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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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引言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一、休妻1.历代法律对休

2、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 孟子离娄下 ”: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 “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 ”: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 “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 “”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 。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

3、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 “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

4、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 ,并追还合“- 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基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

5、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 ”十恶“条疏议 ) ,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 ,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149.”三不

6、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二、义绝1.义绝制度的内容。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作为一项强制离婚制度,在汉代即已形成,但是经历了从”礼“到”律“的过程,何时入律,无法考证,可以确定的是,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

7、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 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 大明律规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唐宋律中并无此项规定,该项内容至元律中开始出现,即丈夫出现了接受他人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的情况,则法律判定女子离婚。由此可见, 大明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较之唐宋,是一大进步。2.制度的实质。义绝制度更是维护婚姻的目的之一是 ”合二姓之好“,中国的婚姻在两个家族之间发生奸杀等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

8、”义“的核心在于,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性作用,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置于整个家族的全体之中去考量。因此,发生了”义绝“中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并未自动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决定强制解除婚姻,甚至对当事人给予处罚。这是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价值追求,由官府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的直接干涉。 ”强制离婚“制度为古代中国所独有,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僭越是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接受和认可的。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伦理秩序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否可以维持封建伦理决定着婚姻是否存续,为此,几乎不考虑当事人意愿,夫妻必须离异,这充分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三、和离1.和离:看上去很美。在

9、隋之以前,和离这种现象,事实上有 ”习惯“存在,法律上并无”成法“规定,并且在各个朝代称呼不同。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方才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实质转型。在封建时代,受礼制束缚的”和离“制度,其中不仅体现着周易中的”非讼“思想,并且深受儒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21.唐律户婚规定”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即,唐律中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发现”和离“的文书放妻书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

10、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太平广记纪闻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 “上述事例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规定的”和离“。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大明律亦对和离做了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在以对女性充分关注的视角下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时候,见到温情脉脉的放妻书 ,让我们在”吃人

11、的礼教“缝隙间体味到了难得的和谐。夫妻双方可以平等离婚,并且丈夫还会对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2.学术争议。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 ”协议离婚“的形式,其实质上相当于当今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够科学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353.显然,中国古代的”和离“,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3.和离制度的实质。和离的现实性。 唐律疏议 户婚 ”义绝离之“条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

12、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暂)去,不同此罪。 “在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妾若要离去,必须经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动要求将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经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与他人结婚。尽管唐律疏义在和离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未能避免儒家宗族礼教纲常的制约。”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4298 归根结底,和离制度的存在总算给了当事人一点自主的空间。参考文献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曹景雯。唐代和离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1.3范依畴。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J。政法论坛,2011(1 ) 。4李瑞轩,李冰。从”和离“离婚制度看唐律疏义的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J 。法制与社会。2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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