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才评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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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优秀人才评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跨越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委、市政府设立人才奖。市人才奖分设”铜都英才奖“、 ”大冶市优秀人才系列奖“(主要包括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大冶名师奖、大冶名医奖、大冶文化名人奖)和”大冶市重才爱才先进单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补设其他优秀人才奖项。第三条市

2、人才奖一般三年评选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工作实际可适时调整。第四条优秀人才评选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三)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注重贡献的原则;(四)不唯身份、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的原则;(五)行业比例适中、结构合理的原则;(六)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市人才奖个人奖项评选对象为:在大冶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及其他方面,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从事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并取得重大成果的领衔人员;精通现代经济知识,熟悉资本运作、市

3、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多种经营生产,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各类能工巧匠、传统艺人;在卫生、教育等一线岗位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文化、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有一定造诣,成绩显著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外,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市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开发工作和本系统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中,取得重大工作成效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第六条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铜都英才奖“:(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国青年科

4、技奖等国家级奖项人员;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技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省部级奖项人员;获得黄石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层级科技成果奖项人员。(二)经市级立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或高新技术研发创新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大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三)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人员;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人员;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省内外享有较

5、高声誉者。(四)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技术大师、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六)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 ”楚天学者计划“、湖北杰出科技创业人才和黄石市”东楚英才“入选者,以及大冶市历届”三个三“人才奖和省市名师、名医、文化名人荣誉称号获得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

6、优先获选。(七)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大冶市重才爱才先进单位“:(一)领导重视。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强化人才工作组织领导,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人才发展规划,科学实施人才开发工作,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形成人才工作合力。(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保障措施,有引才、育才和创新创业载体,在创新投入、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收入分配、环境营造等方面人才满意度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三)成效显著。拥有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高

7、的创新型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第八条”大冶市优秀人才系列奖“的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并解释。各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工作具体实际适时作调整。第三章评选组织第九条大冶市各项人才奖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组织实施。(一) ”铜都英才奖“和”大冶市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制定具体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进行。(二) ”大冶市优秀人才系列奖“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一部署,具

8、体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其中,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组织评选,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市经信局、市工商联组织评选,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市农业局、市科协组织评选,名师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评选,名医由市卫生局、市人社局组织评选,文化名人由市文体局、市广电局、市文联组织评选。第十条设立人才奖励评审专家组和考核组,主要职责是:(一)专家组对个人奖入围人选进行评审。(二)考核组对集体奖入围单位进行考评。(三)根据评审和考评意见,分别提出获奖建议名单。第十一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人才奖的初审初评工作,提出各奖项入围建议名单报

9、市委人才办,由市委人才办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评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正式候选人有异议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第四章待遇管理第十二条对评选的各类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市委人才办统一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十三条加大优秀人才奖励力度,并在管理期限内享受相关待遇:(一) ”铜都英才奖“为大冶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届评选 1-2 名,宁缺毋滥,对获奖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大冶市优秀人才系列奖“等六个子奖项,每个子奖项的名额在

10、评选年确定,对获奖者每人发放优秀人才专项津贴 6000 元,分三年发放到位;”大冶市重才爱才先进单位“每届评选 5 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单位 1 万元的奖励。(二)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健康体检、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优先推荐和破格申报晋升技术职务,优先享受项目、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提名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第十四条我市推荐申报黄石市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级、黄石市特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人选,一般从大冶市人才奖的获奖人员中产生。第十五条在管理期内,由市委人才办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对优秀人才进行定期考核。对调离原行业单位或离开大冶到

11、外地工作的,均不再享受后续相关待遇。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六条参与优秀人才奖评选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组和考核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评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参与优秀人才奖评选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一)收受贿赂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违反评审纪律,影响评审公正的。第十七条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优秀人才奖的,经调查核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责任。对优秀人才在管理期限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罚的,道德品质腐化败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行为给国家和单位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后续相关待遇。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市人才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实核拨。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原大冶市”三个三“人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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