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使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科学研究,学校特设立研究生助学金。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应届硕士毕业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非应届硕士毕业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申请助学岗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全部档案调入我校;(二)导师审核批准;(三)经研究生院确认,已与原工作单位已脱离关系。 第三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为 1.5 万元/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按 4 年发放,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 5 年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为 0.3 万元/年,按2 年发放。第四条 发放形式:由计财处按月发放,转入学生银行卡。第五条 考核与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者;(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三)不及格课程合计 6 学分以上(含 6 学分)者;(四)休学期间和退学者;(五)保留学籍的出国博士生在出国期间。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转为提前攻博生,自进入博士阶段之日起取消硕士阶段助学金,享受博士生助学金。第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