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公路养护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北京市公路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国道、省道、县道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乡道、村道和 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负责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
2、报告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三)依法受理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四)建立举报投诉监察制度体系,做到逢举必查, 对实名举报的,在 调查期间,招投标相关人自动停止招投标行为。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 标投标工作遵循“减成本、减环节、减时限” 的原则,不断增加公开透明度和市场开放度,符合准入条件的任何类型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第五条 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管理,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实现发布政策和法规、在 线获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人在线提
3、问、在线提交招标文件、评标、发布采购结果等功能。第六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为:北京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达标方准出库制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 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 对于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范围的,同一区域、同一批次、同一类型
4、项目可打捆进行招标 。对于 20KM 以内双车道公路路面重铺及其它规模较小、技术 含量较低的工程,如无法打捆或打捆后仍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范围,招 标人可采用竞争性 谈判或委托备案方式选择实施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的, 应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单位。2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 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 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的评 分权重不宜超过 10,评标 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
5、特大 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20KM以内双车道公路路面重铺及其它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三章 招 标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 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三)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开启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四)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初步 评审包括形式与响 应性评审、 资格评
6、审;(五)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六)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 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 标候选人;(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八)确定中标人;(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标准文本, 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
7、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 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 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第十六条 招 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施工 扬尘控制及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目标要求,并在招 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 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3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
8、工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规模化、标准化施工的原则进行划分。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施工工期,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重 污染天气及气候条件等因素,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招 标人应当结 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 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 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八条 对于 20KM 以内双车道公路路面重铺及其它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施工标投标单位项 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可不
9、对 施工业绩提出要求。第十九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 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四)除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
10、行投标活动的企业外,招标人以其他任何处罚通报为依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保证金仅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投 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其信用考核定级给予减免,并可使用保函 ;对中标人提交的履 约保证金金额或保函额度根据其信用考核定级给予优惠;对中标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金 额根据其信用考核定级给予优惠,并可使用保函。第二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通 过电子平台递交。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 义增设或者变相
11、增 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 额以及返还时间。招 标 人不得在 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可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免费获取,投标单位现场购买施工图纸时,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授权书(替代单位介绍信原件),其它4要件通过网上查询,施工图纸仅收取成本费用。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行电子化开标和评标,实行网上递交标书和电子化评标。第二十六条
12、完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数据库系统,推进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数据库系统共享信息,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从业单位资格及人员资格业绩等信息从数据库系统中查询。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密封的,招标人应采取措施压缩第一信封评审时间,减少投标人往返开标现场 的次数。 对于 20KM 以内双车道公路路面重铺及其它规模较小、技 术含量较低的工程,第一信封评审时间不宜超 过 3 小时,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递交结束后,招标人应根据投标数量决定是否组建清标小组,进行封闭清标,原则上对于 20KM 以内双车道公路路面重铺及其它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投标人少于 10 个的,可以不 组织清标 ,直接提
13、 请评标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完成后,评标 委员会应当向招 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进行评标。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 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成为废标条件。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
14、理。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规定的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为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 公示截止日到期后,若无投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或者其投诉未予受理的,招标人发布中 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15、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可与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谈判。中标候选人在中标谈判的内容仅限于招标文件及投标约定内容。5第三十四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16、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 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情况说明和报备。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 应当在报备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同时,向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重新招标的理由。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将招标投标 情况电子版报告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前款所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五)中标结果;(六)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不良行为;
17、(七)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中标结果需在规定的平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为工作日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 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
18、考核制度,对信用评价等级较 高的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在同一区域内,本企 业中标的招投标养护工程项目以外的 2 个非招投标 20KM 以内双车道公路路面重铺及其它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兼职,但 项目总金额 不得超过 1 亿元且属本企业实施项目。第四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得更换。6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 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本市及国家信用体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
19、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按有关 规 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招标规定,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串通作弊、围标或哄抬标价, 对招标人行贿等, 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投 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施工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实行招标代理的 项目,招标人应与招 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 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约
20、定的范围内实 施招标代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招 标代理机构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 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养护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交通委员会投诉。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处理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指定平台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 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 依据以及处罚意 见等内容。第五十条 建立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对灰名单实行警告,对黑名单建立惩戒,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 投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北京市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市交通委员会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第五十一条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路政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京路公养发 20086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