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3 项以上,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突出能力,使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累计主持由政府部门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70 万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获得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且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推广运用的人才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以上人才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外国语言文学、艺术类、体育类及紧缺学科专业人才引进条件可适当降低。4、第四层次(D 类)具有博士学位,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较重要成就。近五年,理工医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以上论文或 SCI 三区以上论文 3 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以上论7文、SCISSCI

9、 四区以上论文或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论文 2 篇或CSSCI 论文 4 篇以上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以上人才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海归博士年龄可放宽至 45周岁。外国语言文学、艺术类、体育类及紧缺学科专业人才引进条件可适当降低。5、第五层次(E 类)具有博士学位,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具备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潜质。年龄一般要求 40 周岁以下,具有海外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除以上五个引进层次外,特别需要的学科专业可引进硕士,要求在国家核心期刊或海外期刊上发表过科研论文,具备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潜质,有实务或工程经验的优先,年龄一般在 30 周岁以下。期刊及相关成果认定参照嘉兴

10、学院第六轮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和业绩点核定管理办法 、 嘉兴学院理工类国内学术期刊名录 (2017 版) 、 嘉兴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名录 (2017 版)执行。二、团队岗位8团队岗位类别(F 类)包括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1、创新团队(F1 类)创新团队在相关学科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或项目稳定合作 3 年以上,已取得突出学术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负责人达到 B1 类层次,团队核心成员基本达到B2 类层次。2、创业团队(F2 类)创业团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有高成长性项目

11、,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或项目稳定合作 3 年以上,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方面有成功经历或具有较明显的创业潜力,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负责人达到 B1 类层次,团队核心成员基本达到 B2 层次。第四条 引进待遇学校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政策,根据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及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对人才引进待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引进人才所享受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人事处和人才工作专门委9员会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引进待遇按上会时的年度政策执行。1、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是指学校为人才在嘉兴市购房提供的补助。发放方式: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自

12、个人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之日起一年内全额借支,服务期满后转为购房补贴。引进人才所购买住房原则上限于嘉兴市域。2、安家费。安家费是指学校为人才来嘉兴定居提供必要的生活启动费。发放方式:引进人才享受安家费的,办理相关入校手续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发放到位。3、科研启动经费或团队建设经费。科研启动经费或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学校为人才来校开展科学研究或团队建设提供的启动费或建设费。发放方式:按照立项报帐、专款专用的原则,引进人才享受科研启动经费的,个人申请课题,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建立科研启动经费账户;享受团队建设经费的,团队建设经费一般按聘期分期拨付,50 万及以下的团队建

13、设经费首次拨付 50%,100 万及以下( 50 万以上)的团队建设经费首次拨付 30%,100 万以上的团队建设经费按协议执行。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建立团队建设经费账户。科研启动经费或团队建设经费使用10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政策执行。4、博士津贴。博士津贴是指按嘉兴市和学校现有政策享受的待遇。发放方式:引进人才享受博士津贴的,自引进的当月起发放。5、校内岗位津贴。引进人才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当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执行。6、其他。(1)引进人才达到 D 类及以上层次的配偶需学校安排工作的视情况而定。(2)夫妻双方均属引进对象的,就高享受一方的全额购房补贴,另一方享受相应引进层次 20%的购房补贴和全额的科研启动经费。(3)为引进人才提供的过渡房或租房补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4)引进人才工作地点在平湖校区的,引进待遇可优惠,博士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可选择落嘉兴学院集体户口并缴纳“五险一金 ”。第五条 引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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