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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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 年 9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 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国籍的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对双重国籍的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国籍的出生取得之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国籍的出生取得之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2、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国籍的出生取得之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例题】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B.王某无需办事退回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

3、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加入中国国籍,丧失外国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丧失中国国籍之一】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丧失中国国籍之二】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外国人的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

4、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程序】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例题】中国公民陆某 2001 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 年获甲国批准。2004 年 5 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级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中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国籍申请的审批及证书】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国籍的效力】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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